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网站入口 | OA系统

重大项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相结合的难点与路径研究”结项获优秀

发布时间:2024-12-25

|

来源:省社科联

浏览: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相结合的难点与路径研究

项目类别: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批准号:18ZDA137

所在学科:法学

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胡铭(浙江大学)

进行时间:2018.11-2024.07

最终成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相结合的难点与路径研究》

代表性论文:

1.《电子数据在刑事证据体系中的定位与审查判断规则》,《法学研究》,2019年第2期。

2.《论数字时代的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中国法学》,2023年第1期。

数字时代,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正在深刻地改变着司法的现实样态,也给予人们前所未有的想象空间。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司法也正在迎来百年未遇之大变局。人类的司法文明经过数千年的复杂演进,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以审判和法庭为中心的相对稳定且保守的司法体系。现代科技的发展正在打破这一整套司法制度的运行逻辑,挑战着习以为常的观念基础。互联网审判、在线异步审判、智能辅助裁判等正在中国发生的鲜活的司法实践,在为研究司法提供生动样本的同时,也对司法理论提出了全新的、深刻的挑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胡铭教授担任首席专家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相结合的难点与路径研究》课题组正是围绕上述变革展开理论与实证研究。最终成果分为上编和下编,共十八章,总计50余万字。

一、篇章结构与基本观点

(一)上编:现代科技引入司法的理论与技术问题

该成果的上篇为现代科技引入司法的理论与技术问题。上篇的内容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两个大的方面共六章,即现代科技引入司法的总体规范性问题和技术本身在司法中运用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问题。

1.现代科技引入司法的总体规范性问题

司法活动是国家核心公共权力的运行,涉及到司法活动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必须慎之又慎。就全球来看,法治发达国家在将新兴技术引入司法的核心领域时往往是持十分审慎的态度。可以说,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在规范性层面上展开深思熟虑,来有深度地把握这场变革的价值论基础。

第一章,以亲历性原则为例,来看国家司法权力运行系统引入现代科技技术的“保守原则”及其相关界限。“司法是国之重器”,司法是解决纠纷、实现正义的最终最彻底的途径,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影响公民最基本权利的生杀予夺大权皆在司法,所以首先必须厘清现代技术引入司法的最基本原则应当是某种“保守”原则,意味着新技术的引入必须有极为充分而有力的理由,并且在理论上厘定其边界。

第二章,从司法统一来看,现代科技消除司法权“国家性”与“地方化”矛盾的基本思路与方案。以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决策为代表的现代科技引入司法的重要理由在于新技术能够从机制设计上解决司法的“国家性”与“地方化”矛盾。审判权是国家的权力,类似的案件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基本类似的处理。但我国法院“地方化”问题突出,已成为司法不公与公信力缺失的体制性成因。

第三章,以人工智能在审判中的运用为例,看技术引入导致司法内部诸多价值(效率、公开、秩序、准确、公正与人权)结构的变化及其正当化问题。有重要的理由来推动新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并不足够,人们还需要考虑司法中蕴涵的传统价值在排序和权重上的变化是否是值得追求的。例如,是否可以出于纠纷解决效率提升的考虑而使得准确、公正与人权受到一定的减损?如果可以,这个限度在何处?

2.技术本身在司法中运用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问题

此类问题更为具体和贴近技术实践,既考虑到新技术运用中的规范性限制与约束,也涉及到新技术实现的解决方案或实用侧面。

第四章,公共司法大数据的合理利用边界与规制。法治的司法理想是由“法律”而不是“审判者”决定案件的结果。但在大数据的场景下,现实主义者们在半个多世纪前提出来的模型(裁判者的倾向与态度决定了案件结果)似乎更接近现实,放任司法大数据的后果将严重地挑战法治的理想,有必要厘清其边界并给予适当规制。

第五章,法律推理模型的重构与可计算化实现方式。人类决策者的法律推理以人类模糊决策的方式并以自然语言展开,在技术的层面上,如何建构便于机器处理的可计算模型来实现自动化决策或智能审判也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第六章,智能辅助司法审判系统核心算法的透明性与可解释性。与上述挑战相关的是人类的推理往往是可解释且透明的,不但“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但智能审判系统的算法却很难做到这一点。晚近的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也朝着可解释算法的方向前进,而司法中运用人工智能也必须考虑到这两个要求。

(二)下编:现代科技引入司法的应用与配套机制

该成果的下篇为现代科技引入司法的应用与配套机制。下篇内容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共十二章,即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中的实践应用以及新技术在司法中运用的配套机制设计。

1.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应用

本部分是该研究重点关注的内容,理论与技术层面的问题只有投射到实践应用当中才能得到有效反馈,并且才能有针对性地设计预防和规制路径。

第七章,大数据背景下的犯罪预测。犯罪预测大数据化改变了传统警务的执法模式、提升了犯罪预测的效率与精确度、确保执法过程证据留痕与可追溯。但存在的“黑数据”现象、数据获取过度侵犯个人隐私、算法不透明导致的歧视偏见以及数据壁垒的存在,给科学的犯罪预测造成一定风险。

第八章,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权的基本定位与法律规制。准确定位大数据侦查是有效控制犯罪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大数据侦查本质上应是一种强制性侦查措施,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尚未将其纳入强制性侦查措施且缺乏有效监督。根据合法性原则和比例原则,有必要以公民基本权利保护为核心构建大数据侦查的法律规制。

第九章,电子数据在刑事证据体系中的定位与审查判断规则。电子数据在刑事审判实践的运用中呈现定位的泛化,审查判断规则主要围绕“求真”展开,关联性审查本质上仍是“求真”,合法性审查亦主要为了保障真实性。应在广义理解电子数据的基础上,平衡“求真”和“求善”的双重价值,以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的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

第十章,区块链司法存证的应用及其规制。区块链司法存证的运用尚不能完全解决信任问题,对最佳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等证据规则有直接影响,并对刑事辩护带来了巨大挑战。法律规制的重点是需要保障上链前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和应用区块链技术提取的电子数据的程序合法性,避免区块链特性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解决区块链存证中的鉴真等问题。

第十一章,现代科技融入刑事辩护的机遇、挑战与风险防范。现代科技融入刑事辩护,是司法与科技深度融合的外有引力和刑事辩护实质需求的内生动力共同使然的结果。现阶段,面对智慧公安、智慧检察和智慧法院的快速发展,我国刑事辩护变革正在发生但有所滞后。拥抱现代科技的同时,应警惕诸如人工智能进入刑事辩护的风险、律师面对科技问题的辩护乏力、辩护活动信息安全的潜藏风险等现实挑战。

第十二章,人工智能裁判的运行逻辑和审判中心主义的内在机理存在显著冲突。弱人工智能裁判的实践样态与强人工智能的未来图景已出现了对基本的司法原则和价值的减损,并使得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诸多制度设计被消解。应通过规制算法黑箱、限制人工智能裁判的适用、保障人工智能裁判中的律师参与、强化基于人机协同的说理等措施,消解技术融入司法所产生的冲突,以实现人工智能裁判在绩效和程序上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第十三章,数字时代的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是以数字检察战略为指引,以检察权的国家法律监督权性质为基础,以数字检务实践为依托的一种新型法律监督理论。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呈现出并行监督、类案监督、主动监督、有效监督等特点。但在数据平台建设、权利保障和权力冲突等方面也存在一定风险,未来可考虑从法定主义和比例原则等角度对其进行规制,以推动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四章,全域数字法治监督体系的构建。全域数字法治监督是新时代从严治党指导思想与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相融合的新理念。不仅实现了法治监督体系由零散到聚合的跨越,还充分利用了数据赋能,拓宽了法治监督体系的广度和深度。全域数字法治监督的核心在于构建全方位让权力运行更加顺畅的监督体系。在构建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枢纽作用。

2.新技术在司法中运用的配套机制设计

在理论与技术研究以及实践应用之后,该研究深刻认识到新技术引入司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须考虑相关配套机制设计,才能实现其原初的设计图景与实施目标。

第十五章,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社会性推广的问题与完善。智能审判辅助技术为内核的ODR方案社会性推广应用与公私合作框架设计加持之后的司法活动或准司法活动,或许不再应当被视作为一种“稀缺的”公共资源。司法是纠纷解决的最后防线意味着人们会预测司法的权威解决方案以便解决当前的纠纷。因此,可以想象智能审判辅助技术可以面向社会开放,甚至以公私合作的形式通过市场来提供准司法服务。

第十六章,人工智能辅助案件分流的发展趋向探析。立案后案件结果预测、风险评估与案件筛选的机制设计。智能辅助审判对于重复率高的简单案件相对有效,因此需要对案件结果作初步预测、评估风险,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流。这也是解决前述效率与准确、公正、人权冲突的必要手段,既提高了效率,又维护了公正,保障了人权。

第十七章,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困境破解与机制设计。人工智能技术加强法官自动化决策机制的设计与整合(类案推送、裁量基准建议、自动化生成判决书等)。现有的诸多新技术必须与现有审判流程管理的体制机制结合起来,以真正确保审判机关和裁判者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判决。不能因为不合理的机制设计反而约束了人的能动性并使得审判质量下降。

第十八章,智慧司法背景下在线诉讼发展的困境与消弭。在线诉讼全覆盖的制度障碍与技术瓶颈。在线诉讼的模式突破了原有庭审的诸多司法理念(直接言词、交叉询问等),这就需要在制度上创新,设计出一套适合于在线诉讼的程序性安排。同时,也需要克服在线诉讼带来的诸多技术瓶颈和挑战。

二、理论创新与实践意义

(一)理论创新

该研究的理论创新,主要在于深入阐释信息科技背景下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逻辑,从多学科交叉融合的视角对现代科技在司法中运用的机遇和挑战做出分析,把握司法体制改革的行动纲领和改革方向,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深度融合以更好地助力司法体系科学化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目标之实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该研究揭示了现代科技在司法中运用的法理基础与理论逻辑。围绕司法权、科技能力和当事人权利三要素,以理论法学的逻辑来阐释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的关系,以准确定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科技在司法体制中的应有系属,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特点与科技优势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最佳合力,从而从理论上拓展和深化法学和司法制度研究的视域。

其二,该研究厘清了现代科技应用于司法的各个关键要素及其在司法制度体系中的角色定位,准确把握了现代科技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应用价值及其改革方向。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自身的属性特征,立足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况与问题,总结凝练出司法体制改革与现代科技应用相结合的新理论与新模式。

其三,该研究从理论上解释了现代科技在司法中运用的限度及司法体制改革的边界。将现代科技与当前司法现实问题相结合,探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效率、整合司法资源的有效路径,总结凝练出体现司法规律的基本规则。

(二)应用价值

该研究有益于合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从效率和质量两个层面助力司法体制改革,以回应国家、社会和公民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要求,促进国家司法体系的现代化进程,满足社会发展带来的人民日益增长的对司法体制的新需求。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其一,该研究有助于总结当前国内外现代科技应用于司法的实践经验和教训,为我国司法信息化和智慧司法改革中的现代科技应用提供具体思路。

其二,该研究有助于深入探讨并解决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体系中应用时存在的各种体制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思路。相应成果可以运用于智慧司法和司法信息化建设,完善我国互联网审判、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在司法中的运用,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三,该研究有助于实现司法个案中的公平正义,消解同案异判的司法不公,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促进司法的职业化和民主化之间的协调实现。研究大数据、人工智能应用在现代司法中的定位,有力回应了数字经济、社会转型对司法体制的新期待、新需求。

项目负责人简介

胡铭,浙江大学求是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兼任浙江省法制研究所所长、国家“2011计划”浙江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浙江大学检察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浙江大学数字法治实验室研究员。入选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学者、国家重点研发项目首席专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浙江省151人才重点层次、宝钢优秀教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