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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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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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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相关文件精神,落实《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关于高水平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强省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以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或文化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传统学科、冷门学科前沿问题为主攻方向,侧重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基地包括重点研究基地和重点培育研究基地,是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英文全称为“Key Research Center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of Zhejiang Province”,对外全称为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XXXX(建设单位名称)XXXX研究中心(或研究院)

第三条  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具有鲜明浙江辨识度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使命,以提升学术原创能力为主线,立足出精品、出人才、强学科,建设一批实力和影响力处于全国前列的高质量研究机构,为高水平建设社科强省提供有力支撑,为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基地建设的工作原则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针对学科发展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尊重学术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强化有组织科研、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内涵式发展;产出高质量、有浙江辨识度的重大研究成果,打造学术研究高地、传播交流阵地、人才引育重地、资料信息平台。

第二章  组织实施和组织架构

第五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办”)负责基地建设组织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制订基地建设计划、规章制度;组织基地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指导基地建设,组织省社科规划基地课题立项和管理、省财政专项经费划拨和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  基地建设单位(依托单位)承担基地建设、管理和监督的主体责任,负责基地申请推荐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把握基地发展的正确方向,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推进学术诚信建设;审议通过并检查、落实基地年度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规划;按规定落实基地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办公场所等基础条件;创新基地管理体制机制,在人才引育、考核评价、职称晋升、绩效奖励、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提供政策保障。

第七条  基地实行负责人负责制,负责组织实施基地建设,主要职责是: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和学术诚信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全面实施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审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负责基地日常管理工作。有需要的基地可设执行负责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基地应设至少1名首席专家,主要职责是:跟踪所涉研究领域国内外动态,指导基地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基地重大课题实施和学术研究,承担重大研究任务。基地根据研究需要设立若干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设负责人。

第九条  基地负责人、首席专家、研究方向负责人由建设单位聘任,应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优良的品德学风、突出的学术科研能力。首席专家要在本研究领域具备国内、国际影响力。建设单位可聘任兼职专家担任基地首席专家,但至少有1名为建设单位全职专家。基地负责人、首席专家、研究方向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省级科研平台负责人、首席专家或研究方向负责人。

第十条  基地应建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基地学术研究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指导基地实施重大学科建设、学术发展、科学研究计划;参与基地重大课题、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等。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省内外同学科领域著名专家组成,其中建设单位以外专家不少于1/3,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基地负责人不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三章  申报遴选

第十一条  基地按“特色明显、学科突出、梯队合理、保障有力、择优支持”的原则,实行建设单位申报制。

第十二条  申报基地应聚焦学术前沿,突出创新导向和高质量标准,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完善的设备资料、合理的科研团队、充足的运行经费、科学的发展规划、专门的传播平台、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制度章程,依托我省一流或特色学科,研究实力雄厚,整体科研水平居省内相关研究领域领先地位,在国内具有较强学术竞争力和长远发展潜力。

第十三条  省社科工作办依据申报基地的现有基础、发展规划、建设任务和预期绩效等,组织遴选、评审后予以正式公布并授牌。

第四章  课题和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省社科工作办设立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课题(以下简称“省基地课题”),支持基地聚焦学术前沿,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培育标志性研究成果。省基地课题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按照《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管理,资助经费由基地列支。

第十五条  基地每年应设立一定数量的自设课题,向社会发布课题指南或重点选题,通过公开招标或特别委托的方式组织专家开展研究。基地应建立健全基地课题和成果管理、学术出版资助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基地研究成果应规范署名。凡基地正式发表、出版和内部辑印、资助的研究成果,必须注明成果系基地成果或受基地资助,或作者单位为基地。基地编印的各类内刊、集刊、简报、论文集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基地名称。未按要求标注的成果,省社科工作办在基地评估、课题立项时,不予认定。

第五章  团队建设

第十七条  基地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人员管理和科研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基地核心研究成员应由基地建设单位研究人员和外聘研究人员组成,明确岗位职责和研究任务,并保持相对稳定,聘用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

第十九条  基地应配有精干高效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和专职科研秘书,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基地应加强人才引进培育工作。省社科工作办鼓励创新体制机制,引进省外、国外人才,特别是高层次浙籍社科学者担任基地相关职务,参与基地的科研和建设。基地的首席专家、负责人为全职引进的高层次浙籍社科学者的,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基地应发挥科研平台的集聚作用,以有组织的科研项目为抓手,吸引省内外知名学者、吸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博士研究生等参与基地的科研和建设。通过组织科学研究,培养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立跨学科、跨部门、跨单位的学术创新团队。

第六章  学术交流和数字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基地应加强学术交流平台建设。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高水平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打造有影响力的学术论坛品牌。健全基地内部常态化学术交流机制,经常性举办系列学术讲座、学术沙龙等,提升青年学术骨干研究水平。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与国内外学术研究机构互派访问学者,开展合作研究。加强学术话语体系建设,积极做好媒体发声和国际传播。

第二十三条  基地应加强资料信息建设。回应数字化时代发展趋势,建立与研究方向相符、基本适应研究需要、具有领先水平的专题图书文献资料库、数据库、案例库、实验室等,构建方便快捷、资源共享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数据平台,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范式转型。

第二十四条  基地应加强宣传平台建设。顺应互联网时代发展趋势,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推进基地网站、公众号等新媒体宣传平台建设,扩大基地影响力。建设单位应支持基地主办或承办高水平学术刊物、电子期刊或集刊(年刊),建立本学术领域的高水平成果发表园地。

第七章  经费使用

二十五条  基地建设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拨款、建设单位支持经费和基地自筹经费组成。省财政专项拨款由省社科联依据基地考评和基地重点品牌建设情况等拟定年度预算计划,体现绩效导向。建设单位应确保每年投入基地的经费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个(不含人才引进经费)。鼓励基地面向社会筹措研究经费,原则上不接受境外及其关联方资助。

第二十六条  基地建设经费专款专用,由基地建设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浙江省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建设单位和基地应建立基地经费管理制度,合理设立用于科研人员的劳务费用。省财政专项拨款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用于科研经费的一般不少于1/2

第八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七条  基地应建立重大事项报批和信息报送制度。涉及基地名称、研究方向、负责人变更以及首席专家、外籍专家聘用等重大事项调整的,须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报省社科工作办批准。涉及执行负责人、研究方向负责人变动,或举办重要学术会议、学术交流活动等重要事项的,须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报省社科工作办备案。基地重要建设情况、学术活动、研究成果、简报、专刊和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应及时报送省社科工作办,及时在省研究基地管理数字化平台上更新基地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基地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基地档案收集管理、基地数字化平台数据维护、基地信息报送等工作。基地档案包括:基地文件以及科研人员、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学术会议、科研经费、工作报告等档案。

第二十九条  基地应当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探索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律的体制机制,形成以核心团队为引领、跨领域跨学科跨单位协同参与的联合攻关机制,建立适合基地特点的人员岗位聘用和考核体系、学术成果评价指标。建立重大研究成果发布机制,畅通成果应用转化渠道。

第九章  评估检查

第三十条  基地一轮建设周期为五年,建设资助期不超过两轮。基地采取动态评估机制,实现优胜劣汰。建设周期内评估分为中期评估和建设期满评估,按基地自查、专家评估、省社科工作办审定等流程进行。探索利用省研究基地管理数字化平台进行评估检查。

第三十一条  基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省社科工作办根据评估结果,对基地及建设经费实行动态管理。评估优秀的,下一年度在基本支持经费的基础上给予奖励,其中,重点培育研究基地评估优秀的,升格为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排名靠后的,给予警示、限期整改;评估不合格,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基地建设要求的,降格或取消基地建设资格。

第三十二条  省社科工作办对基地工作进行年度抽查。抽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等处理:全年无基地署名成果或未以基地名义开展科研活动;基地认定或评估时的负责人、首席专家有重大调整未及时上报并影响基地建设;建设单位的经费未到位或基地严重违反基地建设经费使用规定;建设单位支持基地建设的政策保障未落实;基地未完成省社科工作办委托的重要研究任务;基地建设材料有严重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基地发生政治导向问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等行为,省社科工作办可直接取消基地建设资格。

第三十三条  两轮建设期满评估合格的,保留基地名称,继续给予省基地课题立项支持,不再拨付省财政建设经费。基地建设单位应继续加强管理,为基地发展提供保障,及时解决基地建设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基地应按要求向省社科工作办报送基地建设成果、重要工作动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接受省社科工作办管理。建设单位不再给予基地人财物等支持、未按要求开展基地监督管理的,不再保留基地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工作办负责解释。原《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浙社科联发〔20193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