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和说明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浙江人大门户网站(http://www.zjrd.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送至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仁谐路1号;邮编:310025;电话:0571-87050754;传真:0571-87053422;E-mail:zjrdfgwb@163.com)。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2年6月20日。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各项工作,适用本条例。
哲学社会科学是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事业。本条例所称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要包括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决策咨询、学术交流、宣传普及、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协同创新、促进发展,落实“真”“情”“实”“意”总要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区域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工作,指导、协调、推动、督促本地各部门落实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职责。哲学社会科学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承担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交流和普及活动;
(三)指导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四)管理和服务各类智库建设;
(五)指导和扶持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
(六)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创新平台和基础设施建设;
(七)开展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
(八)其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工作。
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成立的社会科学联合会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各项促进工作。
第六条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统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并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宣传普及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应当统筹资源和研究力量,加强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研究,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浙江的探索和实践研究,建设思想理论高地。
第八条 各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实施文化研究工程,开展浙江文化的历史成就和当代发展研究,扩大浙学影响力。加强以红船精神为主的浙江红色精神谱系和新时代浙江精神研究,开展浙江史前文明和良渚文化、河姆渡文化等历史文化研究,开展永嘉学派、永康学派、金华学派和阳明心学、浙东史学等浙学学派研究,开展宋韵文化、大运河文化、诗路文化、和合文化、南孔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研究。
第九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高等院校优化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专业设置和布局,推进一流学科建设和新文科建设,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促进优势特色学科发展,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地方特色学科建设,构建完善的学科专业体系,加强教材体系建设,提升学科发展质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领导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创新学术研究组织方式,制定完善管理制度。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建立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等学术创新平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领导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建立新型专业特色智库,形成结构合理、覆盖各主要研究领域的智库梯队。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智库发展规律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推动智库开展交流和联合研究,搭建对策信息上报平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决策部门加强与智库的信息共享和互动交流,建立对智库咨询意见的回应和反馈机制,为智库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
各类智库和专家学者应当加强国情省情调研,主动对接决策部门,快速响应政策需求,拓展服务渠道,承接项目任务,推动研究成果及时有效转化为政府决策。
第十三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加强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培育引进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专业化的研究推广及成果转化运营团队。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在培育管理、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等方面提供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中符合条件的研究人员纳入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相关职称评定序列,在评定标准和评审程序上参照事业单位性质的社科研究机构执行。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成为社会智库。
第十五条 省文明创建指导机构应当将公众人文社科素养纳入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
各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组织开展公众人文社科素养调查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和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应当开展公众人文社科素养提升活动。
第十六条 每年五月第三周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周。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宣传普及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农村文化礼堂、文化家园等基层文化场所因地制宜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设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栏目、节目,制作、刊载和播放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和公益广告。
第十七条 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和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按照相关规定举办学术讲座、论坛,加强学术交流平台建设,打造学术论坛品牌。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专家学者参与本省各类学术会议、项目研究。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出版事业发展,完善学术出版物质量保障机制,加大对优秀社科作品的出版奖励力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打造学术名刊。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应当设立学术出版专项资助,支持优秀社科作品出版。
第十九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对外传播和国际学术交流合作,鼓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建立国际人文交流基地,组织实施优秀传统文化典籍和学术著作的外译、出版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培育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培养拔尖领军人才,引进高端人才,扶持青年人才成长,形成人才梯队。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建立社科中心(馆)。
社科中心(馆)应当具备研究交流、社科普及、成果展示、文献存贮等功能。
第二十二条 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数字化改革,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哲学社会科学专题数据库,提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指导协调科研诚信促进工作。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科研诚信促进工作。
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诚信档案和信息公开通报制度,营造良好学术生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当恪守学术道德,落实科研诚信承诺,抵制不良学术风气。
第二十四条 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应当构建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特点的学术评价体系,完善以学术质量、社会影响、实际效果为衡量标准的评价指标,建立健全学术成果分类评价、代表作评价、第三方评估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哲学社会科学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十六条 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并完善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点的项目管理体系,制定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和体现智力劳动间接经费比例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办法等,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依法依规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 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基金,或者对哲学社会科学的机构设立和业务活动进行捐赠,依法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定期开展评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优秀成果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褒扬和激励。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浙江省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郑金平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浙江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为统领,以新时代文化浙江工程为抓手,以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强省为目标,推动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贡献浙江力量。制定本条例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迫切需求。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曾多次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发表重要讲话或作出重要指示,从“八八战略”中“发挥浙江的人文优势,加快建设文化大省”,到提出“真”“情”“实”“意”四字总要求,再到谋划“浙江文化研究工程”,为浙江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强调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提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战略任务和根本要求。省委袁家军书记也提出要高水平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建设。浙江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萌发地和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通过加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进一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战略部署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迫切需求。浙江率先起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会遇到不少新难题。哲学社会科学作为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手段,需要其为共富建设提供更为有力的思想支撑和智力支持。同时,精神富有作为共同富裕的题中之义,需要加快推进包含哲学社会科学在内的文化工作,提升人文社科素养,推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当前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的总体实力还不够强,通过地方立法,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铸魂塑形赋能作用,为共富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智力支持、精神动力和文化条件。
三是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继续走在前列的迫切需求。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对照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建设目标要求,仍存在不少短板问题,包括统筹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体系不够完善,社科联组织的职责定位不够明确,持续稳定充足的投入保障机制有待健全,社科数据库“孤岛”效应比较明显,人才评价激励机制不够合理等,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早在2004年,中央文件就明确提出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进入新征程,全国有超过半数的省市区出台了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或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在全国和我省两会上提出要求加快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立法的议案和提案。当前,从整体上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综合立法尚属空白。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基础较好、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应抓住机遇,通过制定全国首个创制性地方法规,为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贡献浙江方案。
二、条例起草的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立法,在2019年列为调研项目、2020年列为预备项目基础上,将其列为2022年度立法重点项目,明确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提请审议。在主任会议领导下,成立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社科联负责人组成的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条例草案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注重把握以下三条原则:一是讲政治。立足条例草案的意识形态属性特点和政治性要求,将人民性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维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的主流意识形态。二是固成果。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提炼为可操作的制度规定。三是显特色。立足本省实际,提出具有鲜明浙江辨识度的制度设计。
今年2月,条例草案建议稿经省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并得到全国社科工作办肯定复函后,由省社科联提交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起草小组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开展立法调研,先后18次组织召开各类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基层群众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共征集到立法建议320余条。两轮次向省级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征求意见,最大限度吸收征集到的立法建议,反复沟通论证、修改完善文本,形成条例草案。5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经全体委员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可行,一致同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三十条,包括总则、组织实施、工作任务、整体促进制度等内容。特色与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特征。条例草案明确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要包括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决策咨询、学术交流、宣传普及、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凸显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明确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方向(第一至三条)。
(二)关于建立健全管理与运行机制。按照“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协同创新、促进发展”要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工作职责,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哲学社会科学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设,明确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社科联,完善统筹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体系(第四、六条)。明确各级社科联组织职责和功能定位,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等成立社科联组织(第五条)。
(三)关于强化共富建设支撑功能。落实省委打造思想理论高地、加快推进新时代浙江文化工程决策部署,加强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浙江的探索和实践以及浙江文化的历史成就和当代发展的研究(第七、八条)。推进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强化决策咨询功能,促进研究成果的公开和转化,在注册登记、研究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加大对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成为社会智库,为浙江破解高质量发展难题提供智力支撑(第十一至十四条)。明确相关单位开展公众人文社科素养提升和全民科普的职责任务,将公众人文社科素养纳入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确定每年5月第三周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周,推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与自然科学普及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发展(第十五、十六条)。
(四)关于打造高端研究平台和学术论坛品牌。针对我省人文社会学科一流学科和学术平台支撑体系薄弱等问题,鼓励推进一流学科建设和新文科建设,建立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等学术创新平台(第九、十条)。推动学术交流研讨,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学术论坛和学术名刊,设立专项资助出版优秀社科作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对外传播和国际学术交流合作(第十七至十九条)。
(五)关于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制定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构建种类齐全、梯队衔接的人才体系,完善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特点的学术评价和项目管理体系,制定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和体现智力劳动间接经费比例的实施细则,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第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条)。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数字化改革,建立社科中心(馆)和全省统一的哲学社会科学数据库,实现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哲学社会科学经费保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依法依规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第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条)。固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做法,加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褒扬激励力度(第二十九条)。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来源:浙江省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