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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监察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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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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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文明在中国历史上有它的独特韵味。史学大师陈寅恪先生曾指出:“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品味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彩,无论是物质世界的光彩夺目,还是精神世界的审美意趣,宋文化总让人感到意味深长。让我们跟着《夜听宋韵》,回眸两宋文明,品味文化精髓。

早在西周先秦时期,中国的监察制度就已萌芽。周天子分封天下,为了监督诸侯、维护国家统一,建立了“天子巡狩”“诸侯述职”等一系列制度,就是中国最早的监察方式。秦朝统一天下后,废除了分封制,采用官僚体制维持国家的有效运转,这种制度下对各地官员工作实行有效监察自然更为重要。为此,秦朝设立了中国首个监察机构:御史府,掌管这个机构的最高长官被称为御史大夫,承担着纠察百官、监督皇帝等多个监察职责。御史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中国监察制度真正确立。

宋代的监察制度在历史上独树一帜,不仅完善了自隋唐以来的“一台三院”监察网络,还把监察官和言谏官合二为一,广泛推行台谏制度、允许台谏官“风闻奏事”,在中央和地方的监察制度建立上体现出了多轨制和多元化的倾向,形成了既相互独立又互相制衡的监督体系。

宋代的台谏制度分为御史台和谏院两个子系统,实际上这两者是并列又统一的,这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上的一个重大创新。宋代以前,御史与谏官相互独立,前者不得言事、后者不得纠弹;“台谏合一”使御史具有言事权、谏官具有弹劾权。台谏合一后,中央的监察对象主要是宰执大臣和行政官员,据文献记载:“凡朝政得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违失,皆可谏正。”宋太宗时期,太子赵元禧因违反礼仪被御史中丞劾奏后愤愤不平,向太宗申诉说:“臣天子儿,以犯中丞故被鞫jū,愿赐宽宥”。太宗不仅未加偏袒,反而告诫元禧,并坚定地支持监察官员的纠弹。

在宋代,如果官员仪容不整也会被弹劾甚至丢官。咸平三年(公元1000年)的一次群臣朝会,宰相张齐贤醉酒后上朝,冠冕不正、几乎摔倒殿上,御史中丞弹劾其失仪。张齐贤自辩说是饮酒御寒至醉,并顿首谢罪。真宗表示“卿为大臣,何以率下?朝廷自有典宪,朕不敢私”,遂免其相。

宋代的地方监察体系则分别由监司、走马承受和通判等组成。在路(相当于省)这个层级,政务设监司,由三个相对独立的机构组成:一个是转运使司,宋人把它叫做漕司;另一个是提点刑狱司,宋人把它叫做宪司;还有提举常平司,宋人把它叫做仓司。三司分别管理财赋、司法与救济、水利等事务,但同时又负责监督这一路的州县官员。在军队管理方面设有帅司,就是安抚使司,既是驻扎地方的最高军事长官,也同时负有监察军队的职能。监司和帅司在两宋时期都有。北宋时期,路级层面还有一个监察机构叫做走马承受,从太祖晚年开始设立,到南宋高宗初年才取消。它的职能按照有关史料记载,"耳目承受,实司按察",类似现在的巡视组。

在府、州层面,则设立通判。通判是州府的副长官,但权力很大,州府凡下发有关公文、实施有关政务,都需要通判附署,否则不能实施。知州、知府都要接受通判的监督,人们通俗地将其称为“监郡”。宋代有个轶闻故事,说一位官员即将外放地方任知州,有人问他想要到哪里去任职。他说最理想的地方就是一个有大闸蟹吃、却没有通判的地方,这样就惬意自由了。从这个故事里我们能看到,宋代多轨制和多元化的监察制度避免了权力的过于集中和滥用,确保了政治体系的稳定。

不过宋代的监察体制根本上还是基于有利于封建王朝统治而建立的,它的分权制衡、任命和罢免最终受制于君权,与近代意义上真正分权制衡的权力结构并不相同,甚至会沦为党争的工具从而出现严重偏差,苏轼的“乌台诗案”就是一例。到了秦桧专政时期,台谏官就完全沦落为他诬陷政敌的打手,秦桧在迫害李光、赵鼎、胡铨、张元幹的时候,就指使台谏爪牙罗织罪名从而制造了许多诗案、史案,出现了监察特务化的倾向。

宋代监察制度中出现的人治与法治的困境,对我们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历史告诉当今的人们,要培育现代法治意识,要认识到法令制度是刚性的、是不能逾越的一条底线,人治与人情只能在法制轨道上延续,而绝对不能超越法制的限阈。

杭州市上城区社科联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