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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版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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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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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文明在中国历史上有它的独特韵味。史学大师陈寅恪先生曾指出:“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品味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彩,无论是物质世界的光彩夺目,还是精神世界的审美意趣,宋文化总让人感到意味深长。让我们跟着《夜听宋韵》,回眸两宋文明,品味文化精髓。

版权保护对于鼓励创新、保障创作者利益、促进文化多样性、规范市场秩序以及提升国家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当今我们对版权的保护主要通过法律制度来进行。世界公认的第一部版权法,是1709年英国的“安娜法令”,清政府在1910年也颁布了属于中国的第一部版权法规《大清著作权律》。那在更加古老的时期人们又是如何保护作者权益的呢?

《书林清话》卷二就有条目记载,“翻版有禁例始于宋人。”看来早在宋代,人们就已经通过制定法令开展对版权的保护工作了。北宋哲宗绍圣二年(1095年)刑部曾发布公告:“诸习学刑法人,合用敕令式等,许召官委保,纳纸墨工具,赴部陈状印给,诈冒者论如盗印法。”这条记载说明,官府出版的书籍和法令,包括奏议、国史、帝王字像、法令、纸币、军机书要等,只允许官方印制,私人不得翻刻。如有违反,视同盗版,以“盗印法”论罪。

官府的公文不得随便翻印,那私人出版物的情况如何呢?由于宋人崇尚学习,宋代图书出版空前繁荣。苏轼就曾感叹当时诸子百家之书竞相刊行,品种多且易得。繁荣的印书业促进了知识的传播,也伴生出盗印翻刻的屡禁不绝,苏轼的“乌台诗案”之祸便与此有关。苏东坡生前从未整理出版过自己的文集,但是当时市面流传的“苏轼文集”却多达 20 余种,甚至远销海外。宋神宗元丰二年(1079年),舒亶弹劾苏轼时的重要物证就是当时引发购买热潮的《钱塘集》,称此书“小则镂版,大则刻石,传播中外”。认为苏轼通过公然刊印诗集对皇帝的改革大业进行讥讽。但事实上,这本所谓的苏轼文集从编纂到问世都完全未经作者本人的授意应允,是逐利的商家自行搜集苏轼诗作,编排刊刻而成的盗版,没想到害得苏轼因诗文获罪,开启了多舛的命运。

那苏轼为什么不自己整理出版文集呢?估计与宋代的出版审查制度有关。当时负责出版发行工作的中央审查机构是国子监,国子监是国家最高的教育机构,同时也承担着出版管理的职能,不光对出版物进行严格的审查,还承担着进行版权登记和注册的职能。

因此如果是宋代正式的出版物,会经历“附牌记,发榜文,立公据”的三关。“附牌记”,就是在书籍的扉页、序文目录后、卷末或者书边处刊印上版权保护的告示,相当于现代出版物的版权记载页,刻有图书的作者、书名、版刻时间、版刻地点及收藏人,主要起着显示版权的作用。“发榜文”,则是通过牒文的形式向版权保护的行政机关申请,在获得行政机关的批准之后,由行政机关张榜公布作为版权权利归属的证明,向大众公告。“立公据”,是指国子监审批印刻者向官府发出的申请后,颁发准许 “公据”。该“公据”用来证明书籍翻印的合法性,当遇到版权被侵害的情况时,可作为向地方官府告发并追究侵权者责任的依据。流程如此严格,估计苏轼也望而却步了。

这些做法在现存宋代书籍中有众多刊记可以证实。眉山程舍人宅刊本《东都事略》就在书籍上印刷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的题记。“已申上司,不许覆板”的意思与我们现代常用的“版权所有,不准翻印”如出一辙。清代杭州大藏书家丁丙在《善本书室藏书志》中还专门考证了这件事情,认为这是我国现存关于版权保护的最早记录,应该也是迄今可见世界范围内最早的版权声明。

宋代严格的书籍出版审查制度以及保护版权的制度法令,不仅推动了当时书籍出版业的蓬勃发展,更成就了宋代书籍的传世美名,对当今的版权保护机制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杭州市上城区社科联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