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题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09
|来源:省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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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社科办〔2026〕5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2026年10月9日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题实施细则
为健全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强化绩效管理,根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修订本细则。
第一章 结题成果要求
第一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课题”)结题由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办”)负责组织实施。各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结题材料的审核报送工作。
第二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的成果应与申报书内容紧密相关,成果形式主要为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理论文章等,课题负责人应当是成果的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基础理论类课题的结题成果形式一般为著作、论文或理论文章,应用对策类课题的结题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
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均应明确标注课题类别、课题名称及课题编号等信息。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结题方式分为免鉴定、专家鉴定两种方式。其中符合免鉴定条件的课题结题等级为优秀或良好,由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结题成果质量进行认定;未达到免鉴定条件的课题,由省社科工作办定期组织鉴定,原则上课题鉴定等级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五条 预立项课题达到申报通知结题要求的,在规定验收时间向省社科工作办递交课题成果材料,经省社科工作办审核通过后,立项即结题。超过申报通知规定的验收时间,未递交结题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二章 免鉴定结题的成果标准
第六条 免鉴定结题工作由省社科工作办委托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七条 各类申报课题的研究成果达到免鉴定条件的,或以成果立项的课题,可申请免鉴定结题。
(一)重大课题
1.成果形式为著作的,出版20万字以上著作1部且发表相关中文一级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
2.成果形式为论文的,发表权威期刊论文1篇,或核心期刊论文3篇(其中中文一级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3.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获省部级及以上党政领导或省人大、省政协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3件次。
(二)重点课题
1.成果形式为著作的,出版20万字以上著作1部且发表相关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
2.成果形式为论文的,发表中文一级期刊论文1篇,或核心期刊论文2篇(其中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3.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获省部级及以上党政领导或省人大、省政协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2件次。
(三)一般课题
1.成果形式为著作的,出版20万字以上著作1部。
2.成果形式为论文的,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或核心期刊论文2篇。
3.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获省部级及以上党政领导或省人大、省政协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1件次。
第八条 成果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申请免鉴定结题:
1.课题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社科类科研成果奖励的,其中重大课题需获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及以上(排名第1)或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1);重点课题需获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排名第1)或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排名第1);
2.在课题研究周期内(不含立项当年),课题负责人以立项课题为基础深化研究,重大课题获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立项的,重点课题获国家社科基金一般及以上项目立项的,一般课题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的;
3.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但已经得到相关部门认可采纳,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由各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免鉴定结题等级标准,对达到免鉴定要求的课题进行优秀、良好等级认定,其中成果质量与数量均超过“免鉴定结题的成果条件”可认定为“优秀”,鉴定等级经各科研管理部门单位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报省社科工作办申请结题。
第三章 专家鉴定结题的成果标准
第十条 超过正常研究周期仍未达到免鉴定条件的课题(除预立项课题、重大课题)可申请专家鉴定结题,但需至少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重点课题需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
第十一条 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鉴定成果为1万字以上课题研究总报告;成果形式为专著的,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公开出版的,鉴定成果为专著书稿;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不得申请鉴定结题。
第十二条 省社科工作办每年定期集中受理申请专家鉴定结题的材料。各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申请专家鉴定的课题成果进行初审,并提交符合专家鉴定标准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专家鉴定结题的课题最高结题等级原则上为合格。其中对专家打分平均分60分以下的成果,课题负责人须在1年内修改完善研究成果,重新递交鉴定结题材料。第二次专家鉴定即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若仍为平均分60分以下,则鉴定等级为不合格,作终止研究处理。
第四章 成果认定标准
第十四条 中文期刊级别分类参照发表时执行的浙江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名录》和南大核心期刊(CSSCI)目录,其中权威和一级期刊标准参照浙江大学期刊名录。
第十五条 外文期刊要求发表在SSCI、A&HCI等收录期刊。发表在A&HCI收录期刊和SSCI收录期刊(JCR分区)一区等同于一级期刊,二区等同于核心期刊。发表的外文期刊需提供论文收录当年度的检索证明。
第十六条 课题成果发表在《求是》杂志,《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等同于中文一级期刊论文;发表在非理论版,等同于中文核心期刊论文。课题成果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报》(地方社科基金版)、《浙江日报》(理论版)或被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录用等同于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文章字数需1500字以上。
第十七条 除本科高校、省委党校、省社科院外,高等职业学院等其他承担单位的课题负责人在申请专家鉴定结题时,在北大核心期刊发表不少于4500字的论文等同于核心期刊。
第十八条 后期资助课题或以著作为课题成果的课题负责人可自行选择国内出版机构,须在封面或扉页等明确标注“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课题”等相应的课题类别、课题名称及课题编号等信息,未标注不予结题。
第五章 组织与诚信责任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依据课题结题要求,按结题程序认真做好结题验收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课题研究:
1.课题负责人因身体等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2.课题成果经专家鉴定两次皆为不合格;
3.逾期未完成研究任务或经批准延期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课题研究:
1.课题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表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敏感问题的;
3.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和计划,申请结题的成果与批准的课题研究设计明显不符;
5.课题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6.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第二十二条 对被终止或撤销的课题,停止经费报销,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退回。对于终止课题的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社科工作办、省社科联各类课题及推荐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对于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社科工作办、省社科联各类课题及推荐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第二十三条 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课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科工作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匿名举报不予受理),省社科工作办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课题、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研平台课题、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领军人才培育)课题等其他省社科规划课题,如无另行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社科工作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立项的课题,可按原细则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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