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中国仁政司法的传统及其现代权益转化研究
项目类别: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批准号:18BFX025
所在学科:法学
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蒋铁初(杭州师范大学)
进行时间:2018.07-2022.05
最终成果:《中国仁政司法的传统及其现代转化》
代表性论文:
1.《清代君臣的法外施仁博弈》,《法学研究》2021年第2期。
2.《中国传统司法中的察狱以情及其现代价值》,《中国法学》2022年第5期。
3.《中国古代仁政司法的另类传统》,《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2020年第7期全文转载。
2、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
成果作为一本学术专著,其中的重要内容已发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重要学术刊物上。成果考察了仁政司法传统的主要样态及其法文化基础,并探讨其对当代司法实践的积极意义。可以认为,成果的主要内容都是在创新意识的驱动下完成的。成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仁政司法传统的内容。中国仁政司法的传统有法内施仁、法外施仁、赦过宥罪、疑罪施仁、善待弱者、教化司法、慎刑详谳、敏速司法、司法守正等九个方面。前五种做法有明确的宽待当事人内容,可以视为直接的仁政司法;后四种做法不是直接宽待当事人,但在客观上可以使当事人获得善待,可以视为仁政司法的间接传统。
法内施仁在案件审理的各阶段都有体现。在案件启动阶段司法者出于为当事人释冤考虑,可以受理司法者没有义务受理的案件。在案件审理时选择低成本的证据来认定事实,控制刑讯及其他高成本证据的适用。在实体处理上有利被告。法外施仁主要表现为刑罚的减免,司法者的怜悯心及功利心是其法外施仁的主要心理动因。立法较为严厉以及司法者有一定的权限是法外施仁的客观要件。赦过宥罪的主观价值有体现仁政及维护统治秩序的考量,因而对严重危及统治秩序的犯罪通常不予赦免。赦宥的深层价值有抵销立法过严之弊及保证君权高于法律的地位。疑罪施仁有疑罪从无与从轻两种。如果是罪有罪无之疑,会认定有罪再给予轻罚;如属罪轻罪重之疑,则会选择轻罪处罚。优待弱者在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中有坚实的理论依据。司法者对弱者的怜悯、对老者的敬重、对司法功利目标的追求以及利于教化民众都是优待弱者的理由。
教化司法分为施政教化与司法教化两类。前者可致纠纷不生;后者可使兴讼者放弃争讼。教化在民事纠纷领域可以使当事人消除争心,在刑事领域则可让行为人知耻认罪。教化司法可以达到减轻讼累及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的结果。实践中很多善于教化的司法者往往会综合采用不同的方式实施教化,从而收到良好的效果。慎刑详谳表现为司法者慎重受理案件、事实审理与谨慎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文。此外,延缓裁断案件与慎重案件执行同样是慎刑详谳的表现之一。敏速司法强调又快又好的审理案件,意在减少当事人所受讼累。敏速司法在制度上表现为审限 规定,在方法上强调优先考虑五听审理,在实践中表现为快速司法、智慧司法、宽仁司法、察情司法及勤政司法五个特征。敏速司法与慎刑详谳的平衡有三个表现,即大案重详慎,小案重敏速;初审重详慎,积案重敏速;审理重详慎,判决重敏速。守正司法要求司法者依法办案。司法者抵制其他司法者法外加刑的守正司法显然有仁政司法的价值。而司法者能够探究法理与人情对案件做出公平或宽厚的判决,同样有仁政色彩。
二是仁政司法传统的法文化背景。仁爱思想与仁政理念是仁政司法最直接的观念基础。司法者在其司法行为中善待诉讼参与人,根本原因就是出于其对行为人可能或已经受到的程序与实体上伤害的同情,因而才会有善待行为人之举。而司法者重视教化、慎刑详谳、敏速司法及司法守正同样在很大程度是司法者出于对当事人的同情而做出的选择。伦理本位对于仁政司法传统的影响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当维护伦理与善待当事人可以兼容的时候,司法者会做出宽待当事人之举;当维护伦理与善待当事人冲突之时,大多数司法者会选择维护伦理。具体而言,司法者会优先受理维护伦理的案件,在证据选择过程中尽力避免破坏伦理,疑难案件的事实认定过程注重维护伦理,对于亲属争讼中更偏爱调解。在案件判决与执行过程中强调对伦理的维护。刑法为用即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它导致中国古代长期在立法上采重刑主义及刑法在司法者心目中缺少权威性,因而司法者会认为在必要时违法对当事人施以仁政具有正当性,从而敢于施仁。人治观念强调的善人善治而非违法施暴,强调司法贵在得人,而以做一个仁者为理想的司法者不会满足于在司法过程中仅仅依法裁断,他们会以父母官心态对待诉讼。在司法过程注重教化,强调慎刑详谳及敏速司法,必要时也可以越法对当事人施仁。以情折狱有两个表现,一是在事实认定阶段依据情理认定事实,二是在法律适用阶段依情理对案件做出判决。前者是对依口供与证据定案的补充,后者则是对依法判决的变通。事实认定领域的以情折狱会使案件的事实认定更加合理,也经常能够平反冤狱。法律适用领域的以情折狱能够使司法者发现案件的特别之处从而做出更合理的判决,具有明显的仁政司法意蕴。天人合一观念主张天德好生、因果报应及司法应当顺应时令。受前一种观念影响,司法者应有好生之德,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慎重刑狱,避免枉杀无辜。受因果报应观念影响,司法者为追求善报及惧怕天谴,会努力发现真实并能够宽厚处理案件。司法应当顺应时令的观念在实践中会给有些案件以平反机会,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有利实现仁政司法之举。
三是中国古代仁政司法传统的现代权益转化。中国古代仁政司法传统与现代法治价值存在许多方面可以相容。慎刑详谳与当代司法强调发现真实可以相容。司法守正与司法公正及维护法治权威可以相容。善待当事人的法内外施仁、法外施仁、优待弱者、疑罪施仁、赦过宥罪与当代司法中注重人权保障及有利被告原则具有相通性。教化弥讼与当代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相同价值。敏速司法与当代社会重视司法效率及保障人权具有共通性。仁政司法传统的法文化基础与当代法文化在很高多方面亦有许容性。仁爱思想与当代社会的人道主义名异实同,以情折狱在当代司法中可以表述为综合运用有效证据及综合案情判决。维护家族伦理观念与当代社会的家庭和谐、孝老爱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通。古代强调贤人治国与当代社会以德治国可以兼容。
当代社会司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非法刑讯经常导致冤案产生,二是刑事案件中的超期羁押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三是司法人员违法办案屡禁不止,四是民事案件的调解及刑事案件的和解常被滥用。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考虑将仁政司法的一些做法进行改造后再纳入我国当下的司法制度中。具本做法有三,一是借鉴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取消将调解结案率作为考核法官业绩的指标,要求法官告知当事人有是否接受调解的选择权。可以为非财产类纠纷的诉讼设置调解前置程序,同时赋予这一程序在一定期间内的法定效力。二是为了更加有利于发现真实,可以借鉴古代慎刑详谳的做法,赋予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更具体可行的取证权及质证权,以保证更大程度发现真实,同时允许重大案件实行三审终审。三是为充分保障人权,可以借鉴中国古代的相关做法,赋予刑事案件被告人以酌定情节请求从轻量刑的权利,疑罪案件被告人申请无罪或者轻罪判决的权利,重新设定老幼疾者量刑标准并赋予他们申请优待的权利,赋予被刑讯者及被超期关押者要求关押方自证未施刑讯及未超期关押的权利,赋予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国家赦免的权利。
3、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
该成果首先提出了仁政司法这一现象并将其作为研究对象。目前为止,专门研究受仁政理念影响的司法传统的成果尚未出现,仁政司法的概念亦未提出。本课题将仁政理念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及实践相结合,首次提出仁政司法这一概念并对其制度、实践及法文化基础进行研究;其次本课题还将中国古代仁政司法传统与现代司法中存在的权益保障问题结合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探讨古代仁政司法传统对当代司法建设的借鉴作用。仁政司法传统及其借鉴作用都是前人未曾专门研究过的,本研究拓展了法律文化史研究的领域。
成果虽属基础理论研究,但由于法律文化继承性的存在,研究传统法律文化中对于当代法治建设无疑是有益的。具体而言,在对中国古代仁政司法传统中善待诉讼参加人的基本原则及慎刑详谳、教化弥讼、敏速司法、司法守正等具体做法进行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权益转化后,对解决我国当代刑事司法中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辩护难以及民事司法中的滥用调解、忽视实体公正、执行难等顽症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我国当下正在进行的以维护社会公正、加强人权保障、践行司法为民为内容的司法改革能够提供有益的本土资源。这是本研究的应用价值所在。
4、项目负责人简介
蒋铁初,江苏涟水人,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后,杭州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杭州市政协委员。已独自完成两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多项教育部、中国法学会、浙江省、杭州市哲社项目,获得浙江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一项,浙江省高校及浙江省法学会科研成果奖多项,出版著作4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杂志发表论文6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