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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法制

发布时间: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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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市上城区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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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文明在中国历史上有它的独特韵味。史学大师陈寅恪先生曾指出:“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品味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彩,无论是物质世界的光彩夺目,还是精神世界的审美意趣,宋文化总让人感到意味深长。让我们跟着《夜听宋韵》,回眸两宋文明,品味文化精髓。

从古至今,法制建设是统治阶层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关键因素,它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利益,也影响着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中国古代的法规建设在唐朝进入成熟时期。宋朝的法律制度则在唐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尤其在公正和制度相互约束方面,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成为后世许多法律法规引用的范例。

宋代被称为“平民化的社会”,人们改善自身社会地位的途径较多,社会关系变化也相对复杂,法律形式相应地多种多样。宋代的法律形式主干一直沿用唐代的律、令、格、式。其中,律是基本法律,令是法规,格是规范,式是公文格式。太祖建隆年间颁布的《宋刑统》就是宋律的代表。《宋刑统》是宋朝第一部系统的国家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作为国家基本大法的律,在北宋前期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宋朝社会的变化,《宋刑统》很快就不再适应现实的需要,太祖时就不断颁布敕令以补其不足之处。后来逐渐被敕、例所取代,仅仅“存之以备用”。

敕就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相当于诏旨,也被称为宣敕或者散敕。这是宋代法律形式的独特之处。散敕本身不具备普遍行用的法律效力,要想使它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就要对其进行编修,分门别类加以整理,这个过程称为编敕。编敕是宋代最频繁、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宋仁宗时颁布《天圣编敕》,宣布敕为国家常法,与律并行。神宗锐意进取,颁布大量敕令,明确规定敕是最具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此后,敕取代律,成为优先适用的规范条文,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宋末。

例也是宋朝创新的一种法律形式,就是援引以往事例作为量刑定罪依据的做法。跟散敕一样,例不具备普遍行用的法律效力,要想使它上升为一般法律,也要对它进行编修,使之成为通行的成例,这一过程称为编例。宋代虽有“法所不载,然后用例”的规定,但是在神宗变法后,“法不胜事”的问题非常突出,在颁布大量敕令的同时,依例断事的现象逐渐增多,例的地位日渐提高。到徽宗时期,出现了大量“引例破法”的事实。甚至南宋宁宗时期的《庆元条法事类》还专门规定:“诸敕令无例者从律,律无例及例不同者从敕令。”这表明例不但与敕、律有同等效力,某些情况下甚至优先于敕、律适用,这对后世司法以案例为参照的规则影响深远。

但是宋代的例还没有形成系统性,一些贪官污吏经常钻“引例破法”的漏洞来干扰司法公正,玩文字游戏,借机收受贿赂,欺上瞒下。为了杜绝奸吏营私舞弊,朝廷曾多次下令禁止以“引例破法”干扰正常司法程序。徽宗就多次下诏,规定对引例破法牟利者要处以徒刑,但因牵扯的关系、利益复杂,还是有不少官吏不顾禁令而行之。

总体而言,宋代的法律形式已经形成了律和敕、例互为补充的体系。灵活变通的敕、例伴随着社会关系的剧烈变化而产生,满足了社会对司法多元化的需要,也是统治者关注民意的具体体现。在实施过程中,虽然封建的专制主义与法制建设有所矛盾,但宋代体例的诸多创新,对当时综合性法典的编撰形式的改进有着相当积极的意义,也促进了宋代立法前所未有的巨大进步,影响至今。

(杭州市上城区社科联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