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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数字法治实验室胡铭教授在《中国法学》发表研究成果

发布时间: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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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大学数字法治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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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大学数字法治实验室胡铭教授的研究成果《论数字时代的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在《中国法学》上发表。该研究基于Z省S市的实证调研显示,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在实践中区别于传统法律监督,呈现出并行监督、类案监督、主动监督、有效监督等特点。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具有局限性,在数据平台建设、权利保障和权力冲突等方面存在风险,研究认为可考虑从法定主义和比例原则等角度对其进行规制,以推动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

数字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传统法律监督观具有限缩性、被动性、滞后性等特点,很难应对数字时代的新问题和新风险。传统法律监督观很难在理论上有效支撑数字时代的法律监督职能。该研究对我国的法律监督理论进行了重新审视,旨在洞察当前数字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型法律监督实践及其合法性困境,并以理性的精神重塑新时代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所谓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是指数字检察背景下检察机关积极、主动、高效地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提升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领域监督工作质效的法律监督新理念新方法新形态。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符合新时代数字法治和智慧司法建设的要求。数字法治和智慧司法建设在新时代愈显重要。2018年司法部印发《“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提出以信息化引领和带动司法事业发展,提升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能力和水平的建设目标。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全面实现检察工作数字化、网络化、应用化、智能化。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立足于数字检察系统建设,是在大数据背景下创新法律监督的有效指引,是数字法治和智慧司法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领域的重要体现。

为解释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的实践逻辑,该研究以Z省S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案例与数据为样本展开实证调研。Z省S市检察机关是全国数字检察工作的积极探索者,在数字法律监督领域走在全国前列。从分析样本来看,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的实践逻辑呈现出五大特征:(1)从刑事检察监督为主到基于“四大检察”的并行监督;(2)从个案监督到基于类案检索的全过程监督;(3)从被动监督到基于数据的主动监督;(4)从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到基于多元协作的有效监督;(5)从个案治理到基于算法工具的社会治理等。

该研究表明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在我国检察实践中已有初步尝试,在看到其正面作用的同时,应审慎对待其可能存在的因受制于数字检察系统建设而产生木桶效应、个人信息权利保护能力不足侵蚀基本法律价值以及引发各机关之间的关系紧张导致司法资源损耗的局限。推动以法定主义厘定法律监督的权力框架构建,警惕将法律监督扩权为全面的一般监督,依据比例原则为法律监督设定理性限度,并弥补数字检察系统建设的短板,彰显检察机关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促进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进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实验室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