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届省哲社奖获奖成果丨《法律行为效力瑕疵情形的返还清算》
发布时间:2026-08-21
|来源:省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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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5年12月,第二十三届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正式公布。本届优秀成果奖共评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应用对策研究与科普优秀成果奖三大类299项,其中一等奖59项、二等奖180项、青年奖60项。获奖成果紧扣中国式现代化进程重大命题,按照“真”“情”“实”“意”要求,围绕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主线,立足浙江奋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伟大实践,聚焦哲学社会科学各领域研究前沿,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中发出浙江声音,彰显了浙江学人深厚的学术积淀、缜密务实的学术方法和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
成果

浙江大学周江洪教授所著《法律行为效力瑕疵情形的返还清算》一文,刊载于《法学研究》2024年第4期,获“第二十三届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基础理论研究类)。
简介
随着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规则的逐步细化,法律行为效力瑕疵情形的返还、折价补偿与不当得利法返还规则之间的关系,再次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当前我国民法领域存在“法律行为效力瑕疵返还清算一体化处理”的倾向,强行统一规则可能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与规范目的落空。对此,论文聚焦《民法典》第157条规定的法律行为效力瑕疵情形下的返还清算问题,探究不同效力瑕疵情形下的规范目的、当事人利益状况与应然的处理规则,并提出了以下观点:法律行为效力瑕疵情形的返还清算受制于不同的效力瑕疵原因,适用中应区别不同的效力瑕疵原因类型作具体考量。对于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情形下的返还清算,应当结合各制度的规范目的、不当得利返还规则中的价值判断,确定返还和折价补偿的客体与范围。折价补偿基准日亦因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类型不同而不同。
该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其学术贡献主要有:紧密围绕《民法典》第157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4条等最新规范,结合司法实践,借鉴比较法新进学说,对当前立法与司法解释中呈现的“一体化”趋势进行了深刻反思,切中了当前民法理论与实务发展的关键节点,研究具有前沿性。论文构建了“效力瑕疵原因——规范目的——返还规则”的类型化框架,突破既有研究多侧重关注无效、撤销的局限,系统地覆盖“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不成立”四种效力瑕疵情形,并引入“得利丧失抗辩限定说”,针对每种情形下的细分场景(如撤销事由、条件类型)提出差异化规则,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确定不发生效力”“不成立”的研究空白,同时亦澄清了折价补偿基准日的相关争议。
该成果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论文发表后,在诸多法学类核心刊物刊发论文中得到众多知名学者的引证,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积极关注,较好地推动了该研究议题的深入和拓展。
作者简介
周江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