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社团兼职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 02- 21| 来源: 省社科联| 浏览:

省社科联业务主管学会(研究会、协会)、民办社科研究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在职及退(离)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高校和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兼职工作,推动社科类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委等组织部门有关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团职务(含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特殊情况需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兼职不得超过1个,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且兼职不兼薪,不得领取社团的任何报酬。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兼任系统性社团的上下级单位或成员单位相关职务的,可适当放宽只兼一职的限制。

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团或兼任境外社团职务。现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含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

二、高校、科研院所现职领导人员中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人员,其社团兼职管理按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相关规定执行;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人员,应根据分层分类管理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办理。

高校、科研院所正职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团职务,兼职数量不超过3个(含基金会兼职),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团职务,兼职数量不超过3个(含基金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高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在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两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高校、科研院所非领导人员的社团兼职具体由各自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高校、科研院所非领导人员如担任社团领导职务,则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三、现职国有企业人员在社团兼职,须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按管理权限审批(其中有的需报省国资委或省委组织部审批)。兼职不得超过1个,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且兼职不兼薪,不得领取社团的任何报酬。

四、党政机关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团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其中省委管理的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须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团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团或兼任境外社团职务。兼职不得领取社团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党政机关退(离)休领导干部社团兼职期间,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社团兼职,参照党政机关退(离)休领导干部社团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