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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规 划 课 题 立 项 协 议 书
编辑:admin 时间:2007-8-10 9:55:00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课题类型:
负责人:
承担单位:
成果形式:
完成时间:
资助经费:
 
  经专家评审,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审批,本课题列为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为确保本课题的研究任务能高质量地按时完成,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和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规划办”)共同签订协议书如下:
  一、课题负责人承诺:
  1.以本课题组填写的《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申报表》为有效约束,按课题设计论证的内容认真组织课题组全体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2.不以资助经费不足为由,擅自变更原课题设计中的研究内容和最终成果形式。
  3.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如遇课题负责人变更、完成期限延长、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课题管理单位变更等事项,主动以书面形式报课题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不经批准不做变更。
  4.对策性研究课题不得延期,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接受撤项处理。
  5.课题完成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报送完整的研究成果及成果要报,提出课题鉴定申请。报送材料包括:
  ① 课题成果7份,
  ②《科研成果报告表》1份,
  ③《成果要报》(成果中最有价值、最能引起学界或领导关注的主要观点及其论证、社会评价,字数4000字左右)1份。
  6.申请免于鉴定的课题,按照《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课题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及《成果要报》。
  7.省社科规划课题成果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呈送时,在封面醒目位置注明“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字样。无此字样,接受省社科规划办不承认其为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处理。课题成果为专著的,公开出版后,向省社科规划办报送10套。课题成果为论文或研究报告的,公开发表后,发表刊物原件向省社科规划办报送1份。
  8.按照《管理办法》中有关课题管理的规定,接受省社科规划办的管理。若违反协议,愿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并接受省社科规划办网上通报批评、撤项、追回经费等处理。
 
  二、课题承担单位承诺:
  1.将本课题列为单位的科研重点,加强对课题研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及时解决课题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本课题的按时高质量完成提供信誉保证。
  2.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对立项课题给予支持。
  3.认真审核重点课题课题负责人报送的鉴定材料,审核合格后及时将鉴定材料报送省社科规划办。报送材料包括:① 课题成果7份,
  ②《科研成果报告表》1份,
  ③《成果要报》(成果中最有价值、最能引起学界或领导关注的主要观点及其论证、社会评价,字数4000字左右)1份。
  4.认真组织除重点课题以外的课题的鉴定,鉴定完成后向省社科规划办报送以下材料:
  ① 课题成果2份,
  ②《科研成果报告表》1份,
  ③《成果要报》(成果中最有价值、最能引起学界或领导关注的主要观点及其论证、社会评价,字数4000字左右)1份,
  ④ 鉴定结果及专家鉴定意见。
  5.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认真审核申请免于鉴定课题的报送材料,审核合格后将相关材料及《成果要报》报送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6.按照《管理办法》做好本单位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并及时上报成果转化的有效结果(如:实际部门采纳、领导批示、论文转载、收录、引用情况等)。
  三、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承诺:
  1.按照《管理办法》,及时拨付省社科规划资助课题研究经费。研究经费分二期拨付,第一期拨付研究经费的60%,成果完成并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后,视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拨付预留经费。
  2.定期检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通报检查结果。
  3.及时组织同行专家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鉴定,确定其鉴定等级。未通过鉴定的课题,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进行修改,申请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未通过的课题,按撤题处理。
  4、按照《管理办法》,做好成果的奖励、宣传推广工作,并对成果转化工作成绩突出的科研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课题负责人(签字)
 
 
  课题承担单位(盖章)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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