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理论研讨会综述
编辑:admin 时间:2008-2-29 15:23:0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区域一体化进程,11月19日,由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上海、江苏、浙江一市二省社科规划办主办,浙江省社科发展规划办、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联合承办的“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理论研讨会”在宁波市召开。江浙沪三地与会专家学者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长三角区域合作与机制创新研究
专家提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新的思维和新的方式解决区域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实现区域合作机制的不断完善和永续创新。一要跳出行政区划分割。要从体制上打破行政壁垒,扩大国内开放,消除限制区域之间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性根源。国家应制定《区域协调发展法》,加强经济联系密切的不同行政区间在发展规划、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市场准入、要素流动等方面的协调互动力度。二要健全区域协调机制。国家及有关部委应将大量跨地区事务直接交由区域合作组织和机构去办理,并遵循“轮流坐庄、协商一致”的决策和运行机制。但鉴于单一制国体的现实,在横向的区域合作机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将相关事务的协调职责纳入国家综合部门或专业部门,并明确分别写入其“三定”方案,成为其法定职责。中央政府部门在行使协调职能的过程中,必须要以区域政府间自主协商的充分性为前提,防止中央政府权力对区域性事务的过度干预,保证区域自主协商和中央介入协调的有机统一。三要重构政府绩效评价。按照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完善区域政策,调整经济布局,重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标准,矫正各地方政府的行为方式。四要突出企业主体地位。通过企业的市场化运作,整合区域内的生产要素,提高区域内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协作的水平,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
有学者认为,从传统的发展模式过渡到科学发展要解决如何将经济增长方式从利益导向过渡到效率导向,最终做到和谐发展。这其中关键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约束政府行为,通过立法的方式防止政府产生扭曲市场机制的行为。二是如何做好产业升级。要建立地区创新体系,政府、大企业、小企业各司其职,处理好市场、政府、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此外,要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
有学者提出,长三角创业投资资本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退出的路径不畅,导致资产的净收益率不高;二是资本保障的扶持政策力度不够,财政投入和税收优惠力度都不大。为此,他提出了几个思路:一是为长三角区域的创业投资资本选择合适的退出路径,可以考虑建立长三角证券公司的代办转让系统。二是成立长三角的产权交易市场。
学者认为,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关系长三角区域发展的重大战略性问题,这一问题靠区域内主体单方面是难以解决的,更多的需要政府而不是市场来推动。在谈到战略性资源的区域利用和管理的问题时,他认为要重点抓好水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利用和管理。重大的区域水资源问题如:水权问题、水价问题、水污染治理等。要建立有序竞争的区域市场环境,主要涉及:有利于要素(资金、人力资本)区域流动的环境:金融市场、劳务市场;质量标准与区域性市场管理;信用区域系统等。
有学者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有两个问题困扰着中国经济发展,一个是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的行政壁垒,另一个是地区间产业结构雷同形成的同构竞争现象。近年来,这些问题正在慢慢消解,区域整合的趋势正慢慢出现。这主要是市场力量在起作用。他认为,区域整合对中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一是说明中国体制正在发生变化,行政力量在不断弱化,市场力量发挥越来越重大的作用;二是说明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原来小区域竞争已经发展到了联合阶段,专业化分工的半径在扩大;三是表明沿海地区开始进入由第二产业内部竞争逐步发展到第二、三产业之间的地区分工的新阶段。
有学者提出,从欧盟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到,以基金为核心的协调在区域协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协调长三角一体化过程中也要重视基金的作用,长三角的一体化要在政府和市场中找到一个结合点,那就是要建立共同基金,实行利益补偿,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有学者认为,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最主要的原因是市场化水平高,长三角一体化的主线就是要推进长三角大市场的建设和完善。但这其中劳动力市场是长三角市场体系的软肋。要进一步推进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其中关键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人力资本定价的一体化问题,二是劳动者权利的平等化问题。他认为长三角推进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不是着眼于相互之间的关系调整,而是要着眼于共同努力联手推进劳动力市场的完善,为全国做出表率。为此,他提出了五个率先。一是率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初次分配中的劳动者分配率;二是率先改变劳动力市场的双轨定价模式,尤其是解决一直受忽视的高端市场劳动者的定价差别问题;三是率先开展和谐企业的建设;四是率先在长三角实现社会保险的区内可转移,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率;五是率先改变公共资源的配置方式,让外来务工者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务。
有学者提出,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是长三角区域再创新优势实现新跨越的根本战略。要在借鉴成都和重庆等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向国家建议建立“长三角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改革创新实验区”,为全国从根本上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建立有利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体制机制探索路子、积累经验。在改革目标上,要拆除区域城乡分割的行政樊篱,消除城乡不公平的制度安排,建立有利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资源优化配置、要素自由流动、经济互进共促、社会和谐共融、居民权利平等,力争在全国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在改革内容上,就是要按照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新农村建设统筹推进的要求,力求在长三角区域率先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规划;城乡一体化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城乡统筹利用、增值共享的土地制度;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经营体制;城乡一体的市场体系;城乡一体化管理的户籍制度;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城乡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全覆盖的社会保障;城乡均衡的公共财政体制;城乡兼顾的金融体制;城乡一体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
还有的学者对长三角区域的发展与协调提出了几点改革设想。第一是要营造对等的行政科层,强化市场机制。可以采取两项举措,一是要赋予宁波、苏州等经济发达城市以“准直辖市”的行政级别;二是要淡化地级市概念,按照经济与产业集聚规模重新划分城市。第二是要营造对等的市场竞争主体。通过区域反垄断行动来打破行业垄断,要推动铁路等轨道交通的地方化与民建化,推动区域外运输效率提高。他还认为,要将中央政府战略与决策作为长三角地区制度创新与对策思路最重要的支撑点。从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可以引伸出长三角发展的几点思路:一是长三角发展必须以有利于强化本地区在全国经济中的带动力或辐射力为主旨;二是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必须以有利于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国土开发格局为主旨;三是长三角改革与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出发点,打破一切不利于科学发展的障碍。
二、长三角城镇空间布局研究
学者认为,长三角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必须要有合理有序的城镇空间组织模式作为支撑。基于城市功能定位和合理分工基础之上的高度现代化的两大网络(基础设施网络、市场体系和产业组织网络)是推进产业结构不断演进和升级的重要条件,也是推动城镇空间结构和组织模式持续优化的着力点和主要抓手。针对长三角的实际情况,促进产业结构演进与城镇空间结构对应的影响要素主要包括:首位城市的发达程度、城市间合理和有序的层级关系、城市体系网络的现代化程度。其中后两者是当前促进产业结构演进与城镇空间结构对应,加强产业结构升级与城镇组织模式协同的关键所在。要想彻底解决长三角城市间的功能定位和各种纷争,避免超大规模无效投资和恶性竞争,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中心城市的功能级别和等级序列问题。除此之外,在新拓展区,必须充分重视选定有条件的城市,在合理定位的基础上培育成为新经济增长极,以此规划和配置相应的生产和基础设施项目,使其能在带动周边地区发展及区域产业结构演进和城镇空间结构优化中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有学者在谈到长三角空间结构问题时指出,以上海为经济中心的核心区块、以南京为行政中心的腹地区块和以宁波为物流中心的挑战区块,这三区块构成了长三角基本的空间环境。上海港和宁波港为中心的双重物流体系形成了大型港口的双子星格局,上海与其外围城市形成了互为支撑、互为促进的多中心网状空间格局,促进多核格局的形成和强化。在城乡格局上,长三角地区已由城乡功能性分工替代了原有的产业分工,形成新的城“乡”关系。农村都市化进程加快,形成全地域密集推进的城市化格局。空间密度加速提高,局部分散化长期存在。城市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脑”,农村成为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坚实“身体”。新城乡格局反映了空间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的要素分布新特征。
三、长三角区域法律制度建设研究
学者指出, 目前长三角地区大量存在的法律法规冲突严重影响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程,成为制约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关键因素。这些冲突包括:税收优惠政策上的冲突、劳动法规方面的冲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冲突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冲突等。他认为这些冲突产生的原因在于:一是行政区划导致长三角各行政区域在选择立法策略时互相之间缺乏立法信息沟通,未订立有约束力的协议,因此必定会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来选择策略,而这些策略结合在一起却并不能导致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冲突产生的另一重要原因则是我国现有的立法制度限制,导致长三角地区拥有立法权的主体过多,而且这些制定主体出台的法规政策只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划内有效,相互间在法律地位上是平行的,并不具有相互约束的权力。这就必然出现长三角区域内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多样化、不同规定乃至冲突。因此,他提出了解决法规、政策冲突的若干建议:一是清理现有法规政策冲突;二是建立立法协调机构;三是实施区域协作立法;四是设立“长三角区域立法信息部”作为立法信息交流平台;五 是制定《长三角区域经济促进法》,统一协调长三角立法工作。
有学者认为,长三角区域协调体制与机制创新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应由政府与市场二个主体共同推进。这个系统工程涵盖了立法协调、执法协调、行政协调与市场协调四个层面以及一个信息资源互认共享的交流平台。法制协调在长三角区域协调中应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它是整个长三角区域协调机制的基础和依据。应制定一部有关长三角区域协调发展的统一的法律,同时建立一个常设的统一的法制协调机构。行政协议在长三角区域协调中应发挥框架性的作用。它是法制协调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各政府部门可以针对出现的具体情况,为解决某些特定问题而签订行政协议。在市场协调方面,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以政府为主导的法制协调和行政协议与以市场为主导的行业协会协调之间应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通过建立一个学术性的交流平台加强政府与市场间的沟通与对话。
有学者认为,从产业升级的角度来看,长三角领先企业已经出现功能升级,开始领导起整个产业的组织创新。主要表现在:一是领先企业价值链的升级。领先企业更专注于品牌、研发和营销网络的建设。二是领先企业实现产业链的升级。但是这两个趋势,尤其是第一个趋势受到很大的阻碍,难以依托国内大市场实现升级。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内缺少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长三角对整个改革的制度需求,已从原有的产权的确立转到产权的保护。产权保护主要靠有效的法律制度,其背后的根源就是政治体制改革。他希望长三角地区政府可以联合起来提供一个有效的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推动长三角地区企业空间上的自由流动,推动产业的升级。
四、长三角社会发展、公共服务与民生问题研究
学者认为,长三角区域的和谐发展包括两个层次,一个是不同城市之间的和谐发展,第二个是不同系统之间,例如城乡之间、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发展。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的和谐发展:一是经济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二是城乡共享均等的公共服务;三是本地居民与外来居民共享公共产品;四是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共享发展;五是不同行政区间的社会共享。学者指出长三角在社会共享、和谐发展中要重视社会的力量,重视社会的生长。目前长三角地区的社会力量相对薄弱,社会结构转型和优化相对缓慢。因此,要加快社会创新,一是要培育社会包括社会组织的创新,增强社会的自组织力量;二是共享的制度创新,率先进行社会制度的改革;三是管理方式的创新。
有学者通过对长三角地区16城市农民工问题的分析认为,我国农民工问题的成因主要源于三个方面:一是经济社会体制的不完善;二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三是农民工流动的不均衡。为此,他提出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对策:一是确立中央政府、农民工流出地政府、农民工流入地政府和农民工使用单位相互协同的“四位一体”的解决思路。二是要走中国特色的城市化道路。要有人口集聚、产业集聚、市民化的“三位一体”。三是加快国家社保制度改革。破解二元社会体制,尽快建立以中央政府为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结合,政府和市场相结合,城乡协调覆盖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四是要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农村土地混合所有制;明确土地承包权永续化和物权化;加快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经营权)的市场化;消除土地的社保功能,探索土地换社保,土地股份合作,用地指标跨省区交易等机制与政策。五是要处理好经济转型和农民就业的关系。六是要处理好地区发展和农民流动的关系,探索区域互动协调发展模式。主要涉及:科学评价农民跨地区流动和产业跨地区转移的绩效;建立地区间利益均衡与连接机制;完善中央和地方关系;突破地区间非正当行政壁垒,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要素流动和空间优化配置的作用。
五、长三角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研究的下一步思路
专家提出,要继续深化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研究。一要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得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优化发展等重要理念和思路。二要紧紧围绕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目标。三是研究重心还要进一步下移,不能光谈经济建设,还要谈社会建设,包括科教、文化、卫生、基层政权建设、舆论管理等,推动研究的深入。四是长三角一市两省联合研究的机制还有进一步深化的空间,如联合组织调研、协同研究等,就党委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集中资源组织联合研究。
下一步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回顾长三角联合研究八年来的研究情况,梳理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找出症结所在,寻求破解之策。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强长三角的宁杭两翼合作,并进而辐射江西和安徽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长三角和珠三角、环渤海地区的比较研究,研究先发地区共同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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