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社科联党〔2022〕36号
各业务主管社会组织: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按照全省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推进会工作部署,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推进清廉社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社会组织廉洁自律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党建引领,切实增强做好清廉社会组织建设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1.社会组织要突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压实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深化开展“政治铸魂领航行动”,自觉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把牢政治方向,确保社会组织意识形态阵地纯洁稳固。教育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法、合规、诚信开展各项活动,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2.根据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积极探索完善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党建工作方式。同时,将清廉建设纳入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统一部署,融入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章程核准、年检年报、等级评估、评优推荐、项目资助等环节。持续引导社会组织将党组织建设、廉洁建设写入章程。激发会员尤其是党员会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3.严格落实社会组织负责人“一岗双责”责任制,以及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交叉任职”制度,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机制,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建议。
二、坚持规范管理,努力展现风清气正的清廉社会组织风貌
4.引导社会组织健全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规章制度、权责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办法等,规范议事规则、选举程序、监督机制,规范社会组织负责人履职行为,提升财务管理能力和防控财务风险水平,推动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
5.社会组织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举办的讲座、论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培训等业务活动,特别是涉外活动,必须严格实行报批备案制度,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好所属的会刊、期刊、出版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
6.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科研诚信的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担负起引导本组织会员遵守科研诚信、在本组织参与的学术活动中体现科研诚信的职责,规范学术活动行为。
7.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职业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等,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全国”“浙江”“全省”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8.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的各类活动,应当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赞助等参与方式收取费用。
9.社会组织发展会员应当本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吸收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会员,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社团收取会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的规定办理。
10.社会组织应严格按规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对依规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11.社会组织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使用经费,不得在发起人、出资人、负责人、理事或会员中分配或变向分配经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兼职的(在职)公职人员发放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社会组织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不得抽逃注册资金。在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等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12.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户,独立核算、统一管理,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设立“小金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三、强化齐抓共管,凝聚汇集清廉社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力量
13.省社科联协同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对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发起人、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的审核审查,确保社会组织“关键少数”的清廉领航作用。
14.借助“数智社科联”平台,数字赋能社会组织的培育、活动、发展、监管等工作的全流程、全周期,推进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党建、资金等信息的一站式采集,量化、智能化实时分析社会组织登记、党建覆盖、等级评估、业务工作等情况,提升对社会组织发展、监管的整体把握和预警预测能力。
15.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切实保证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原则,不得违反章程规定,独自决定重大活动开展、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财经纪律活动,不得擅自决定捐赠、赞助等事项。
16.设有监事会或监事的社会组织,监事会或监事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督促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章程及社会组织内部制度。监事会或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并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建议。
请各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清廉社会组织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团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