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国家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该文件明确要求在跨境电商、跨境支付、供应链管理、服务外包等典型应用场景开展先行先试。2023年9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数据二十条”的相关要求进行具体落实,重点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明确无需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大幅降低相关主体在数据出境时的合规成本,提升我国数据出境效率;二是赋予自由贸易区制定“负面清单”的权利,此举促进了自贸区内数据跨境流动的便捷性。
2024年11月,商务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明确提出促进和便利大宗商品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浙江自贸试验区”)内经营主体因大宗商品业务需要,可依据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规定,向境外提供数据。同时,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自行制定区内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范围的大宗商品数据清单,在履行批准、备案程序后,清单外数据可按规定出境。这一方案为浙江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指明了方向。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为新时代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会议,其核心精神聚焦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制度型开放、统筹安全与发展、激发数据要素价值等方向,浙江自贸试验区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之一,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的探索正是对这些战略部署的生动诠释。
1.浙江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数据跨境流动的经验
(一)政策支持与制度创新
一是出台专项政策。浙江自贸试验区积极响应国家关于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号召,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多项鼓励和支持大宗商品数据跨境流动的政策措施。《关于推进浙江数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数据交易机构发布数据流通交易正负面清单,推进场内场外数据交易合规发展。《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构建全球领先的数字经济体系,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数字贸易枢纽。
二是建立监管机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大宗商品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数据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以宁波舟山港集团为例,该集团建立了全国首个港航物流数据交易中心,汇聚了全球港口数据、船舶停靠信息、船舶档案、船舶位置轨迹等全球船舶数据,以及进出口贸易、大宗商品等国际货物数据,并实现了对这些信息数据的实时监控和高效管理。
三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简政放权改革,简化行政审批流程,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吸引更多国内外优质资源集聚浙江自贸试验区。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其中,舟山片区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打出“退、减、免、缓”等33项政策组合拳,有效助企纾困;宁波片区出台任务清单、上线助企平台,多措并举优化营商环境;杭州片区简化港澳投资者办理商事登记的流程和材料,将更多涉外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网通办”,探索建设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
(二)技术创新与平台建设
一是区块链技术应用。利用区块链不可篡改、透明度高等特性,开发了多个基于区块链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提高了交易透明度和信任度。如“浙油中心”推出的“保登系统”,基于区块链技术,形成不可篡改的电子凭证,使保税商品进、出、转、存、销信息透明,实现标准仓单、浙油仓单、现货资源信息可追溯,保证货权转让路径清晰,交易仓单真实有效。
二是云计算与人工智能融合。结合云计算的强大计算能力和人工智能的智能分析功能,构建了高效的供应链管理系统。通过自动化处理海量数据,提升了决策效率和服务质量。杭州片区打造全国领先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推出“中国云谷”建设方案,构建“智算云”全产业链生态体系。
三是物联网设备部署。浙江自贸试验区几个片区在仓储、运输等环节广泛使用传感器、RFID标签等物联网设备,实现了对大宗商品的全程跟踪定位。这不仅提高了物流效率,还为监管部门提供了准确可靠的统计数据支撑。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
一是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相关机构的工作,争取更多话语权,推动形成有利于我国利益的国际规则。例如,浙江自贸试验区的企业代表参加了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贡献了中国智慧。同时,浙江自贸试验区围绕对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聚焦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据跨境流动、商业和消费者信任、创新和数字经济等重点内容,持续推进数字经济领域的制度型开放进程。
二是深化双边多边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交流合作,签署了一系列合作协议,共同探索大宗商品数据跨境流动的新模式。例如,与新加坡、迪拜等地签订了“数字丝绸之路”战略合作协议,推动双方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互利共赢。同时,浙江电子口岸公司与新加坡劲升逻辑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意向书,共同搭建双边融合贸易流、单证流和信息流等数据的合规通道,为浙江企业提供“一次申报、多边通关”的数字化服务,范围辐射东南亚。
2.浙江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数据跨境流动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规则体系不完善
一是分类分级标准模糊。大宗商品数据涵盖能源、矿产、农产品等多个领域,但现有分类分级标准仍存在“一刀切”倾向,对敏感数据(如战略储备量、交易价格波动数据)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企业合规成本高、跨境流动效率低。
二是国际规则对接滞后。国内数据跨境规则与DEPA、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协定的兼容性不足,例如电子提单互认、跨境支付数据接口等尚未打通,制约浙江自贸试验区参与全球大宗商品数据流通网络。
(二)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风险突出
一是技术防护能力不足。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在大宗商品领域的应用尚处试点阶段,难以有效应对数据篡改、泄露等风险。例如,部分企业依赖传统加密技术,无法满足“可用不可见”的高安全需求。
二是跨境数据主权争议。境外数据接收方可能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原始数据,存在数据主权旁落风险。例如,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要求中国企业上传全量交易数据,易引发数据主权纠纷。
(三)技术安全隐患
一是网络安全威胁。数据跨境流动过程中,网络攻击、黑客入侵等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尤其是在跨境支付、结算等领域,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可能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在数据跨境传输过程中,由于网络故障、人为错误等原因,可能导致数据丢失或被篡改。这对于依赖准确数据进行决策的大宗商品交易来说,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如错误定价、库存失衡等。
二是技术兼容性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标准不一致,导致数据格式转换困难,增加了企业对接成本和技术改造难度。此外,部分老旧系统无法满足现代信息技术的要求,影响了整体效率。例如,一些传统的企业资源规划(ERP)系统无法有效支持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应用,限制了数据处理效率。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兴技术虽然为大宗商品数据跨境流动带来了新的机遇,但也伴随着一定的应用障碍。例如,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安全性验证、人工智能算法的公平性保证等问题尚未得到充分解决,增加了技术应用的风险。
(四)监管协调困难
一是跨部门协作不畅。数据跨境流动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的职能交叉,如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由于各司其职、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往往出现重复审批或推诿扯皮现象,降低了行政效能。例如,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过程中,不同部门可能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导致企业需要面对多重合规要求,增加了运营成本和时间。
二是跨国界监管障碍。各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政策不尽相同,甚至存在冲突,使得企业在开展跨境业务时面临多重合规要求,增加了经营风险。特别是在涉及敏感数据时,更需要谨慎处理以避免触犯当地法律。例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数据保护的要求非常严格,而美国则更强调市场自由度。这种差异使得中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守多种不同的合规要求,增加了运营难度。
3.浙江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明确数据跨境流动规则
一是制定大宗商品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参考《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片区数据跨境流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针对大宗商品领域数据特点(如能源、矿产、农产品等),建立“重要数据目录”“负面清单”及“一般数据清单”。例如,能源储备规模、大宗商品交易价格波动等敏感数据需纳入安全评估范围,而一般贸易物流信息可纳入绿色通道。二是动态更新清单内容。结合国际大宗商品市场变化和技术发展,定期修订数据分类标准,确保规则灵活性与适应性。例如,新增新能源材料、绿色石化等新兴领域的数据管理要求。
(二)推动数据基础设施与平台建设,强化技术支撑
一是打造大宗商品数据交易平台。依托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和杭州数据交易所,建立大宗商品数据国际交易专区,推动数据资产确权、定价与流通。支持“产业大脑”与“贸易大脑”互联互通,提升期现联动效率。二是推广区块链与隐私计算技术。在跨境数据流动中引入区块链技术,确保数据存证互认与可追溯性;应用隐私计算技术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降低敏感信息泄露风险。
(三)深化国际合作与规则对接
一是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借鉴DEP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框架,探索与新加坡等数据节点国家合作,推动电子提单系统互认、跨境支付便利化等试点,提升数据流动效率。二是建立区域数据流动合作机制。通过长三角自贸试验区联盟,联合上海、江苏等地共建跨境数据流动场景化清单,推动大宗商品供应链数据共享与协同监管。例如,探索长三角港口通关数据互联互通。
(四)完善风险防控与合规服务
一是健全数据安全评估体系。设立大宗商品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专项通道,简化合规流程。支持企业通过“数据合规流通数字证书”(数据发票)实现高效申报,降低合规成本。二是构建动态风险监测机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时监测数据流动风险,建立应急响应预案。例如,针对大宗商品价格异常波动数据,设置预警阈值并联动监管部门。
(五)强化政策与产业协同
一是推动税收与金融政策创新。争取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试点,支持大宗商品贸易企业通过数字人民币结算降低汇率风险;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证券化等金融工具,激活数据要素价值。二是培育复合型人才与生态。联合高校与行业协会,开设“大宗商品+数据合规”交叉学科课程,培养既懂贸易规则又熟悉数据治理的专业人才;支持企业组建“大宗商品投资贸易促进会”,推动行业自律与标准制定。
(六)探索创新试点
一是设立专项基金。设立专项资金或产业基金,支持企业在大宗商品数据跨境流动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应用示范项目。鼓励企业积极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和技术手段,为行业发展提供动力。二是创建示范区。在浙江自贸试验区内选择特定区域作为数据跨境流动的先行先试区,允许企业在该区域内进行更多的创新尝试。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推广至更大范围,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的成功案例。
4.结语
推进浙江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这一实践既在制度创新、开放水平、安全保障等方面落实全会部署,又以地方探索反哺国家战略,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升全球数字竞争力提供了“浙江方案”。未来,需要进一步将全会精神转化为细化政策,在数据主权维护、国际规则话语权等领域实现新突破,充分彰显“国之大者”与“省之要者”的深度融合与统一。
作者简介:史伟,浙江海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研究院,教授/博士,浙江省之江青年社科学者。
来源:之江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