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文明在中国历史上有它的独特韵味。史学大师陈寅恪先生曾指出:“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品味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彩,无论是物质世界的光彩夺目,还是精神世界的审美意趣,宋文化总让人感到意味深长。让我们跟着《夜听宋韵》,回眸两宋文明,品味文化精髓。
赋役制度是中国历代王朝为巩固国家政权而向人民征课财物、调用劳动力的制度。赋为赋税,包括田赋、人头税和资产税等;役即徭役,包括力役、杂役、军役等,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强制民众承担的无偿劳动和兵役。赋役制度随着朝代的更替有着不断的改变。
宋代建立初期沿袭使用的是唐朝的两税法,即每户按资产交户税,按土地交地税,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在役法上实行的则是差役法,即根据民户的资产和土地数量将民户划分为不同等级,等级高的民户需承担较重的差役。差役是轮流承担的,内容包括各种官府需要的劳务如主管官物、课都赋税、逐捕盗贼等。民户在承担差役期间需要按照官府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任务,如果不能完成官府的任务则要自行贴补。随着徭役的增多和土地兼并的加剧,百姓负担加重,能征收的税款也越来越少。王安石变法时期推出了免役法,允许百姓出钱雇佣他人代为服役,朝廷用这些钱雇佣专人收税,一度改善了税收状况。
南宋初年,朝廷为应对“内忧外患”局面,对役法制度反复调整,导致地方推行役法时混乱无序,民间怨声载道。尤其百姓在承充保正、保长等役时,不仅要完成官府的催科任务(也就是协助官府进行赋税的征收工作),还要承担逃亡、户绝等户的租税以及官府签派的数十种不同名目的庞杂费用,以致于许多人到了“破家荡产”的地步,最终只能通过逃亡来避役。宋高宗曾多次想通过改善役法以缓解百姓疾苦,但积重难返、成效甚微,直到宋孝宗推行“义役法”后,这种情况才得到改善。
“义役法”最早发源于浙东路金华县长仙乡,乡里11户民户合伙捐田一百亩,设立义役田庄,推行义役以减轻民户徭役负担,成效显著。乾道四年(公元1168年),著名诗人范成大任处州知州,上任伊始发现处州百姓劳役轻重不均,松阳等县经常因此引发争执诉至官府。范成大于是借鉴长仙乡相关经验,创立了“率钱助役”的“义役法”。
义役法是将土地集中后将获得的田租收益支付给承役民户的应役方式,一般是民间自发组织,通过合伙捐田或买田设立役田,以田租收入补贴应役者,从而减轻应役负担的一种做法。“义役法”创立初期在松阳县开展试点,推选出威信高的乡民掌事,按民户贫富分派钱银,合伙购买粮田,每年以田租收入补助应役者。经过宣传推广,百姓乐于接受,短短几个月,共征集到义田三千三百多亩。按照当时每年差役开支测算,可以应付二十年。
范成大随后将“义役法”推广到处州所辖各县,成效显著,于是上报朝廷:“处州六邑,义役已成,可以风示四方,美俗兴化”。孝宗大加赞赏,下令“缮写规约,颁之天下”,将义役在全国推广,成为与差役法、雇役法并行的主要役法形式,为宋代国家治理提供了新的路径。
然而,在近百年义役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弊端和局限性。由于义役田和义钱存在产权主体不明的缺陷,义役田容易被地方乡族势力非法侵占,还会有劣绅利用权势欺压乡民、逃避职役,甚至对乡民进行敲诈勒索。另一方面,义役制度的推行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组织能力,在贫困或组织薄弱的地区,义役制度难以长效实施,往往虎头蛇尾,反而加剧民众负担。
综合来看,义役制度源自百姓的智慧,它通过集中土地资源,以田租收益作为应役费用的主要来源,具有经济性和可持续性,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的保障机制。义役制度还体现了中华民族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因此南宋灭亡后,义役制度并未销声匿迹,在元朝和明朝依然对赋役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产生着影响。
来源:杭州市上城区社科联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