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经济体‘非市场经济规则’的新发展与中国因应研究” 获结项优秀
发布时间: 2025- 05- 22| 来源: 省社科联| 浏览:

01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发达经济体“非市场经济规则”的新发展与中国因应研究

项目类别: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批准号: 19BFX211

所在学科:法学

负责人及单位:刘勇(浙江财经大学)

进行时间:2019.07-2024.08

最终成果:《发达经济体“非市场经济规则”的新发展与中国因应研究》

代表性论文:

1.《欧盟对外反倾销中的新替代国制度及其违法性分析》,《国际商务研究》,2021年第4期

2. 《气候治理与贸易规制的冲突和协调———由碳边境调节机制引发的思考》,《法商研究》,2023年第2期

02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

(一)主要内容

本课题首先对发达经济体的“非市场经济规则”进行了界定,将之限定为反倾销调查程序中计算正常价值的特殊方法,即进口国以进口产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或者外国出口商所在行业具有“严重扭曲”或“非市场状况”(又称为“特殊市场状况”)为理由,拒绝使用该产品在出口国的国内价格或成本,而以所谓第三国(市场经济国家)同类产品的价格或成本来代替,或者使用所谓国际市场通行价格来取代。在此基础上,本课题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制度为重要参照,从发达经济体“非市场经济规则”之规制依据、规制对象及规制价值的新发展三个层面展开研究,并论证了当代反倾销法的转型与演变。最后,本课题提出了中国的应对之策。

(二)重要观点

第一,规制依据的新发展:从“国家身份”到“严重扭曲”。传统上,发达经济体“非市场经济规则”对进口产品的规制取决于原产国的国家身份,法律通常会明确规定该规则可适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或“转型经济国家”的清单。晚近,主要受到《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项(ii)目(授权进口成员在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中采用替代国价格)效力终止的影响,部分发达经济体开始刻意淡化原产国的“国家身份”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地位,制定名义上适用于所有WTO成员的新规则,以中国存在“严重扭曲”(市场扭曲)为由,继续授权调查机关对中国产品采用替代国价格方法。“严重扭曲”制度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依据第15条的约文解释、上下文解释,并参考该条款的缔约历史,其他成员必须在中国入世15年后给予后者完全和无条件的市场经济待遇。

第二,规制对象的新发展:从“私人定价”到“政府干预”。传统反倾销法的规制对象仅是导致进口国国内产业受损的倾销行为(私人定价),并不涉及倾销背后的原因(政府干预)。反倾销调查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不仅可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可适用于存在“特殊市场状况”的市场经济国家。晚近,英、美、欧、澳等发达经济体的反倾销立法纷纷从宽界定“特殊市场状况”,将产业政策、价格管制、出口限制等“非市场导向”的政府干预措施视为导致出口国“特殊市场状况”的重要原因,并据此拒绝使用进口产品的国内价格来计算其正常价值,从而使反倾销法的规制对象从传统的“私人定价”扩展至“政府干预”,通过反倾销措施来间接规制出口国的政府行为。英、美、欧、澳等发达经济体的反倾销实践没有严格遵守“价格的可比性要求”,在缺乏充分证据与严格论证的情况下即拒绝使用外国产品的国内价格来计算其正常价值,从而违反WTO《反倾销协定》。

第三,规制价值的新发展:从“贸易价值”到“非贸易价值”。传统反倾销规则的价值取向是通过征收反倾销税来保护国内产业,为受损的国内产业提供救济,以减缓贸易自由化导致的消极影响,这种“安全阀”或缓冲机制的最终目标是维护自由贸易体制的持续运行,并不涉及出口国的劳工保护、环境治理等公共事务。晚近,欧美等发达经济体的“非市场经济规则”开始触及他国的劳工待遇、环境保护等社会治理体制,使其规制价值从“维护自由贸易体制”扩展至“以贸易措施推动社会治理”。调查机关在选择替代国时将考虑其是否已经加入核心劳工标准公约与环境保护公约,排除存在“强迫劳动”的替代国的劳工成本,将出口国的劳工待遇、环境保护低于国际通行标准视为其存在“特殊市场状况”的重要证据。上述做法实质上构成了“与劳工相关的贸易措施”或“与环境相关的贸易措施”,从而间接地迫使出口国加入相关的国际公约,或者采取与发达经济体相一致的保护标准。发达经济体的“非市场经济规则”不再仅仅是保护国内产业的贸易救济措施,而是承载了多种战略与价值考量,有助于实现进口国所确立的安全、政治、环保、劳工等公共政策目标。这不仅违反了条约对第三方无损益的国际法准则,而且错误地扩展了反倾销法的适用范围,不属于WTO《反倾销协定》允许的“针对倾销的特定措施”。

第四,新发展引发的法律转型。发达经济体“非市场经济规则”的新发展促成了当代反倾销法的重大转型。首先,反倾销法的功能扩张。发达经济体“特殊市场状况”规则的作用不仅在于抵制外国企业在进口国市场的低价销售行为,而且还能打击低价销售行为背后的原因(各种政府干预措施),消除政府行为给企业带来的“不公平竞争优势”,从而具备反补贴措施的部分功能。反倾销法的功能扩张主要源自反补贴法的“缺漏”。出口国政府采取的价格管制、出口限制等普遍适用的措施通常不具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所规定的“专向性要求”,也很难被认定为“授予利益”,故不构成可抵消的补贴。发达经济体的“非市场经济规则”尽管形式上仍然属于反倾销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实质上已经超出了传统反倾销法的范畴;其次,反倾销法的价值异化。欧美以所谓“基于价值观的贸易政策”为导向,以环保、劳工标准影响企业生产成本为由,在针对“严重扭曲”或“特殊市场状况”的认定、替代国的选择过程中纳入环保、劳工等非贸易要素的考量,使反倾销法异化为实现进口国“非贸易价值”的工具。反倾销法的价值异化是晚近发达经济体贸易政策重大转折所导致的结果;最后,反倾销法的纪律弱化。发达经济体的新反倾销法不仅授权调查机关从宽认定“严重扭曲”或“特殊市场状况”,而且刻意降低调查机关的证明标准,允许调查机关广泛使用证据规则中的“推定”方法,使反倾销调查的纪律约束愈加宽松。当前反倾销法的纪律弱化主要源自WTO上诉机构停摆、多边贸易谈判停滞不前所带来的多边规则约束力下降。

第五,中国的对策建议。首先,推进改革WTO反倾销规则。中国可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就《反倾销协定》第2条(倾销的认定)的修改提出建议,或主张通过立法解释澄清《反倾销协定》第2条中的关键术语(“特殊市场状况”与“公平比较”),目的是禁止调查机关在计算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随意使用第三国同类产品的成本(成本替代),同时推动WTO总理事会专门澄清反倾销措施的法律属性,避免反倾销法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张;其次,推动解决WTO的体制性问题。保障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包容性,拒绝就成员方的经济模式问题进行谈判;改进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加快恢复上诉机构的正常运行,增强WTO规则的约束力;积极参与WTO诸边谈判,在特定的成员之间就“贸易救济”、“贸易与环境”议题等达成最大限度的一致意见;再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适时修改《对外贸易法》,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为立法宗旨,改变单纯追求贸易增长的传统立法导向,努力构筑普惠、均衡、清洁的对外贸易法治;继续深化市场化改革。适时启动《国有企业法》的立法进程,加快国有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改进产业补贴政策;最后,采取合法有效的反制措施。修改《反倾销条例》,完善中国商务部对出口国存在“非市场状况”或“特殊市场状况”的认定程序,并提高反倾销调查程序的透明度,改进调查过程的证据标准,依法核算进口产品的生产成本。

03 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一)学术价值

本课题有助于拓宽学界对反倾销法的研究视野,突破传统的“贸易救济法”研究范式,提升学界对国际贸易法治的研究水平。传统上,学界对于“非市场经济规则”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工具性、技术性分析,重点研究正常价值的认定及其与出口价格之间的比较方法等,理论分析与研究视野存在一定的不足,特别是没有充分论证该特殊规则的功能扩张与价值演变。本成果构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研究框架,从规制依据、规制对象与规制价值三个维度来提炼发达经济体“非市场经济规则”的新发展。上述三个维度的研究均涵盖了立法背景、法条解析、执法过程(反倾销调查决定)与合规分析等重要内容,从而有力地保障了本课题研究的科学性、完整性与系统性。

(二)应用价值

本课题可以为中国因应发达经济体“非市场经济规则”的新发展提出完整、系统的对策建议。中国入世15年后,即2016年12月11日之后,随着《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项(ii)目的终止,其他WTO成员本应对中国产品给予正常待遇,使用中国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来计算其正常价值。但美、欧、澳、英等发达经济体纷纷修改法律,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继续适用“非市场经济规则”和替代国制度,主要目的是通过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来继续限制中国产品的竞争力。本课题将2016年12月11日作为重要的时间节点,系统总结发达经济体“非市场经济规则”在该日期后取得的新发展,探讨新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实施,并在国际法的视野下论证其违规性,为中国政府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04 项目负责人简介

刘勇,法学博士,现为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担任浙江省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中心研究员、杭州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等学术兼职,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气候变化法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已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WTO反倾销协定研究》《WTO框架下中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政策与法律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