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网站入口 | OA系统
社科联章程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英文全称为Zhejiang Federation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简称浙江省社科联(英文缩写为ZFHSS)。

 

第二条 浙江省社科联是在中共浙江省委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界的联合组织,是省委、省政府联系哲学社会科学界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落实“真”“情”“实”“意”总要求,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团结和组织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担当浙江“三个地”的使命责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组织协调、宣传普及、咨询服务的作用,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建设,为努力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提供思想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贡献浙江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坚持党对本会工作的全面领导,党组在本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加强本会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健全完善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机制。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杭州市环城北路318号省行政中心二号院。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

1.加强政治引领和思想引导,保持和增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政治性、先进性。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引导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浙江实践的研究阐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承担起为党和人民述学立论、建言献策的光荣使命,努力做先进思想的倡导者、学术研究的开拓者、社会风尚的引领者和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

2.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作用,着力提高服务改革发展的针对性、实效性。坚持立足浙江、研究浙江、服务浙江,推进新型智库建设,组织动员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开展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问题研究,努力提供高质量决策咨询成果。

3.加强规划引领和组织协调,切实提升学术研究的原创性、专业性。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的规划引领,提高学术研究组织化和信息化水平,组织实施重大学术研究和创新工程,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加强学术创新团队培育,扶持建设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加强数据库、文科实验室等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倡导精品意识,推出更多优秀成果。

4.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和指导服务,巩固提升社会组织的群众性、学术性。坚持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强化党组织建设,确保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加强管理监督,指导各社会组织优化完善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加强业务指导,着力提升社会组织的学术服务能力和组织能力。

5.加强学术交流和宣传普及,增强先进思想文化传播的有效性、普及性。充分发挥各类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的作用,大力传播党的创新理论,大力宣传推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组织和支持高层次、高水平的学术论坛、讲坛,营造健康活跃的学术氛围。创新拓展宣传普及方式方法,加强网上网下联动的科普阵地建设,大力宣传先进思想文化,努力提升公众科学素养和文明素质。

6.加强人才培育扶持,推动构建种类齐全、梯队衔接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体系。深入实施各类人才计划,优化政策环境,加大扶持奖励力度,着力发现、培养、集聚一批有深厚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学贯中西的学术名家,一批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的学科带头人,一批年富力强、锐意进取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队伍和科普队伍建设。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倡导科学家精神,加大先进典型的宣传,推动形成崇尚精品、严谨治学、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优良学风,营造风清气正、互学互鉴、积极向上的学术生态。

7.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哲学社会科学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和重大决定,履行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职能,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组织编制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2.组织实施“浙江文化研究工程”;

3.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各类课题研究和成果资助出版;

4.依法依规管理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强化服务职能,加强党建工作;

5.组织、指导和支持国内外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6.组织、指导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宣传普及、咨询服务、教育培训等工作;

7.建设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新型智库体系;

8.承担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9.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推进科研诚信建设;

10.指导、支持高校和市、县(市、区)社科联工作;

11.编辑、出版《浙江社会科学》、《浙江社科要报》等,建设“网上社科联”;

12.反映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本会所代表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

13.承担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和事项。

 

第三章 团体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依法成立的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学会、研究会、协会等)、民办社科研究机构,高校社科联,市、县(市、区)社科联和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组织,履行必要的入会手续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1.根据本会章程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依规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2.按照本会的规定,推选出席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理事候选人;

3.参加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科普活动、成果评奖和其他活动;

4.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5.履行必要的手续后,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任务;

3.向本会报告工作和活动计划,及时提供学术信息、工作动态和资料,推介优秀科研成果;

4.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本会团体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视情况采取警告、限期整改、取消其团体会员的资格、向登记管理机关建议注销等措施: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

2.不遵守本会章程;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长期没有正常开展活动或两年未通过年检。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代表、理事候选人,经本会团体会员、相关参加单位、省社科联机关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分配名额推荐、协商产生。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产生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4.讨论和批准应由代表大会决定和认可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2.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实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2.听取工作汇报,讨论工作计划;

3.讨论并决定理事、常务理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的调整和增补,并向下一次理事会通报;

4.聘请名誉主席、顾问;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主席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召集。本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在省社科联党组领导下开展。

 

第十八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设立学术发展、智库建设、社科普及、学术交流等专门委员会,咨询讨论本会专项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任务、重要项目等,提出相关咨询意见和建议。各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专题会议。专门委员会秘书处由本会机关相关职能处室承担,主要负责与委员的联络服务、工作信息交流,承担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会务等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主席、主席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或增补时,由原推荐单位商有关部门酝酿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调整或增补,并向下一次理事会通报。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海内外热心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的团体、企业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2020年6月23日经本会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