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审查筛选机制研究”获结项优秀
发布时间:2025-12-22
|来源:省社科联
浏览: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合宪性审查筛选机制研究
项目类别: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批准号:20BFX030
所在学科:法学
项目负责人及单位:郑磊(浙江大学)
主要项目参与人:林彦(华东师范大学)、王蔚(中国政法大学)、刘浩锴(浙江大学)、潘炯莹(浙江大学)、范成骏(浙江大学)、王逸冉(浙江省纪委)
进行时间:2020.9-2025.7
最终成果:《合宪性审查筛选机制研究》
代表性论文(依托课题的论文成果十余篇):
1.《备案审查联合审查方式探究:从实践渊源和生成逻辑探索结构属性》,《浙江社会科学》2024年第8期。
2.《备案审查联合审查方式探究:程序结构和重点机制》,《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郑磊、刘浩锴)
3.《以“合宪性、涉宪性”为方法——从“连坐规定案”审查意见的方法逻辑切入》,《人权法学》2024年第3期。(郑磊、张峻通)
4.《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进路:政策、法律与案例》,《地方立法研究》2023年第6期。
5.《四大备案审查方式的制度化轨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
6.《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审查活动探究——基于“组织关系势能原理”的国家组织法规范分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郑磊、陈思言)
7.《备案审查与法治体系的复调变迁》,《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
8.《法规备案审查与审判程序的双向衔接——潘洪斌案的双重程序机制启示》,《备案审查研究》(2021第2辑)(郑磊、赵计义),等等。
二、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重申和强调:“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制度机制。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提高立法质量。”新时代以来,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合宪性审查制度与工作同以之为核心的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交相递进,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进展。

提高合宪性审查工作质量,是健全与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核心要求与典型体现,需要健全和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和程序的每一个板块、每一个机制、每一项环节。筛选机制是合宪性审查程序“启动-审查-决定”三大程序板块中的开端结构、是关键性的机制集群,
1.主要内容
本课题依托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聚焦筛选机制,梳理整合新时代以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实践积累,整合各国宪法审查原理与技术层面的比较法原理,在基础原理层面,尝试形成中国合宪性审查筛选机制的原理结构和原理体系,探索“一般性原理—特定程序具体原理”的合宪性审查筛选机制二元结构,即运用四章“一般性原理”为主体、辅之以两章“特定程序具体原理”为例子共六个章节来阐述合宪性审查筛选机制的规范原理。

(1)“一般性原理—特定程序具体原理”的二元总体结构概述
在“一般性原理—特定程序具体原理”的二元结构中,“一般性原理”,是指各类合宪性审查程序均涉及的总论原理,这是筛选机制规范原理的主体部分,也是本课题研究中的结构重点。“特定程序具体原理”,则是各类特定的合宪性程序中或各类启动程序中筛选审查的具体原理,筛选机制的运行原理因为合宪性审查所依托的程序不同或者说启动不同而有所不同。
(2)“一般性原理”的四阶构成:
“一般性原理”部分,将有四章的篇幅,分别阐述中国合宪性审查筛选机制的四大原理:功能定位、相关程序、组织保障、规范原理,四者也构成中国合宪性审查筛选机制的四阶构成。
第一章主要介绍合宪性审查筛选机制作为启动环节的核心程序装置,其建构以“启动要件审查—实质性审查”的二元划分为前提,具有“筛”与“选”的双重功能,唯有经过前者的筛选方可进入到后者的实体审查阶段。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筛选机制既依托于“三端”的合宪性审查程序,也依托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程序机制。
第二章主要介绍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具有非独立性的特征,需要依托于特定的程序机制和关联职权。在依托程序方面,合宪性审查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分别对应合宪性咨询、合宪性审议、合宪性备案审查。在职权关联方面,可按照关联形态分为嵌型职权关联和外接型职权关联,前者是指宪法解释,后者包括法律询问答复机制和法院的移送机制等。
第三章主要介绍合宪性审查筛选机构是筛选机制审查的组织保障。合宪性审查筛选主体的考察,既可以区分为事前立法过程、事后备案审查,又可以按照主体进行区分,不同的分类之间又相互交错关联。
第四章主要介绍涉宪性问题的审查,即“涉宪性筛选”,强调在立法全过程都需关注是否“涉及宪法”或“存在合宪性问题”。其规范原理呈现为,并非所有涉及宪法的相关议题都会带来合宪性判断,而是需要优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其不足以有效回应争议时,再深入到宪法层面。“涉宪性审查”的提出,标志着合宪性审查制度在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和规范化发展上的重要探索。
(3)“特定程序具体原理”审查建议程序两例
“特定程序具体原理”板块还进一步区分国家机关审查建议主体以及公民组织审查建议主体两大类型,分两章来举例阐述其中的筛选审查原理。
第五章主要介绍法院系统层递的筛选判断,实质上构建了一套确保审查建议或审查要求质量的“类筛选机制”,其在功能层面形成了双重筛选实践:首先,地方法院需对拟提请审查的对象进行初步筛选,判断其是否满足提请条件;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接收地方上报后,会为决定是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作出筛选审查。其他国家机关在职权行使中发现存有合法性或者合宪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也出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的筛选实践与集中清理、联合审查等相关程序链接,可形成审查程序合力。
第六章主要介绍公民审查建议作为依申请审查主要来源,成为筛选机制审查的主要场域。针对公民审查建议的数量激增和主体多元化等特征,可根据审查建议人类型的不同,建立差异化的审查建议筛选机制。通过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律师和学者四类主体的审查建议典型案例分析,可提炼其特征并尝试建立针对性的筛选程序机制。
2.重要观点
观点1:尝试构建“一般性原理—特定程序具体原理”的二元结构,系统性地阐述了合宪性审查筛选机制的规范原理。
本研究的核心成果在于提出并采用了“一般性原理—特定程序具体原理”的二元结构,这为理解和构建合宪性审查筛选机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系统的理论框架。其中,“一般性原理”是本研究的主体部分,它用四章的篇幅详细阐述了筛选机制的四大核心原理:功能定位、相关程序、组织保障和规范原理。这四者共同构成了筛选机制的理论基础。本研究指出,筛选机制作为启动环节的核心程序装置,具有“筛”与“选”的双重功能,并需要依托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事前、事中、事后等多种关联程序,以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核心组织机构。“特定程序具体原理”部分,则以实例的形式对“一般性原理”进行了具体化阐述。
观点2:运用“筛选审查—实质性审查”的合宪性审查双阶模式,并构建了不同依托程序之上的差异化的筛选机制以保障审查资源有效供给。
本研究的核心论点之一是,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有效运转必须以“启动要件审查(筛选审查)—实质性审查”的双阶模式为前提。筛选机制作为第一阶段,其功能在于有效过滤宪法案件,确保有限的合宪性审查资源能够精准地投入到真正需要实质性审查的案件中,从而避免资源耗散于“滥诉”。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本研究根据审查建议主体的不同,构建了差异化的筛选机制。针对法院系统层递的审查建议,本研究认为其在实质上形成了一套确保建议质量的“类筛选机制”,包括地方法院的初步筛选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二次筛选。而针对数量激增、主体多元化的公民、组织审查建议,本研究则创新性地提出应根据建议人类型(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律师、学者)建立针对性的筛选程序,并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来提炼特征,从而建立一套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筛选机制。这一观点不仅提供了解决“滥诉”问题的具体方案,也为合宪性审查制度的规范化和效能化提供了重要支撑。
观点3:深入阐明筛选机制的非独立性特征,并探索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深度融合与职权关联的程序链接。
本研究明确指出,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筛选机制具有非独立性的特征,它并非一个孤立的程序,而是需要深度依托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定程序机制和关联职权。在程序依托方面,它与事前(合宪性咨询)、事中(合宪性审议)、事后(合宪性备案审查)三个阶段紧密相连。在职权关联方面,它既包括嵌型职权关联(如宪法解释),也包括外接型职权关联(如法律询问答复机制和法院移送机制)。
三、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1.学术价值
本研究通过对合宪性审查筛选环节的专项研究,提出并采用了“一般性原理—特定程序具体原理”的二元结构,这为理解和构建合宪性审查筛选机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系统的理论框架。并且,在“筛选审查—实质性审查”的双阶模式,并构建了差异化的筛选机制以保障审查资源有效供给。此外,还深入阐明筛选机制的非独立性特征,并探索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深度融合与职权关联的程序链接。可以说,本研究是立基于新时代以来中国宪法审查、备案审查最新实践,而提出了相对具有创新性、标识性的内容,是中国自主宪法学知识体系一块重要的拼图。
2.应用价值
本研究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推进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提供急需的、可供采纳的筛选机制精细化方案。该方案能够为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具体落地提供重要的智力支持,其建制功能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通过筛选机制的运作,能够有效过滤宪法案件,确保有限的合宪性审查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在审查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一个科学、合理的筛选机制是保障制度高效运转、避免资源浪费的关键。此外,本研究还区分了法院移送审查建议与公民、组织审查建议,并构建了与之对应的筛选机制,为未来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前瞻性思考。
四、项目负责人简介

郑磊,法学博士,现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研究方向为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人大制度(议会制度、立法、监督等)、国家机构、基本权利总论,宪法学方法论。代表性专著,如《宪法审查的启动要件》(2009)、《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研究》(2021);教学相长、教研融合,2021年3月起开设《备案审查案例分析》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