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雯: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伦理智慧
发布时间: 2021- 11- 29| 来源: 省社科联| 浏览:

构建核安全命运共同体是人类为破解当前核安全伦理困境提供的中国方案,这一方案充满着伦理智慧。

和谐共生是核安全 命运共同体的伦理目标

核安全命运共同体表达了促进人类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首先,各国应当形成共识,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必须共同建设人类的美好家园,应意识到核安全威胁的是人类的共同利益。其次,各国需要形成共同体。共同体是共同承担风险、各种利益交织而逐步形成的新的社会组织,拥有一致的目标、相似的道德观念或理念。马克思指出,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和占有者”,在统一的道德观念指导下才能相互得到承认和尊重,才能最终实现和谐共生。再次,各国应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先。亚里士多德认为共同体都是为了获得某种善而建立的,这里的“善”就是其成员的共同利益,从人类和谐共生、命运与共的伦理维度出发,保障人类共同安全就是共同体的善”,各国应当认识到对共同利益的伤害就是对自身利益的伤害。只有超越狭隘的利己主义,以人类为本位的“类安全”为共同伦理目标,才能保障最终实现共同体成员的和谐共生。

平等共享是核安全 命运共同体的伦理规则

核安全命运共同体是一种平衡各国利益的新型共同体。目前核大国掌握主导的话语权和裁量权,在重大决策上仍以西方阵营为主,一切以满足核大国的利益为先,将核污染转嫁给经济落后的国家,甚至剥夺发展中国家的核开发权利,加剧了国家之间不平等的关系。在其伦理思想中,平等共享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一是从规则上保证利益平衡。核和平利用能造福全人类当然是最优选择,共同体所有成员都能平等共享权益,但实际情况是核和平利用只能满足一部分人利益时,应尽可能对另一部分人不构成伤害;如果核开发可能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通过权衡,当利大于弊时倾向于可实施该项目,但需要对部分受害者提供有效补偿。二是防止利益独占的可能性,摈弃西方主导东方的“等级”观念。要强调程序公平、空间正义,发挥共同体的导向功能和整合机制,调节成员的利己行为,保障共同体中各成员都享有参与核开发的权利,保证各成员都能获得发展的权益。三是实现各国成果共享。共同体的生活是相互的占有和享受,是占有和享受共同的财产,在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伦理维度内,各成员应齐心协力维护人类安全和生态安全,在保证核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开发利用核,合理分配共同体各成员应享有的成果,最终实现核开发利用的最大优势积累。

合作共赢是核安全 命运共同体的伦理基础

核安全命运共同体需要依靠各成员的共同努力。在核安全威胁面前,人类同呼吸共命运。核事故具有扩散性,危害的不单是事故发生地区或某个国家,而是关系到全球的人类和生态环境,只有利益各方共同携手、通力协作,才能变“零和博弈”为“合作共赢”。第一,树立共同体成员国的伦理意识。全球各国应重新审视共同体的价值及意义,在共同体的伦理观照下开展核实践,在重大事故面前,各国应当将本国作为共同体的成员,勇于承担责任,积极应对风险,主动加强沟通,让他国能够了解事故原因及处理措施,获得他国的支持与理解,也更有利于妥善处理核事故后续工作。第二,建立共同应对风险机制。核安全威胁存在复杂性及不确定性,此时共同体能够发挥伦理引导作用,各国应秉承信息公开、过程透明、科学处理的伦理原则,加强治理联动,从国家层面制定核能利用的安全保障体制,从战略层面规划核安全的监管机制、法律制度,从操作层面建立核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在核能研发到应用各环节的安全保障。第三,推动各成员协同合作。各国应摈弃文化偏见,加强跨国、跨地区、跨领域的合作共建,鼓励政界、学界、业界的相关专家积极参与到民用核的相关研究,共同开发能够造福人类的核技术,同时推动各国政府主动签署相关核安全治理国际条约,有效提升全球核安全问题治理能力。 

核安全命运共同体反映了中国对核安全问题的宏大视野与博大胸怀,也是实现核和平利用的最有效途径,其蕴含的伦理思想对于保障核安全具有重要的伦理指导作用,其伦理向度是基于全球人类命运与共的内在逻辑,保障利益各方的共荣、共享、共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核安全命运共同体’视角的核伦理研究”(19BZX108)阶段性成果)

作者:吴雯  浙江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