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3年12月,第二十二届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正式公布。本届优秀成果奖共评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应用对策研究与科普优秀成果奖和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三大类299项,其中一等奖60项、二等奖179项、青年奖60项。获奖成果紧扣中国式现代化进程重大命题,按照“真”“情”“实”“意”总要求,围绕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主线,立足浙江奋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伟大实践,聚焦哲学社会科学各领域研究前沿,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中发出浙江声音,彰显了浙江学人深厚的学术积淀、缜密务实的学术方法和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
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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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郭栋老师所撰写的《法理概念的义项、构造与功能:基于120108份裁判文书的分析》一文,于《中国法学》2021年第5期发表,获“第二十二届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基础理论研究类)。
简介
该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8VXK004)的阶段性成果,也是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年度重要成果之一。
该文是一篇霍菲尔德式的关于法理概念的研究,将复杂的法理概念化约为更加清晰的基本法律概念。文章认为,法理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概念,存在四种义项,离散地分布于裁判文书中。这四种义项分别是:对于法律的理性认识成果、法律条文的义理内容、法律规范的正当性理据以及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理由。法理概念在表层结构上表现为法的理论、原理、学说,在深层结构中则承载了法律正当性的价值追问和法律文本的义理内容阐发。在法理概念的二元构造中,深层结构为概念注入质料和实在;同时,深层结构也要受到表层结构的牵制和约束。法理概念的深层结构保证了其内容的开放性,表层结构则在载体上趋于类型化。法理概念的四种义项和二元构造有助于我们全面地认识这一概念在司法裁判中发挥的功能,即转介、解释、填补和证成四种功能。为了更好地发挥其功能,在这一概念的使用中,要坚持审慎克制、法定主义和充分论证原则。
该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其学术贡献主要有:
第一,开创了一种新的法的概念研究范式。用张文显教授的话来说:“在‘法理’一词的研究上,谁都可以自说自话,但繁重而科学的文献实证研究,并非谁都能做、肯做、会做。” 本文借用十二万份裁判文书,重构了“法理”这一概念,提出了一个和以往教科书不一样的“法理”定义,最关键的是,该定义获得了检验。
第二,开创性地总结出法理概念的三个特征。一是法理概念的语义高度离散。法理概念并无一个语义内核,四个义项不能通约,不能共享同一个被定义项,也缺少同一个上位中心词来统而摄之。在这一点上,法理概念不同于其他法律概念都存在的共性问题,即“中心浓厚而边沿愈加稀薄”;也不像“法治”“权力”等词一样,是“本质上存在争议的概念”;更不能将其简单地视为需要具体化的“不确定性法律概念”。我们可以说,法理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概念。二是法理概念的指称非常广泛。有且只有法理这一个概念可以包含法律原理学说、法律规范条文中的义理内容、法律规范的正当性理据、法律文本所确定的规范性理由这四个义项。同时,“法理”一词与其指称内容之间尚未形成一种固定的对应关系。法理概念的每一种指称内容也都可以被其他概念所指称,诸如法律原理、立法目的、法律原则、法律文义、法律理由。也就是说,法理概念的精确度不高,指称相对模糊。三是法理概念的结构极其复杂。“法理”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概念,但并非一堆分散的、毫无联系的语义项的集合。“法理”的各义项之所以能够聚拢在一起,要仰赖于概念内部的双重语法结构和二元内涵构造。如此,法理这一概念才不至于散架崩盘。皮特金将概念比作“一个黑暗密室中的某个物体”,“它有着复杂的螺旋三维结构”,“从不同的角度来拍摄,照片将呈现出不同的样貌”。这一比喻用来形容法理这一概念再贴切不过。
第三,提炼出在裁判文书中使用“法理”一词时要坚持的三个原则,对司法实践者有一定的启发意义。首先,审慎克制原则。在使用“法理”时要以不得不用为前提,确有必要才可使用。司法判决应主要以实定法为裁判依据。在法律适用方面,当存在明确的法律依据时,应禁止向法理逃逸、径直适用法理。在法律说理方面,“法理”一词大有可为,但也应避免法理话语喧宾夺主。在法律规定足够明确、具体时,可依据法律直接给出“浅显”的裁判理由,避开“深刻”的法理论证,以此免于争议双方和裁判者的价值偏好、立场分歧和目的动机的涉入。其次,法定主义原则。这一原则是审慎克制原则的递进。在司法场域中,当不得不使用“法理”时,任何法理主张,无论是法律条文的实质理由的探索,还是规则背后正当理由的追问,都要尊崇文本至上,坚持文义优先。具体而言,关于法内之理的主张,要以法律文本为至尊,应当恪守文义的界限;对于法外之理的主张,也要尽可能寻找法律规定上的依据,向实定法靠拢。具体而言,“法理”一词与立法目的条款、法律价值条款和法律原则条款之间的弱联结性有待加强。同时,法律学说向实定法的转化机制也应完善。最后,充分论证原则。这一原则是法定主义原则的递进。即便在法定框架内使用“法理”一词,也要附随充分的论证。充分论证原则又包括三项子原则。一是具体原则。不能流于空洞的法理话语,慎用“法理不容”“违背法理”等指向模糊、泛泛而论的表述。更进一步,不能脱离案情,流于抽象论证,要立足案件事实,进行具体的法理论证,在普遍法律规范的指引下寻求情境正义。二是差序原则。不同的论证义务呈差序格局排列。法理阐释的结果越接近法律文义射程范围的核心,论证义务越轻,反之,则论证义务越重。具体而言,正当理据探究的论证义务要高于义理内容阐释,基于立法目的、价值、原则条款的理据探究的论证义务要高于基于上位阶法律的理据探究。三是互动原则。在保证充分论证义务的基础上,要重视主体间的法理互动。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民主,法理的权威则是基于理性的说服。说服的前提便是不同法律理由之间的互动。“谁可向谁,依据何种法律理由,提出何种主张?”这句古老的格言揭橥出司法场域公共说理的基本范式。
该成果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在本成果研究前期,作者围绕法理的概念辨正、指向、历史、应用等问题已在《中国法律评论》《北大法律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当代法学》《法学评论》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其中,2篇论文分别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本成果在这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向前推进,具有相当的研究基础。
本成果发表后,受到学界广泛关注,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22年第2期全文转载。同时,也被多家学术网站和公众号转载,形成了较好的学术影响。以包括本作品在内的相关成果为基础申报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法理的概念研究”(项目编号:23JHQ076)也获得立项。同时,本成果也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被《法治日报》2021年12月01日第11版摘编,对司法实务工作也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作者简介
郭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