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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宣讲•百人访谈​(41)| 赵骏、刘淑春、诸竹君、郑素丽:完善数字经济治理,深入推进“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发布时间: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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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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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浙江省社科联开展“社科学者千人宣讲、百人访谈”活动,组织广大社科工作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全面解读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宣传新时代浙江发展重大标志性成果,在全省社科界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热潮。本期推出浙江省之江青年赵骏、刘淑春、诸竹君、郑素丽访谈《完善数字经济治理,深入推进“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郑素丽:发展数字经济意义重大,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然而,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带来了以往经济形态中不曾面对的治理问题,如数据安全、产业融合、平台监管、数据要素确认等。请各位教授谈谈,我们应如何完善数字经济治理,推动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赵骏:近年来,数字经济规模不断扩大,其在全球经济构成中的比重愈发增长。数字经济的兴起和发展伴随着诸如数据安全、平台垄断、数字鸿沟等新型治理议题。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为推进数字治理,必须推进数字法治建设,出台数字法治规划,完善数字立法体系,健全数字监管制度,形成科学完备、法治为基的数字经济治理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这为我国当前及今后数字法治建设指明了整体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提出,“构建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我国数字法治建设要求从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全流程法治环节出发,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角度着手,加强对数字经济的规范和保障,为我国数字经济平稳发展和推进全球数字治理做出应有贡献。数字法治建设必须积极回应数字经济治理的法治需求,努力构建安全、高效、公平和可持续的数字法治环境,发挥数字法治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刘淑春:我非常认同数字法治是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和数字治理的基础性条件,那么当前数字法治建设应该从哪些方面展开呢?

赵骏:当前,数字法治的核心议题包括数字政府、平台治理、数据安全、数字鸿沟等议题,此外如何参与全球的数字经济治理也是当前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以数字政府为例,政府的数字化转型离不开数字法治的保驾护航,政府在运用数字技术赋能决策和行政过程的同时,也需要确保其对数字技术的运用符合法律权限和法律程序,促进国家安全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和行政效能之间的平衡协调,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数字法治政府。

数据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议题。国家敏感数据、商业机密数据和个人隐私数据极易泄露,引发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等方面的安全风险。我国相关的立法工作也在不断加强。比如:2021年6月10日,我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确立和完善了数据安全保护管理的各项基本制度。2022年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进一步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郑素丽:当前,世界各国虽尚未就数字经济议题形成统一的国际规则和国家间相互协调的治理体系,但数字经济的双边、多边与区域机制发展迅速。DEPA是全球首个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21年11月,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在这种背景下,浙江数字经济面临怎样的机遇和挑战?

诸竹君:全面推进加入DEPA为我省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但与此同时由于我省数字经济的基础和特点使得我省的数字经济发展也面临一些挑战,主要体现在数字经贸发展的区域不平衡性、数字经济核心技术和数字要素市场发展滞后性以及数字经济开放与产业链自主可控性的平衡三个方面。

以数字经贸发展的区域不平衡性为例,由于省内数字经济开放程度不高,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突出,数字产业与数字贸易政策体系尚不完善。加入DEPA后,浙江数字经济企业面临更为激烈的外部竞争,数据跨境流动是数字技术和数字产品实现全球共享的基本条件,随之产生的数据和网络安全问题将极大地考验浙江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由此产生的数据确权、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审查等制度建设需尽快推进。

赵骏:如何结合我省数字自贸区的建设,提升我们在区域和全球数字经济治理中的影响力?

诸竹君:2021年11月,《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数字贸易的若干意见》正式印发,提出到2025年浙江省数字贸易要占全球比重2.5%以上,初步建成全球数字贸易中心。因而,我认为可以结合浙江自贸区建设打造数字经济自贸区。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数字产品。一是发挥跨境电商新优势。重点对标DEPA第3.1-3.2条、3.4条,依托跨境电商先发优势,引领全球跨境电商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全面推进和深化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二是助推数字内容走出去。重点对标DEPA第3.1条和3.3条,支持数字内容贸易,为数字产品走出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一方面,浙江省要稳步推进数字技术贸易。另一方面,浙江省要实施跨境数字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促进专业服务、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服务贸易业态创新发展。

其次,数据跨境流动。一是促进安全可控的数据跨境流动。重点对标DEPA第9.4条和9.5条,基于“数据安全自由流动”原则探索建立全球数据治理新秩序。二是实施数据跨境流动的分类监管。重点对标DEPA第4.2条、5.1-5.2条,依据跨境数据性质及风险程度,实施跨境数据分类分级监管政策。

第三,数字治理。一是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提升数字治理能力。重点对标DEPA第9.5条,强化数字政府建设,破除数字经济开放发展机制体制瓶颈。二是创新监管机制,构建审慎包容数字治理体系。对标DEPA第10.1-10.4条和11.1条,创新数字经济监管体制,建立多元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三是强化区域协调合作,打造数字开放新格局。对标DEPA第1.1-1.3条和第11.1条,积极对接全球数字经贸国际规则与标准,促进全球数字经济合作共赢。

刘淑春 :数字自贸区建设在制度政策上,需要哪些创新性举措?

诸竹君:制度政策上,我认为可以探索建立国家级数字经济国际合作试验区,推进数字经济规则衔接和制度创新。出台浙江数字经济国际合作试验区建设方案,围绕形成与数字经济全球化相适应的新规则、新规制等制度体系为总体目标,推进规则探索和制度创新,着力建设数字贸易中心、数据跨境流动中心、国际技术合作中心、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中心、数字包容发展中心“五大中心”。建立多层次全球数字合作伙伴关系。启动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示范项目和示范工程,共建联合实验室、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合作基金以及技术示范推广基地。建设DEPA数字经济合作信息港,搭建DEPA城市数字经济战略联盟,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支持信息化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华创新创业。

赵骏:全球数字经济治理以国内数字经济和国际数字经济为交互作用的两端,国内数字法治和国际数字法治则是全球数字治理的规范表达。因而,在加强区域和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能力上,建议统筹推进国内数字法治和涉外数字法治。如中国所倡导和推动实施的“数字丝绸之路”是数字技术发展引发经济形态转型、提升全球经济联系的现实图景,同时也是数字经济发展促进治理方式转型、吁求国际数字法治的未来愿景。全球治理视野下,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存在持续双向的互动,国内数字法治不仅需要借鉴国际数字法治的有益成果,也能够为国际数字法治建设提供示范先导。“数字丝绸之路”是向国际社会传递中国数字经济治理经验和数字法治成就提供了重要渠道,有利于促进相关法治成果更好地转化为国际法治成果,而作为沟通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桥梁和媒介,涉外法治在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郑素丽: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在数字经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如何提高我们的治理能力?

刘淑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加快发展实体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这为浙江经济坚持不懈推进“数字经济一号工程”指明了方向和路径。近年来,浙江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将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作为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重要举措,强化产业数字化与企业数字化双向赋能,产业大脑与未来工厂耦合共生,走出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之路。

浙江省在2013年成为全国第一个两化深度融合的国家示范区,2016年又是全国第一个信息经济国家示范省,2019年成为第一批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抓住了机遇,也在数字经济发展上走在全国前列。2021年,浙江省数字经济增加值3.6万亿元,占GDP比重达48.6%,居全国各省区第1位。对浙江经济而言,我们认为,应当坚持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两条腿走路,实现“双轮驱动”“比翼双飞”,而且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最近一段时间我们进行了很多的调研,发现浙江的未来工厂在供应链智慧化、个性化定制和服务化延伸等方面有很多创新举措和经验,印象最深的就是由于市场上通用型数字化解决方案,没法满足企业个性化数字化转型需求。加上软硬件设备、企业的数字化系统和外部数据系统对接目前都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数字化产线需要找不同的供应商定制。尤其离散型制造各个设备之间怎么去衔接、数据怎么打通实际上都没有统一模板。很多龙头企业利用其信息化和自动化基础,包括资金和资源优势,进行探索和试错,走了很多弯路,在调试和生产过程中积累了很多经验,最后形成了一些集成应用软件定义的知识模型和能力组件,复制到产业链上的其他企业,输出数字化解决方案,解决了细分行业的特殊需求。

诸竹君:中小企业是浙江经济发展的一大特色,然而中小企业面临“不敢转”“不愿转”“不会转” “转不好”等现实困境,针对这些问题您有哪些建议?

刘淑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的“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指明了路径。浙江从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起家,专精特新企业是中小企业的“领头羊”,是浙江915万市场主体这座“金字塔”的塔基,也是未来行业领军企业的生力军。我们认为,无论是传统行业,还是新兴行业,通过数字化寻求新的发展机遇,是企业从小到大、由大变强,实现高端化智能化发展必须跨越的一道关。需要总结提炼适合中小企业包括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改革的成功模式,让更多中小企业少走弯路、少走回头路。

数据是企业最重要的一个生产要素之一。企业数字化转型要解决的是整个生产端运营端销售端研发端等数据打通,然后通过数据分析辅助决策,提升效率。

郑素丽:数据经济治理议题繁杂、场景广泛,因而数字经济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明确治理的原则、目的、主体、对象,也要提出切实有效的治理措施。相比于传统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的发展有着更广泛的利益主体,在数字经济治理过程中必须非常审慎,防止某些特定主体利益占取的不平衡性造成的社会问题。另外,数字经济发展的创新性强、投入成本高等特点与传统社会治理监管分工分散、治理成本有限之间形成了矛盾,难以发挥治理合力。因而,我认为如何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形成治理合力,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社会治理变革、有效解决治理困境的关键所在。

赵骏:近期有学者认为标准作为一种兼具“硬法”和“软法”双重特征的治理工作,在数字经济治理中有一些独特的优势,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郑素丽:数字经济的治理需要实现多重目标,既要实现经济的创新发展,又要保证安全,同时还要兼顾社会公平和满意。因而,目前的趋势是各国在数字经济的治理上越来越强调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和多种工具的综合运用,包括政策、法律、标准、规范等等。就标准而言,它在数字经济治理当中可能有一些独特的优势。我们知道,数字技术的发展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而数字技术的发展速度快、发展的轨道具有高度的动态性,因而在这样的背景用传统的监管工具进行治理的难度是非常大的。而标准特别是预期性标准灵活性高、适应性强,可以及时应对新情况,弥补法律空白。特别是对于物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等数字经济领域,标准可以对产业的发展和治理起到很好的作用。

此外,数字经济的治理往往跨越多个行业、多个利益相关者团体、多个政府部门,有时还会跨越多个国家和区域,大幅增加了协调监管的难度。从本质上讲,标准是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利益相关方共识的产物,所以更容易被各方所接受。特别是国际标准,一旦制定发布之后,将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技术规范。当前,各国都加大了数字经济标准的研制和争夺,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我国数字经济的规模优势以及在下一代移动通信技术、电子商务、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技术优势,积极参与并主导国际标准的制定。

刘淑春:数字经济标准领域,当前我们面临哪些不足和问题呢?

郑素丽: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如针对关键产业领域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等标准体系指南,推动了产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还存在以下三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关键通用技术标准、行业应用标准缺失且滞后,其制修订进程较为缓慢,影响先进技术和产品的落地应用。二是我国标准与法律的融合不畅,虽然《标准化法》承认了标准的重要性,但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未能实质采纳并援引标准,甚至有些规定相冲突,标准的效用大打折扣。三是标准制定过程的协商性、互动性、共识性、代表性均不足,影响标准的制定效率和推广应用。

刘淑春:在平台经济的治理上,大家可否谈谈有哪些建议?

赵骏: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基于数字技术的平台经济在数字经济中逐步占据了重要位置,平台企业的迅速发展引发了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信息泄露等治理风险,各国普遍面临数字平台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等经济垄断问题,并试图通过有效监管和平台企业治理方法应对。平台治理不仅要完善数字立法,也要加强数字执法与司法,规范数字平台所存在的不当竞争行为、数据收集行为等行为,加强对算法垄断、消费者侵权等数字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

诸竹君:我觉得可以从正反两方面来看待平台经济。近期我们做了一些数字平台的研究,通过理论分析得出了一些很有意思的发现。过去普遍认为垄断不利于创新,所以要通过一些反垄断措施促进市场竞争,进而促进创新。但在现实当中我们又看到随着数字平台的发展,很多的创新反而来自于数字平台企业或者与它相关的一些生态,包括产业链中下游的一些中小企业。而且按照熊彼特的经典创新理论,有些创新只能由大企业承担,垄断带来的利润是可能引发大企业创新的。因而,在平台的反垄断上,我们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反垄断的规制应该规制到什么程度。

另外,平台企业可能会更多的搜集包括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如果说可以有效的传递给生态中的中小企业,它可能会形成一个创新的链条。所以对于平台的监管,就变得较为复杂,我觉得需要考虑到很多的方面因素。不能简单认为平台企业就是垄断企业,必须进行规制。目前,对这个现象的关注还比较少,下一步值得继续关注。

郑素丽:我也注意到这些现象,而且有些情况下平台企业利用其自身优势,在治理方面做出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比如对于很多电商企业而言,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在时效性和保护的力度上都有一些明显的不足,如何保护自己的创新不被竞争对手模仿或抄袭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对于很多商家而言,其原创的产品设计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而且模仿者在短期内实现产品的售卖和利益的获取,传统的诉讼形式无法满足这类产品的即时创新保护需求。为帮助解决中小商家遇到的商标和图片侵权等知识产权维权问题,阿里针对性研发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大脑和隐形数字水印等创新技术,并推出原创保护计划,形成了利用先进技术和平台力量保护知识产权的新模式。截至2021年底,阿里原创保护平台已保护超7亿张图片,超3500万条短视频,超过42万份设计手稿,超过一万家原创商家从中受益。当然,目前这些治理做法还仅限于一个平台内部,未来如何在不同平台进行推广,或者说如何构建跨平台的平台治理机制还有很大的探索空间。

作者简介

郑素丽

中国计量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兼任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标准化理论与政策”专业委员会(筹)秘书长、浙江智能技术标准创新促进会副理事长等。入选浙江省之江青年社科学者(拔尖人才)、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诸竹君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党委委员,省级智库“一带一路研究院”副院长,国际经济与贸易系主任,研究员,硕导。入选浙江省“五个一批”青年英才、浙江省之江青年社科学者、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赵骏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担任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等。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委员、浙江省突出贡献中青年法学专家 、浙江省之江青年社科学者等。

刘淑春

浙江省信息化发展研究院研究员,浙江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浙江大学数字化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特聘专家,浙江工业大学中国中小企业研究院特邀专家,浙江省企业转型升级协同创新中心特邀研究员。入选浙江省高校领军人才、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省之江青年社科学者(拔尖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