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江策丨韩振文:以商事专业化调解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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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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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专业化调解机制是指由具备商事专门性知识与实务经验的调解组织,遵循自愿、中立、高效、保密等原则,针对商事争议提供定制化解纷服务,兼具纠纷解决与合作关系修复双重价值的专业化机制。《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5月1日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其展现出高度的“专业化”特征,为商事专业化调解机制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在此背景下,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响应中央统一立法部署,以新时代“枫桥经验”理念为指引,持续创新多元联动商事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例如,上海市宝山区推出“商事调解+赋强公证”的高效解纷模式、杭州市打造“律师调解市场化”品牌、长三角地区联合出台商事调解示范规则等地方性尝试,均致力于推动高水平商事专业化调解机制成为市场主体信赖与优先选择的柔性解纷方式,助推营商环境优化与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商事专业化调解机制的重要作用

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正式实施,商事专业化调解机制对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推动营商环境优化所发挥作用日益凸显。首先,从制度理性来看,商事专业化调解与非诉挺前、预防性法治的价值理念高度契合。商事专业化调解以明确的案件分流标准、规范的流程管理制度实现制度层面的有序运转。《条例》第7条规定“国家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其中“调解+司法确认”等效力赋强机制的完善,打通了诉讼与非诉的衔接壁垒,使诉调对接执行从“形式联动”走向“实质畅通”。

其次,在工具理性层面,商事专业化调解以效率为导向,依托专业人才库与便捷化流程构建起高效解纷工具,能够有效与涉外商事调解机制对接,实现争点的快速甄别与实时处置,极大促进纠纷解决资源的优化配置。世界银行最新版营商环境成熟度评估方法论体系,已将包括商事调解在内的“商业纠纷解决”框架纳入评估指标,而商事专业化调解的高效特性正是我国在该体系中提升全球话语权与影响力的关键抓手,直接影响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评价与信心。

最后,在交往理性维度,商事专业化调解扬弃了诉讼的对抗性逻辑,通过调解员的专业引导挖掘商事主体的共同交往利益与契约性共识。这种注重友好协商共创共赢的思维模式,既契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和为贵”的“和合无讼”理念,也与《新加坡调解公约》所倡导的商主体的市场导向型纠纷解决精神与商业规律相呼应。不同于诉讼和仲裁可能导致的商业关系破裂,商事专业化调解在解决纠纷的同时,更能维系商事主体间的长期合作基础,为市场主体构建起和谐稳定的交往生态。这种协商解决纠纷的“修复性”特质,能够减少商事交往中的信任损耗,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为营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注入核心动力,尤其适配“双循环”格局下国内国际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的现实需求。

当前商事调解实践中的风险和挑战

商事专业化调解机制既是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结构性优化,更是推进中国式民事程序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创新,在价值理念引领与实践应用导向上,均彰显出助推营商环境优化的深远意义。但结合实证调研与观察,当前商事调解实践中,仍面临如下风险和挑战。

第一,商事调解组织同质化竞争严重,专业定位不清晰且品牌公信力尚未形成。目前许多调解机构独立获取案源能力较弱,业务来源高度依赖法院的委托分流。同时,多数机构业务领域趋同,缺乏差异化的专业聚焦与地域特色,未能基于行业特性或地域经济特点形成深耕优势。这种同质化状态不仅使得机构难以构建具有市场认可度和专业权威性的行业品牌,而且加剧了无序低层次竞争,从而制约商事调解行业的整体信誉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调解程序设计粗放化,难以适配商事纠纷的复杂性与多样性需求。现有调解程序大多沿袭传统民事调解的线性固定模式,流程僵化、环节单一,缺乏针对案件类型、当事人诉求等因素的动态分流机制与个性化程序设计。“一案通用”的操作方式,无法灵活适配商事纠纷在专业性、保密性、效率性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导致调解过程与商事主体的实际解纷需求之间存在显著落差。

第三,调解人才专业化程度不足,队伍结构不稳定且职业发展路径相对模糊。当前具有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等复合型知识的高素质专职调解员较为匮乏,部分从业人员未经系统化岗前培训和持续职业训练,在商事法律知识、行业实践经验和调解实战技能等方面存在明显短板。与此同时,调解员职业发展体系不健全,晋升渠道、薪酬激励、专业评价等机制尚不完善,既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入该领域,也无法有效留住现有专业人才,最终制约商事调解服务专业化水平的整体提升。

推动商事专业化调解机制向纵深发展

针对上述风险挑战,立足我国正当程序法理与既有《条例》等规范基础,为推动商事专业化调解机制向纵深发展,可重点从三个层面构建系统性制度框架。

第一,推进商事调解组织专业化建设,强化规范管理与专业服务能力。商事调解组织专业化建设是商事调解行业兴旺的关键。通过在调解组织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与合规管理体系,健全组织运作、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制度,可以提升其独立性与公信力。鼓励调解组织结合区域经济特色与行业需求,遵循“民商分道”基本导向深耕特定商事领域,如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数据纠纷等,形成专业化产业化服务优势,逐步构建差异化的品牌形象并整合提升市场竞争力。此外,《条例》第26条规定“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协同发展”。为此,可进一步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的跨境商事案件联合调解机制,推广“仲调对接”的制度经验。

第二,完善调解规则与程序的专业化设计,提升纠纷解决的规范性、效率性与可预期性。通过系统梳理并优化调解程序与规则,增强其透明度与可操作性。在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的同时,注重与我国本土商事实践与法律体系相衔接。《条例》第18条规定,“鼓励商事调解组织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商事调解质量和效率”。可借助数字技术突破程序上“一案通用”的粗放模式,搭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平台,构建案件分流与动态调整机制,实现流程标准化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例如,杭州市余杭区创新“AI+”调解智能体,上线全国首个“AI调解员”,推动调解模式从“人工应对”向“智能预判”迭代。在数字赋能调解全周期的实践中,须强化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及救济途径保障,确保程序公正高效。

第三,构建专业化、职业化的调解员队伍,夯实人才基础与持续发展动力。建立科学统一的调解员准入、资质考核与等级认证体系,明确专业能力与伦理标准。《条例》第25条规定,“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商事调解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商事调解员培训”。因此,有必要、有义务重视调解员系统性培训与持续职业发展,设计涵盖法律知识、商事实务、调解技巧等多维内容的培训与能力提升机制。同时,完善职业激励与晋升保障体系,拓宽调解员执业发展通道,增强队伍稳定性和专业吸引力,推动形成高素质、复合型、可信赖的调解员队伍。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智能预判的技术性正当程序控制研究”(24BFX036)阶段性成果

作者:韩振文,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6年5月20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