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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人的财产继承制度

发布时间: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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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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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文明在中国历史上有它的独特韵味。史学大师陈寅恪先生曾指出:“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品味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彩,无论是物质世界的光彩夺目,还是精神世界的审美意趣,宋文化总让人感到意味深长。让我们跟着《夜听宋韵》,回眸两宋文明,品味文化精髓。

财产继承制度是经济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分支,涉及到个人名下财产如何分配、如何继承等一系列问题,是关乎社会稳定的重大经济制度。在汉朝之前,宗祧tiāo继承制度占社会主导地位,家族财产只能由嫡长子继承并进行分配。这种制度在社会发展欠缺、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有利于实现家族资源集中使用,以保障群体利益的延续。汉代以后,随着政治制度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防止家族权力和财富的过度集中,财产继承中逐步增加了“诸子均分”的相关内容。

宋朝繁荣的商品经济带来了社会私有财产的日益增多,财产继承制度的重大变革也随之而来。宋代财产继承制度在遵循“嫡长子继承制”和“诸子均分”的基础上有了全面的提升,形成了独特且相对完善的体系。

在“诸子均分,女得其半”的分配原则上,《宋刑统》引《户令》有明确规定,对于父祖财产的继承,不分嫡庶、不论长幼、平均分配,宋代法律给予了女子一定的继承权。非户绝之家的女子,除可获得适量“嫁资”外,一般别无财产继承权;但在父母双亡、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等特定情况下,女子可获得与男子相等份额一半的财产;如无亲生子但有养子,在不影响“子承父分”的前提下,也可参照遗嘱继承法,使在室女获得部分遗产作为嫁妆。针对户绝之家(指无男性子嗣的家庭)财产的继承,宋代法律更是做出了突破性贡献,优先考虑女儿的继承权;若无女儿,则归近亲属继承;若连近亲属也没有,财产则会收归官府所有。可见,宋代女子在家庭遗产继承中的地位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提高。

宋代法律还认可代位继承的合法性。《宋刑统》中记载了关于“子承父分”和“妻承夫分”的代位继承制度。在父亲先于祖父死亡时,准许儿子代替父亲继承祖业;在丈夫先于夫父死亡的情况下,准许寡妇代替丈夫接受遗产。然而,“妻承夫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不同于“子承父分”,有额外规定:寡妇在接收亡夫应继承的财产后并不能实际取得,在法律地位上,她们更接近于“管理人”而非“所有人”,不得任意使用财产;如果寡妇改嫁他人,所得夫家财产应归还夫家。

宋代法律还规定了养子在继承时应享有与亲生子同等的权利。法律认可的养子包括收养被遗弃的异姓小儿作为养子和无子之家为防户绝而养同宗人之子,也称“过继”。哪怕三岁以下不懂事的异姓小儿,被收养后改为养父之姓,在继承中也视为与亲生子具有同等地位。

宋代法律专门针对户绝之家另行规定了“立继”与“命继”两种制度。立继,是指丈夫亡故而妻子尚在、家中又无子嗣的情况下,寡妇必须过继一个嗣子来保证夫家的家族存续。“命继”,是指无子嗣之家夫妻俱亡,由丈夫方的近亲属指定一个嗣子以继承的方式。同为绝户继承人,立继子与命继子在法律地位上有着较大差异。立继子是户绝之家的家庭成员,享有与亲生子相同的法律地位;而命继子非户绝之家的成员,最多继承三分之一的遗产。无论是以上哪一种情况,继子所得财产都不得超过三千贯,超过部分归官府所有。

上文所提到的所有继承的办法,都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执行的,遗嘱继承作为法律概念,最早出现于《宋刑统》准《丧葬令》中。随着《宋刑统》的应用发展,遗嘱继承在宋代不仅适用广泛,而且还具备了排除法定继承的效力。

宋代的遗嘱分为遗书遗嘱和口述遗嘱两种形式,其中遗书遗嘱是宋代遗嘱的主要形式,与口述遗嘱相比效力更强。宋代遗嘱继承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遗嘱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不受同宗还是异姓、有服亲还是无服亲的限制。

总体来说,宋代的财产继承制度在法律和社会习俗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且相对完善的体系,体现了民本思想中法律对家族财产分配的公平追求。特别是一些特定环境下的规定,体现了当时社会较为普遍的对女性和遗嘱人等特定群体权益的关注与保护。

(杭州市上城区社科联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