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基本要义和精神实质,“之江策”理论传播平台开设“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栏,刊登广大社科学者研究成果。今日推出《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应坚持的原则与导向》。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未来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做出了新的重要部署。唯有深入领会全会《决定》阐述的各项工作要求,加深对法治领域改革之意义、问题、原则与价值导向的认识,才能争创更加有利于全面推进法治领域改革的环境,实现国家改革的最终全面深化。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充分凝聚共识基础上,对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做出了新的重要部署,全会《决定》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所以未来不但要继续推进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还要更进一步加深对法治领域改革意义、问题、原则与价值导向的认识,真正夯实依法治国的根基。
1、坚持法治领域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法治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坐标系
法治领域改革,为各领域的全面深化改革奠定最基本的规则和方向。中国数千年的历史表明,“明法而治”是众多治理方式中最为有效的一种。历史上所有的盛世,都与大规模的法典编纂不能分开。当代中国这样一个大国,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来加速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便不能不依靠法治。持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正是要使我国的法治建设能够与时俱进,以适应仍在高速变化发展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与环境需求,通过法治改革来全面统筹各领域的改革。而各领域的全面深化改革,也都需要秉持法治的准绳。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持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即是要为人民与国家的最终事业,提供长期性、根本性的制度保障。
(二)法治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压舱石
法治领域改革,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最基础、最稳健的制度保障。中国数千年的历史表明,“举凡乱世均无法纪”,历史上王朝的衰败均是由法律制度的失效而开始的。相反,历史上结束乱世的盛世朝代,又无一不是以“广修法目、严肃法纪”为开端的。唐太宗修《贞观律》,明太祖修《大明律》,都是典型例证。当代中国,不但经济、社会与环境持续高速变化,而且还深处于剧烈动荡的国际政治局势当中。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正是应对内部竞争与外部压力的重要手段,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稳定经济与社会、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迈上新高峰的必由之路。也只有持续推进法治改革,充分发挥法治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与环境等诸方面的规范与保障作用,才能为全面深化各领域的改革,提供最稳定的持续推动力。
(三)法治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放大器
法治领域改革,可以有效放大全面深化改革带来的经济发展成果。法治领域的改革,与其他各个领域的改革,有着相辅相成的联系。持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是对新时代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与环境所产生新需求的一种有效回应,可以为各个领域的全面深化改革带来更加完善的法治环境。正如,法治能提供最好的营商环境,为经济行为带来稳定的预期和可预测的结果,从而以法治改革助推社会经济发展,方能让经济主体更加安心,使之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时可以做出更加理性的判断。事实上,社会经济发展也只有走上法治化的轨道,才能更加迅速向前迈进。而持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就是要不断通过改革,来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与环境的发展铺就新的道路。
2、当前法治领域改革的重点问题
(一)以立法漏洞为表现的基础薄弱问题仍然突出
法治的基础,是有明确、清晰的法律规定。然而,我国法律目前仍存在一些明显的漏洞、空白与冲突问题。例如,遇到彩礼争议时,有关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够清晰,各地的执行标准也不统一。除了婚姻家庭领域,很多民生领域的重要法律制度也处于空白和缺失状态。在行政法领域,此类情况同样存在,行政机关自我授权、自我扩权的现象仍然普遍,行政执行方面的透明度不足、公开度不够等问题仍在发生。此外,法律冲突的问题,还表现为上位法与下位法常常在不同地域产生不同的抵触情况等。
(二)以行政考核为典型的形式主义问题仍然存在
法治领域改革,目前仍是一种由上而下的改革,在落实时仍存在应付考核的形式主义问题。例如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虽然有着中央层面的框架式规定,但在具体执行时却缺少可操作性的范本,地方人大常委会无法发挥真正的监督作用,法治改革的效果也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当政府内部以行政考核为主要手段,自上而下推行法治改革的任务和目标,而不是以现实、具体的问题真正得到处理为评判标准,为满足考核而生的形式主义问题也就无法避免了。
(三)以案多人少为瓶颈的司法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案多人少是当前司法领域最主要的矛盾。这一问题不但影响司法机关的效能,而且极易引发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不满,进而削弱人们对法治的信赖。客观上,案多人少问题与近年来各类经济、社会纠纷的大量增长直接相关,但另一方面,也与司法机关本身的办案人员流失有重大关系。由此产生的立案难、等待长等现实问题,已成为人民群众所诟病的最主要问题。在这一方面,司法辅助人员的高流动性,则进一步加剧了相关问题的解决难度,使之成为未来法治领域改革所亟须解决的难题。
(四)以崇法为核心的法治理念仍然没有普遍树立
法治的基础是法律明晰,但徒法却又不足以自行。当前,我国法治领域改革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从根源上来说,还是法治理念未得到普遍树立的难题。在司法领域,冤假错案时有发生,裁判说理不严谨、不充分,司法裁判执行不到位、执行难,这些都严重影响着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一些案件时至今日仍然对社会公共道德残留着负面影响。在行政领域,暴力执法问题仍然在部分地区存在,行政机关违法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此外,舆论审判、公意判决、非理性因素等仍然可能干扰司法裁判与行政执法,对法治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产生了较大损害。
3、法治领域改革需要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党对法治领域改革的绝对领导地位
党领导法治事业、领导法治领域改革,是坚持推进法治领域改革的根本保证。坚持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必须严肃政治立场、摆正政治站位,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和维护党对法治领域改革的全面领导。需要注意的是,坚持党对法治领域改革的绝对领导,离不开对中央最新理论成果的学习与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后,“习近平文化思想”作为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所取得的最新重大理论成果,系统阐述了在新时代为什么以及怎么样坚持文化的自主性等重大问题,为我们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二)坚持以人民为法治领域改革不变的中心
党的全部事业都是为人民谋利益、谋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在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持续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最终都汇聚于依法保障人民的权益,保证人民能过上美好生活,实现人的全面自由与解放。所以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也必须坚持一切改革都为了人民福祉、一切改革都由人民创造、一切改革成果都由人民共享。在法治领域改革的过程中,要充分吸收人民意见,将人民的利益、意愿和需求,完整落实到法治领域改革的全过程中,使改革的过程和最终结果都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
(三)坚持宪法在法治领域改革中的基础地位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所有政党、社会团体与个人的最终行动指南。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最高法律权威与最高法律效力,从本质上来说,一切法律行为都受到宪法约束,包括党自身的行为也要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党所领导的法治领域改革。法治领域的改革不是随心所欲的改变,它既要反映人民群众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最新诉求,也要反映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属性,还要反映既定的宪法法治事实,也即改革本身应当符合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及其限制。只有坚持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推进法治领域改革才能够持续下去,其成果才能为宪法所认可。
(四)坚持以依法改革为法治领域改革的准绳
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必须与依法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按照法治的方式与逻辑,努力处理好法治领域改革与法治本身的关系,做到改革亦须于法有据,发挥出法治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法治领域改革和法治本身既有矛盾,也相辅相成。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过程中,对争议较大但于法可容的事项,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进一步协调与完善;对可能较大程度突破法治框架的,要按照法律规定稳妥处置,不能因改革而随意突破法律的底线;对某些已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要在法治框架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
(五)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终相统一
法治领域改革的目的是更好服务人民,因此法治改革的最终效果除了要在法律和政治上有所体现,还应当在经济、社会、文化与环境上共同呈现。必须在法治领域改革的过程中,仔细倾听人民的意见,了解人民的现实诉求,发现并努力化解为人民所不满的问题,将人民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愿望和对美好生活的直接期待,与法治领域改革相互结合起来,做到法治领域改革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此外,还要进一步保障人民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的监督与批评,完善相关的人民监督制度,切实加强人民对当家作主的直接感受,以促进人民对法治领域改革的支持和协作。
4、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的价值导向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全面进行推进。目前,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均已有相对较完善的法治基础,所以未来进一步推进法治领域改革,更重要的,就是要“改进法治宣传教育”,以明确人民群众共同守法的改革价值和行动导向。
(一)营造人民有感的公平正义的法治氛围
坚持公平正义能以“看得见”的方式被人民群众所感知,应当是推进法治领域改革的重点。必须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角度出发,在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中,注重营造人民有感的公平正义法治氛围,这是人民普遍守法的重要基础。一方面,要保障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权,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使人民能够真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要主动接受舆论监督,提高运用新闻媒体的意识、能力和效果,对敷衍塞责等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的做法,要严肃处理。要主动推进司法公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对群众的重大关切,要持续发布和回应,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批评权,营造公平正义的舆论氛围。唯有如此,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公平正义感受,才能正向为法治领域改革提供长久内在动力。
(二)再塑人人参与的遵法崇法的法治文化
就法治这一事项而言,是今日最有可能重新成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普遍认可的价值共识的。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要改进和创新法治宣传教育的方式与方法。过往的法治宣传教育,过于偏重对法律规定的说教和灌输,却对公民法治精神、法治理念的培育重视不足。这导致了人们尽管也知道法律,却没有对法律形成足够的重视。在日常生活中,引导、规范普通人行为的,更多时候仍是习惯、传统和道德。要通过多样化的形式,特别是通过司法案例的形式,制作更加贴近实际生活的法治宣传教育故事,增强新时代法治理念的感染力,使人们能更多浸润在以法治为导向的社会氛围中,逐渐形成对法治的文化认同。法治文化一旦形成,便会不断强化当下以及未来人们的法治价值、法治理念,并最终助推法治领域改革的成功。
(三)厚植人民群众能普遍认同的法治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习总书记曾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可见,法治以及法治领域改革能否成功,与人们对法律是否信仰是直接相关的。要实现这一点,首先就要从党政机关干部开始着手,发挥公职人员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等方面的带头示范作用,以树立党和政府干部的良好法治形象为切口,来带动广大公民树立法治信仰。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变成自觉、风尚和习惯,以此带动全社会法律信仰的形成。唯有如此,法治秩序才能取信于民,广大人民群众才能形成对法律、法治最深层的信仰,并最终创造新时代的法治领域革新。
管子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既包含了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的深刻阐述和总体要求,也分别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领域的改革做出了细化阐述和具体要求。不难从这些阐述和要求中看出,唯有站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背景下,唯有站在奉献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格局下,唯有站在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发展的历史站位下,才能真正把握法治领域改革的原则与价值导向,才能真正释放全面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带来的巨大发展潜力,也才能真正做到为全人类的发展和进步贡献带有中国文化烙印的重要经验。
作者简介:
陈昱,法学博士,浙江财经大学讲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法律史、法律文化方向的教学与研究。
黄镇,法学博士,浙大城市学院特聘研究员,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研究员,主要从事法理学、法社会学方向的教学与研究。
邵培樟,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律与社会工作学院院长,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研究员,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专家,省行政立法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