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基本要义和精神实质,“之江策”理论传播平台开设“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栏,刊登广大社科学者研究成果。今日推出《完善强村公司治理 赋能乡村共同富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为到202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要完成的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强调“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
强村公司作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在浙江产生已经有十多年,发展上呈现出星火燎原之势,对浙江农村农民的共同富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成为“三农”工作的新抓手。通过广泛调研发现:一方面,强村公司具有当地资源、产权和政策优势。另一方面,强村公司也存在适应市场竞争能力偏弱等问题。要进一步壮大强村公司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治理机制的完善不容忽视。
一、强村公司的治理优势明显
强村公司一般由乡镇及以上政府主导设立,以助推相对薄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增收为目的,聚焦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村农民共同富裕。强村公司作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模式,既发挥着集体经济的地缘优势、产权优势和人员优势,又充分发挥了传统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上的优势。通过村干部的管理经营,壮大、盘活了村集体经济,增加了就业,美化了乡村环境。强村公司的发展理念和治理实践为农民增产增收提供了新的可行方案,为欠发达农村地区共同富裕提供了有益经验。
强村公司组建方式多样。村集体独资、多村联合投资或村企合作等是比较常见的方式。实际操作中,多村联合、抱团发展往往是受欢迎的路径。此种路径的实现方式是由参与组建强村公司的各村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将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闲置固定资产、山林耕地以及河湖塘库等资源资产折价入股,通过盘活各方资源,进一步提高乡村碎片化资源整合水平,实现各村的资源优势互补,做大集体经济的“蛋糕”,带动农户增收致富。
强村公司丰富了农村经营管理模式。强村公司探索出丰富多样的经营管理模式,带动当地闲置农村劳动力高质量就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稳定增收的经营渠道,是实行公司化运营兼顾社会效益的典型企业。如资产经营型可以通过建设标准厂房、商铺店面等物业,统一发包出租发展物业经济;或通过流转承包地、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招商发展休闲观光、民宿等农旅产业。社会服务型主要承接本区域河道保洁、绿化养护、物业管理等各类社会服务。通过经营管理,强村公司不断增强“造血”功能,既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也能够带动农民收入增加,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新的思路。大部分强村公司属于村镇集体所有的企业,业务、资金全部或大部分由所在镇、村管理,可以最大限度的为本乡村服务。
二、强村公司治理需要提升优化
强村公司的治理优势明显,给浙江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开拓了新局面,生动诠释了新时代“浙江精神”。同时,强村公司治理机制上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短板,需要引起重视。
强村公司市场竞争能力有待提升。一方面,乡村拥有丰富的优质生态、文化和乡村特色资源资产。另一方面,多数乡村资源零散、闲置普遍,资源整合、项目建设受到的制约多。一些强村公司项目谋划对接不足,难以充分适应市场竞争。强村公司的经营范围较为单一,前期发展主要依靠行政和政策扶持,其自身竞争力不强,当失去当地项目助力之后,强村公司的业务发展将面临挑战。
强村公司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不明显。一是强村公司的评价导向不灵活。现有考评机制过于注重“整齐划一”、“行政刚性”,对投资亏损、负债经营容忍程度低,因此强村公司只能经营一些“稳妥”的行业,难以实现经营范围上的突破。二是薪酬机制不顺畅。多数乡镇级强村公司经营管理者主要是村支书等村内干部,其本身非专业经营者,也未建立与增收相挂钩的报酬激励机制,因此强村公司管理上不适应激励约束相容、权利与责任匹配的市场经济要求。
村民权利保障易被忽视。强村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内部成员数量多,若实行所有成员民主表决的民主管理,必然造成决策难以形成和落地,影响正常经营运作。又比如,监督机构的不健全、不完善可能导致管理者滥用管理权利、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和内部成员的合法正当权益。因此,在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设立强村公司情况下,如何让普通村民参与其中,保障村民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是一个重要问题。
强村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职能受到的限制较多。按照公司法要求,强村公司通常情况下应当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同组织机构各司其职。相较于其他市场主体,目前强村公司组织机构搭建、章程拟定、股份份额流转、收益分配等制度的构建,都需要接受上级指导、协调和监督。这也导致强村公司在现实发展中,行政干预普遍存在,董事会在形式和程序上进行相关决议的表决,但法定职能的落实仍有差距。
三、完善强村公司治理的路径
一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企业想要长久发展就必须提高自己的经营能力。当前强村公司大多数与政府项目的扶持分不开。但是随着越来越多强村公司的建立,强村公司必须积极适应市场竞争,需要通过自己的运营能力在市场上求生存、谋发展、开新局。
强村公司需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自己的经营管理能力。首先是业务多元化,通过扩大业务范围,增加产品和服务种类,降低对政府项目的依赖性,不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以降低经营风险,提高企业适应市场的能力。其次要加强资源的内部整合,充分利用各村之间土地、人力、河湖塘库等当地资源资产,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再次,要加强品牌建设,注重本地本村特色品牌塑造和品牌价值的提升,提高产品知名度和认可度,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最后,注重经营管理人才培养,通过招聘、培训、激励机制等手段,吸引年轻人回村建设,提升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职业经理人及经营团队的能力。强村公司的发展离不开人,要建立懂行、高效、有奉献精神的团队,提高强村公司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二是构建信息公开规则。在强村公司设立、发展过程中,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享有相应的知情权,村民有资格了解强村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同时强村公司也有义务将自己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向村民公开,这样才可以实现村民对强村公司的监督,提高农民参与度。
强村公司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构建信息公开规则。首先,明确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制定信息公开政策。其次是确定信息公开范围,强村公司需要确定哪些信息应该对内外部人员进行公开,并制定相关的范围和标准,包括财务信息、运营数据、组织结构、政策文件等。最后,制定一套明确的信息公开程序,包括信息收集、审核、发布和更新的具体步骤和流程,这样可以确保信息公开的一致性和及时性。强村公司构建信息公开规则是必要的,强村公司的建立需要公开,其发展运营中与农村、农民切身权益息息相关的事项更要公开。
三是明确合理干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中要强调政府干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做到合理干预原则,政府干预和法人自治之间要保持平衡。同样,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股东出资构建的强村公司中,政府也要把握好干预的度,处理好政府干预与强村公司自治之间的平衡。防止政府干预发展成政府掌控,防止合理干预蜕变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志的“家长主义”干预。因此,要严格依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积极宣传将于2025年生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同时,强村公司在制定法人章程时,也需要将“合理干预原则”纳入其中,防止政府的过度干预损害强村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应有权利,进一步实现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所需要实现的“政企分开、政经分开、政事分开”。由此可见,强村公司的法治建设是必由之路。
作者简介
文绪武,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胡林梅,浙江水利水电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谢玥,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来源:之江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