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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宣讲•百人访谈​(48)|周爽等:加快我省红色资源立法的思考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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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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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浙江省社科联开展“社科学者千人宣讲、百人访谈”活动,组织广大社科工作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全面解读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宣传新时代浙江发展重大标志性成果,在全省社科界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热潮。本期推出浙江省之江青年周爽等访谈《加快我省红色资源立法的思考及建议》。

浙江是中国革命红船起航地,拥有大量宝贵的红色资源,在中国共产党红色基因库中具有重要地位。红色资源是党的历史的重要载体,是党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留下的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的宝贵财富。保护传承好浙江的红色资源,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加快我省红色资源立法的必要性

加快立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每到一个地方考察,都要瞻仰对党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革命圣地、红色旧址、革命历史纪念场所,激励干部群众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习近平总书记还多次指出红色资源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一定要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12月至2022年10月间,习近平总书记公开讲话中提及“红色资源”的就有近50次。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10月27日,党的二十大闭幕不到一周,习近平总书记就带领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瞻仰延安革命纪念地,重温革命战争时期党中央在延安的峥嵘岁月,缅怀老一辈革命家的丰功伟绩,宣示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赓续红色血脉、传承奋斗精神,在新的赶考之路上向历史和人民交出新的优异答卷的坚定信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延安革命旧址是“一本永远读不完的书”。在河南安阳调研时,他又强调红旗渠就是纪念碑,红旗渠精神永在。这些为我们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奋力推进浙江“两个先行”中,高质量保护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讲好党在浙江的故事提供了行动指南和强劲动力,树立了光辉典范,也为加快推进我省红色资源立法提供了根本依据,提出了迫切要求。

近些年,随着法治浙江建设的推进,一些地方开始尝试用立法的手段保护传承红色资源。如宁波于2014年以政府规章形式制定《宁波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定》;丽水于2021年7月30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为我省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要保护和传承好我省的红色资源,迫切需要在省域层面进行立法,益处有四个:

一是省级层面立法层次高、效力广、影响大。一次立法可以覆盖全省,也为今后各地出台配套政策提供了上位法,同时也能有效防止各自立法造成的资源浪费、标准不一等问题。

二是有利于提高保护传承的刚性约束。法是刚性的社会准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红色资源立法将有效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体制机制不健全,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各纪念设施的展陈、研究和宣传行为,对破坏红色资源的惩戒力度也更大。

三是有利于弥补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目前,国家在红色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对不可移动文物、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对其他量大面广,又不属于以上范围的红色资源,还没有统一的保护法律。通过省级层面立法,可以较好弥补国家立法的不足,进一步扩大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范围,特别有利于保护小、散、偏的红色资源,也有利于更好保护以故事、口号、标语、革命精神等为代表的非物质红色资源。

四是有利于推动法治浙江建设。浙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萌发地和法治中国建设重要实践地。基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现实需要,对红色资源进行省级层面立法,对于进一步推动依法行政,健全我省法规规章制度体系,努力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在更高水平上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在总体上走在全国前列是一个很好的补充。

我省开展红色资源保护立法的建议和对策

我们要结合我省红色资源工作特点,进一步增强立法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尽快将立法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对策建议如下:

一开展资源调查,奠定立法基础。整合原有调查资源,对散布在全省各地的红色资源进行详细调查,彻底摸清我省红色资源底细。一是革命遗址、旧址的分布和保护情况。二是革命文物的分布及保护情况。三是非物质红色资源,如重要历史事件和活动的重要文件、档案资料、报刊、手(文)稿、重要口述历史等的分布和保护情况。四是重点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红色资源,特别是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留下的红色印记、讲话、录像、文稿等的分布和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摸排,为立法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立足浙江实际,加强横向调研。我省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方面形成了一套较好的做法。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吸收这些好经验、好做法,在总结提炼的基础上,上升为法的规定。要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学习借鉴其他省(区、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方面做得好的方面;认真学习研究各地已出台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加以吸收。要实行开门立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使立法的过程同时成为宣传红色资源的过程。

三坚持系统思维,确保保护和传承并重。红色资源立法要坚持系统思维,既充分考虑红色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迫切性,实施分类保护,实现保护的科学性、刚性化,又一体考虑红色资源的传承和弘扬,充分发挥红色资源的教育功能,把红色资源利用好、宣传好,使其在常态化长效化党史学习教育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四树立开放理念,推动区域合作。长三角区域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要舞台,拥有丰富的红色资源。长三角各地的党史,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如上海共产党早期组织中最早的五位共产党员,有两位就来自浙江。建党初期和革命战争年代,浙江的地方党组织在省委未建立和省委撤销后,曾长期受上海区委(江浙区委)和设在上海的中共中央直接领导等等。推进长三角区域合作,对加强我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要运用开放思维,在红色资源理论研究、馆际交流、文艺作品创作、红色旅游推广、红色资源共享等方面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各省、市的合作,区域联动,互促共进。

本文系2023年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解放战争时期马克思主义在浙江的传播研究(23NDJC179YB)”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周爽

浙江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中国计量大学研究基地研究员,浙江省之江青年社科学者、浙江省“5246”高校青年拔尖人才。

陈峰

中共浙江省委党史和文献研究室宣教处处长

常晓莉

中共浙江省委党史和文献研究室宣教四级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