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政治哲学中的正义既是一种抽象的价值原则,也指向社会制度的正当性安排。在古典政治哲学中以德性为核心的政治论说,奠定了“低阶正义”的最初范式。古典政治哲学的思想家将德性正义作为衡量社会公正的核心价值,强调政治实践活动中的德性教化,追求个人内在的自我本性的确认,呈现出具有主观主义色彩的德性政治论说。如果说古典政治哲学是分配正义的德性政治论说,那么近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则开辟了分配正义的自然权利论说。洛克经由劳动所有原则确立了财产私有权的合法性和排他性,在财产的应得分配中挖掘“低阶正义”的经验主义色彩,以自然法为前提构成正义的形式化解读。
古典政治经济学进一步将应得分配原则嵌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解中,实现“低阶正义”的经济转向,却是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形式正义”。以斯密为代表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基于财产所有权探究市场经济中的交换正义,宣称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是在劳资契约中的等价交换,体现了个人权利平等,并未发现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不正义性。传统政治哲学以应得原则界定正义核心,主张每个人获得自己所应得的东西,使得每个人都能够“得其所应得”。这种应得原则无论是个人美德还是财产所有,虽涉及了个人所有的正当性与社会秩序的合法性,只是在分配形式上做出改变,并未将正义落到实处。以应得原则构成的分配正义观还只是一种“低阶正义”的主观主义表达,是处于特定社会历史阶段的“形式正义”。
如果说传统政治哲学的正义观是以法权论说展开的“低阶正义”,那么马克思的正义观则超越以往的权利范式,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展现出“高阶正义”的理解。正义并非传统政治哲学讲求的抽象法权观念,而是一种具体的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社会阶段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马克思的“高阶正义”理论始于对资本逻辑的现实批判。他深入剖析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内在的结构性矛盾。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利用劳资契约的等价交换,为资本家无偿占有剩余价值提供合法外衣,但其实质仍是以资本为统治核心的剥削劳动。马克思在资本批判中发现生产的社会化与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揭露了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的虚假性。
马克思关注的正义并非资本主义的以“资本—物”的形式构成的分配正义,而是在消灭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意义上的“劳动—人”的生产正义。要想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平等,需要改变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以生产正义推动现代分配正义观的根本性转变,使“高阶正义”在“生产”的推进中得以具象化。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确认了生产作为正义之本题的合理性,提出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的合作生产,推进生产正义的客观主义转向。通过合作生产改变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生产方式,将剥削劳动转变为自由劳动,以人的主体性的生产活动构成生产正义的实质内容。马克思的生产正义成为一种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实质正义”,颠覆基于应得原则的分配正义观,实现“高阶正义”的理论变革。马克思的“高阶正义”超越关注“资本抽象物”的形式正义,是通过合作生产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追求“现实的人”的实质正义。
如果说传统政治哲学以一种“分配倾向性”界定正义的价值标准,那么马克思则借助“生产倾向性”赋予“高阶正义”的核心本质。马克思以现实的生产方式说明了其正义观的非绝对性以及历史性,并在所有制的变革中将“高阶正义”现实化,完成从“低阶正义”到“高阶正义”的革命性转变。马克思将辩证法的思维方式运用到所有制的制度变革中:一方面,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将辩证法的否定性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发展规律中得到应用;另一方面,在共产主义社会中重建个人所有制,进一步完成对所有制的发展与超越。
马克思以生产正义构建的“高阶正义”范式,从根本上超越以往的“低阶正义”,在现实的制度变革中实现了正义观革命。其一,与古典政治哲学的抽象德性论正义传统不同,马克思实现了正义理论前提的革命性转变。他摒弃了传统哲学对“抽象的人”的思辨性建构,以“现实的人”及其感性活动作为正义理论的出发点。其二,马克思通过对近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分配正义的批判性扬弃,实现了正义理论原则的根本性转换。他将正义从分配领域推进到生产领域,完成了从“分配正义”向“生产正义”的理论跃迁。其三,马克思以辩证法的思维方式超越古典政治经济学交换正义的实证论说,在“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中,实现正义理论研究方法的转换。马克思的正义观作为正义的“政治经济学表达”,将资本主义的形式正义——“资本的独立性和个性”发展为共产主义的实质正义——“每个人的独立性和个性”。可以说,马克思的正义观是探寻人之解放何以可能的共产主义正义论,它在生产方式的变革中实现了“最高级正义的革命”。
作者简介:白刚,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辩证法理论、《资本论》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程远航,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原文刊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25年第8期。为方便阅读,以上内容为作者主要观点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