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09
|来源:省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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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社科办〔2026〕5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2026年10月9日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水平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建设,根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修订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践行“真”“情”“实”“意”要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培根铸魂、守正创新、内涵发展、精品立世,不断提升学术创新能力,为加快建设高水平文化强省和社科强省,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贡献浙江力量。
第三条 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办”)负责省社科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计划,发布选题指南;
(二)组织省社科规划课题的评审、检查与鉴定工作;
(三)审议并立项省社科规划课题;
(四)统筹协调指导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的诚信建设;
(五)编制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研究经费预算等。
第五条 浙江省内的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国家机关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等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为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对策研究的能力和条件,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
第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并推荐本单位研究人员申报省社科规划课题;
(二)审核申报人所提交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
(三)监督管理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
(四)配合省社科工作办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课题申报人是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二)对课题申报、结题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
(三)履行合同或申报书各项任务,按要求完成课题研究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章 类型和选题
第八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的主要研究类型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等。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及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等;基础理论研究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问题和学术前沿问题研究等;应用对策研究包括改革开放和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现实问题研究等。
第九条 省社科工作办在课题申报通知中设置研究选题,明确重点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选题一般以课题指南的形式发布。未设课题指南的,申报者可根据本人的研究专长和学术积累自行申报。
第十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级别分为重大、重点和一般三个等级。省社科工作办在课题申报通知、立项文件中对课题级别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基础理论研究课题设立自筹经费课题,主要面向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地方党校、开放大学等基层教学科研单位的学者,以及各高校、科研单位、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40周岁以下且未获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学者。研究经费由课题承担单位资助或自行落实。课题级别为一般。
第十二条 应用对策研究课题主要面向通过《浙江社科要报》刊发上报,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或省人大、省政协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成果,按有关条件或评审程序确定立项。
第四章 申报、评审和立项
第十三条 课题立项方式分为申报立项、成果立项两类。
第十四条 申报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申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除申报自筹经费课题外,申报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或有主持过厅级及以上课题研究的经历;
(四)工作或人事关系在浙江;
(五)除申报通知中另有约定的课题外,申报人应无下列情形: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社科基金项目未结题的;主持的各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课题被撤销或终止且尚在资格限制期内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其他因学术信誉不良记录,尚在资格限制期内的。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申报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
(一)课题的成果形式主要为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理论文章等。成果形式为年鉴、编著等的,一般不得申报省社科规划课题;
(二)申报人不得将已获得立项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及其成果,再次申报省社科规划课题;
(三)列为课题组成员须经本人同意。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由承担单位审核上报后,省社科工作办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省社科工作办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每项课题的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3名。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在纪检部门监督下,从省社科规划课题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根据需要,可邀请省外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 课题评审实行保密制度、回避原则,课题申报人不得担任评审专家。评审方式包括网上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和答辩等。除答辩外,一般为匿名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根据评估指标,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或打分。会议评审需在综合评审专家个人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或集体投票等程序,提出评审组的意见。
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经省社科联党组研究、省社科工作办审批同意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由省社科工作办发布立项文件。
第二十一条 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课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科工作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匿名举报不予受理),省社科工作办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
第二十二条 为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请和重复立项等,申报人同年度已经获省部级及以上申报类社科基金项目立项的,省社科规划申报类课题不再予以立项。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同年度立项的各类省社科规划课题总数不得超过3项,其中申报立项类课题不得超过1项。
第五章 课题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课题完成时间按课题申报或立项通知有关要求执行。在课题研究期限内,课题负责人应当按时提交结题材料。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课题负责人须提交《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社科工作办批准:
(一)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名称、最终成果形式,或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二)课题延期;
(三)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成果拟出版、发表;
(四)终止课题研究;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省社科工作办对逾期未完成的省社科规划课题实行定期清理,予以终止或撤销,停止经费报销并追回项目结余资金。对于终止课题的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社科工作办、省社科联各类课题及推荐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对于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社科工作办、省社科联各类课题及推荐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第二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部门、领导报送时,须明确标注课题类别、课题名称及课题编号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省社科规划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省社科工作办对成果有免费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结题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和合格三个档次。结题标准、鉴定方式和结题流程等按照《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题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课题申报、评审、管理等工作应遵循科研诚信规范。课题申报人(负责人)、评审专家以及承担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在申报、评审、管理、鉴定等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按照《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诚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课题、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科研平台课题、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领军人才培育)课题等其他省社科规划课题,如无另行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工作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浙社科办〔2023〕15号)予以废止。
浙社科办〔2026〕54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