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科技金融注入“信任”动能
发布时间:2025-11-03
|来源:之江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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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科技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印发了《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该《举措》旨在通过构建适应科技创新的金融体制,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举措》第六点明确提出的“科技型企业识别标准”与“尽职免责机制”,旨在从根本上重构传统金融的风险控制逻辑与服务模式——通过建立统一的企业甄别框架,搭建容错激励体系,让金融机构能清晰识别科技企业的技术价值与成长潜力,消除金融从业者服务科技企业的后顾之忧,最终形成“精准识别—放心放贷—持续支持—科技突破”的良性循环,为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构建起适配的新型金融生态。
这一政策的出台,既回应了长期以来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现实诉求,也顺应了全球科技竞争背景下金融赋能科技创新的发展趋势,其背后蕴含的政策逻辑与实践价值,值得从多个维度深入剖析。
一、难题:信贷的逻辑矛盾
在当前国际经济持续疲软、国内消费动力不足的宏观背景下,金融机构的经营策略普遍趋向保守,信贷审批标准不断收紧,融资渠道随之收窄,这种保守倾向在银行体系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最主要的间接融资来源,银行的风险控制逻辑长期依赖于实物资产、纳税规模、营收体量等可量化的硬性指标。从本质上看,这种评估体系是基于企业过往经营状况形成的向后看模式,它更擅长衡量成熟企业的稳定性,却难以准确捕捉科技型企业核心价值所在——未来成长性与技术潜力。
科技型企业的发展路径与传统制造业企业截然不同,其价值增长并非依赖于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累积,而是源于技术研发的突破、专利成果的转化以及创新团队的能力提升。这些核心价值载体往往具有无形化、难估值、高波动的特点,既无法像厂房那样作为抵押物进行登记,也难以通过短期财务数据体现其市场潜力。难变现、流动性差的研发初创企业,在核心成果未实现商业化落地前,极有可能面临财务窘境:一旦产品突破关键技术瓶颈,其市场估值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指数增长。然而,在传统银行的风控框架下,这样的企业会因资产不良、财务数据不佳被直接排除在信贷支持范围之外,陷入有技术潜力却无融资渠道的困境。
更关键的是,银行严格的不良率考核机制,会进一步加剧信贷人员对科技型企业不敢贷、不能贷的心理。对于信贷人员而言,向科技型企业放贷意味着要承担更高的风险——科技企业研发失败、市场需求变化、技术迭代冲击等因素,都可能导致贷款无法按时收回,进而影响个人职业发展。在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的考核导向下,信贷人员面对科技型企业的贷款申请,往往会选择保守策略最终导致银行体系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整体不足,形成了企业需要资金却贷不到,银行有资金却不敢贷的错位局面。
深入剖析不难发现,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源,在于传统信贷逻辑的唯资产论与科技型企业轻资产运营模式之间的根本性矛盾。科技型中小企业以智力资本为核心生产要素,其核心资产是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研发数据、创新团队等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虽然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来源,却难以满足银行对抵押物易估值、易处置、稳定性强的要求。一方面,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缺乏统一标准,不同评估机构对同一项专利的估值可能存在巨大差异,银行难以准确判断其实际价值;另一方面,无形资产的处置渠道狭窄,一旦企业出现违约,银行难以像处置厂房、设备那样快速变现无形资产以收回贷款,这进一步加剧了银行的风险顾虑。
对于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企业而言,这种融资困境更为突出。初创期企业刚刚完成技术构想,进入研发验证阶段,既无成熟产品,也无市场份额,完全依赖外部融资支撑运营;成长期企业虽已拥有初步产品,但需要资金扩大生产规模、拓展市场渠道、优化技术性能,资金需求更为迫切。在创业、研发、投产等每一个重要环节,融资问题都是制约企业进一步发展的一大阻碍。部分企业因无法获得研发资金,不得不搁置关键技术攻关;部分企业因缺乏生产资金,错失市场扩张的最佳时机;还有部分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即使拥有优质的技术成果,也不得不面临破产倒闭的命运。这种困境不仅影响单个企业的生存发展,更制约了我国科技创新活力的释放,不利于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战略的推进。
二、破局:构建制度化机制
解决轻资产企业融资难的关键,在于打破信息不对称,构建制度化的“信任”机制:让金融机构能够精准识别优质科技企业,消除对无形资产价值的顾虑;同时,通过制度设计为金融从业者提供风险保障,消除其惧贷心理。七部门联合印发的《举措》,正是针对上述痛点的一场对症下药的改革,其提出的“尽职免责机制”与“科技型企业识别标准”,相互支撑、协同发力,直指科技金融领域“识别难”、“风控难”的核心问题。
“尽职免责”机制的核心价值,在于从制度层面为银行从业人员松绑,重塑信贷考核的底层逻辑。长期以来,只要贷款出现不良就问责的简单考核方式,使得信贷人员在面对科技型企业时始终处于不敢作为的状态:即使严格按照流程开展尽调,但一旦企业因技术研发失败、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导致贷款违约,自身仍需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无限、收益有限的局面,彻底抑制了信贷人员服务科技企业的积极性。《举措》的出台,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状况,明确规定只要信贷人员在贷款审批与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标准化的尽职调查流程,即可在贷款出现不良时免于问责。这一机制的落地,释放了信贷人员的惧贷心理,让他们能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主动对接科技型企业。
与“尽职免责机制”相辅相成的,是《举措》提出的科学、统一的科技型企业识别标准。如果说“尽职免责”是为金融机构敢放贷提供保障,那么“识别标准”就是为金融机构放对贷提供指引。在传统模式下,由于缺乏统一的科技企业认定标准,不同部门、不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企业的定义各不相同—— 科技部侧重研发投入与专利数量,税务部门关注企业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银行则更看重营收规模与纳税金额。这种各自为政的认定方式,导致金融机构在服务科技企业时往往陷入识别混乱的困境。一家被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可能因营收规模较小被银行排除在信贷支持之外;一家符合银行营收要求的企业,又可能因研发投入不足并非真正的科技企业。这种混乱不仅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识别成本,也使得大量真正有需求的科技企业因认定难错失政策支持。
聚焦企业的技术竞争力,筛选出具有核心技术优势的优质企业,突破了传统财务数据的局限,引入了技术迭代速度、产学研合作深度等动态评价维度。对于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承担卡脖子技术攻关任务的企业,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研发机制的企业,将给予额外加分;对于技术成果已实现产业化应用、在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位居前列的企业,也会提高其评价等级。让金融机构能够穿透企业的财务表象,精准识别其技术价值与行业地位。
其次,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营收增长率、现金流稳定性、市场份额扩张速度等数据,判断企业是否具有长期发展潜力。对于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现金流能够覆盖研发投入需求、市场份额持续提升的企业,将被认定为高成长科技企业,给予优先支持。确保了金融资源能够流向那些不仅有技术优势,还具备市场转化能力的企业,提高政策支持的精准度与有效性。
三、严管:信任不等于放任
双重机制的实施绝非意味着金融机构可以放松风险管控,更不是对科技企业贷款风险的放任不管。相反,它要求银行在风险管控与审批效率两大关键环节进行更精细的运作,既要通过制度创新释放服务科技企业的活力,也要通过科学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金融资产安全,在支持科技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之间找到精准的平衡点。毕竟,银行的核心业务是经营风险,只有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科技金融业务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才能长期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在风险管控方面,银行需要彻底转变传统重抵押、轻审核的粗放模式,转向重实质、轻形式的精细化风控,更加注重对企业技术价值、经营状况、风险隐患的实质性审查。这种实质性审查体现在贷款全流程中,从贷前尽调、贷中审批到贷后管理,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建立适配科技企业特点的风控标准。
在贷前尽调环节,银行不能再仅仅依赖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抵押物证明,而应将非财务信息的核查作为尽调重点。一方面,要深入了解企业的技术研发情况,包括核心技术的来源、研发团队的背景与稳定性、研发项目的进展与面临的技术瓶颈、专利技术的法律状态与市场价值等。对于拥有核心专利的企业,需要核查专利的授权状态、保护范围、是否存在侵权风险,以及该专利在行业内的技术领先程度;对于依赖外部技术合作的企业,需要审核产学研合作协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评估合作研发的稳定性。另一方面,要全面分析企业的市场前景,包括产品的市场需求、目标客户群体、竞争对手情况、商业模式的可行性等。对于处于研发阶段的企业,要判断其技术成果的商业化潜力;对于已实现产品销售的企业,要分析其市场份额的变化趋势、客户粘性、盈利能力等。通过这些非财务信息的核查,银行能够更准确地判断企业的真实价值与风险水平,避免被表面的财务数据误导。
在贷款用途审查方面,银行需要对贷款资金的真实交易背景、具体用途进行穿透式核查,确保资金真正用于科技企业的研发与生产活动,防止资金挪作他用 。科技型企业的贷款用途往往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如用于采购研发设备、支付研发人员薪酬、开展实验测试、进行技术成果转化等。银行需要要求企业提供详细的研发项目计划、资金使用预算、采购合同、合作协议等材料,逐一核实贷款用途的真实性与合理性。通过核查企业申请贷款用于采购研发设备,银行需要核查设备采购合同的真实性、设备的型号与用途是否与研发项目匹配、设备供应商的资质等;企业申请贷款用于支付研发人员薪酬,银行需要核查研发人员的劳动合同、薪酬标准、社保缴纳情况等。同时,银行还可以通过与企业的上下游合作方、研发合作机构进行沟通,交叉验证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在贷后管理环节,银行需要建立动态化、精细化的管理机制,实时监控企业的经营状况与风险变化,及时发现并处置潜在风险。科技型企业的经营状况受技术研发进展、市场需求变化、技术迭代速度等因素影响较大,风险波动较为频繁,传统的按季度或半年度进行贷后检查的模式已无法满足需求。银行需要利用数字化工具,构建覆盖企业研发、生产、销售全流程的贷后监控体系,通过对接企业的研发管理系统、生产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密切监控,做到保障信贷风险可控。
双重机制的实施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其核心在于推动银行在提升服务效率与严守风险底线之间实现精准平衡。因此,商业银行在针对科技型企业授信时,要转变传统的风控理念,摒弃过度依赖抵押担保的传统模式,构建一套贯穿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的、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实质性风险审查与管理体系。构建科学专业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确保科技金融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适配:创新产品与服务
金融机构正逐步突破传统信贷模式,针对科技型民营企业“轻资产、高成长”的特点,开发出基于研发投入、专利数量、人才实力等非财务指标的专属金融产品。如基于研发投入和专利数量等非财务指标授信,开发“科技贷”“人才贷”等专属金融产品,可以通过各种担保方式,为民营企业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近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牵头推动的“浙科联合贷”项目已正式启动实施。该项目旨在通过多家银行联合评估,让中小型科技企业获得更多来自银行的“信任”,让原本只能获得较低授信的科技型企业,获批更高的贷款资金。该项目的推出,正是贯彻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政策导向的一项重要举措。
应持续优化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着力引导养老资金、保险资金等中长期资金积极入市,为其营造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长钱长投”的政策框架和配套机制,推动建立并全面实施与长期投资理念相匹配的长周期考核评价体系,破除短期业绩波动的束缚,鼓励投资机构践行真正的耐心资本的价值投资。在此基础上,亟需建立并推广适用于科技型企业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投资标准体系。紧密结合科技企业高成长、重创新、知识密集等特点,突出其在技术创新能力、知识产权管理、数据安全、公司治理结构、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表现。同时,建立健全强制性、规范化的信息披露机制,定期要求科技型企业披露其ESG实践与绩效,全面、客观地展示企业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综合表现与长期价值,弥补单一财务指标的评价局限。
七部委《举措》为科技金融领域注入了“信任”动能。通过尽职免责机制和科技型企业识别标准的建立,我国金融体系实现了从“政策引导”向“机制创新”的转变。积极搭建 “企业 - 银行 - 投资机构” 常态化交流平台,促进信息高效流通,打破各方之间的信息壁垒,让金融机构更精准地把握企业需求,投资机构更清晰地识别企业价值,最终为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出资源集聚、协作顺畅、服务完善的金融环境。
作者简介:
胡振华,温州长三角一体化研究中心主任,温州大学商学院教授。
吴思涵,温州大学商学院。
金大千,温州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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