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 09- 26| 来源: 省社科联|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实施方案》(浙委办发﹝2017﹞3号),深入实施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文化研究工程是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工程,凡批准立项的工程研究项目均为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第三条  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项目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要求,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和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历史、现实和未来相结合,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大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创新,为建设文化强省和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浙江精神,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理论基础、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撑。

第四条  浙江省文化研究工程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工程办公室”)在浙江省文化研究工程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在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文化研究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根据《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实施方案》总体框架和研究选题安排,工程办公室在专家论证基础上确定年度选题,并通过约请委托、招标、许可纳入等方式确定项目研究团队。

第六条  申报办法:

约请委托项目负责人须对拟受托项目提出研究方案,并提交项目申报表和前期研究成果,进入评审程序。

招标项目的申报采用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的方法。即申报者根据工程选题,确定研究课题,提交申报表,进入评审程序。

许可纳入项目的申报,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申报表和已完成相关研究成果,进入评审程序。

各类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可从“浙江社科网”上下载。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项目立项,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社科基金专家库、省十三五社科规划学科组专家中随机抽取。

第八条  项目评审贯彻民主、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申请项目的专家不参加评审;申报工程系列研究项目单位的专家不参加本单位申报系列项目的评审。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工程办公室按本办法,对各类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评审环节。

2.评审。项目评审采用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等方式。

会议评审一般由同行专家以会议形式对项目进行审读、讨论和表决。也可结合项目组答辩的形式进行。

通讯评审是指评审专家根据要求对送审的申报材料,写出评审意见或评分。工程办公室综合评审意见或分值,确定拟立项项目。

3.审批立项。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拟立项项目,在“浙江社科网”上向社会公示7天,报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公布立项。

第十条  评审标准:

1.项目选题和设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定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浙江精神。

2.选题切合工程主旨,对浙江当代发展和浙江历史文化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3.申报者对本项目研究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4.项目承担者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成果,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研究;

5.成果有出版、推广的价值,能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在工程选题范围内,研究符合工程要求且已获得横向经费资助的项目,可优先立项。申报者应提供经费资助证明,如被立项,不再重复补助经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项目研究顺利进行,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协助工程办公室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一经立项,项目组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最终成果形式,不得无故延期,或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组必须定期汇报研究进展和计划实施情况,接受工程办公室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工程办公室报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撤题,并在“浙江社科网”上公开通报。

1.研究成果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有知识产权纠纷;

3.无故不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4.研究成果两次未通过验收鉴定;

5.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经费由工程办公室根据年度研究计划,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方案,按部门预算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在省人代会通过年度预算方案后专项拨款,用于资助工程项目研究、成果出版等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项目资助经费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具体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配套经费的50%以上应在项目研究启动时到位,余额部分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划拨。

    第十八条  在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工程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抽查、专项审计、委托中介机构调研等方式,检查项目完成进度与经费使用情况,保障项目经费使用方法合规,并在项目结束后公开项目经费使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成果验收、结项与出版

第十九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所有项目成果都要接受工程办公室组织的专家鉴定,确认合格后进入出版程序。未鉴定或未通过鉴定的成果不得擅自出版,否则,撤消其项目并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工程办公室根据项目内容,从专家库中抽选同行专家进行鉴定。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在参与本单位研究成果鉴定时,不得超过2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鉴定程序: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向工程办公室报送完整的研究成果(成果纸质6份、电子版1份,成果简介纸质、电子版各1份)以及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科研成果报告表》1份。工程办公室接到《科研成果报告表》和成果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鉴定。

第二十二条  成果鉴定可视情况采用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的方式。鉴定组织者应将鉴定结论及时告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成果通过鉴定后,由工程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手续,向项目负责人颁发《结项证书》。未通过鉴定的成果,由工程办公室向项目组反馈修改意见,项目组应认真组织修改,修改完毕后进行二次鉴定。二次鉴定意见如认定仍然存在重大缺陷,由工程办公室作撤消该项目处理。

第二十四条  通过鉴定的研究成果,由工程办公室统一出版。出版时在封面醒目位置标识“浙江文化研究工程成果文库”字样和图案,项目负责单位和项目组可在出版成果的合适位置署名。

    第二十五条  浙江文化研究工程建立相应激励机制。对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学术成果和卓有成效的组织工作,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积极组织对文化研究工程成果的宣传工作,扩大其社会影响力。在工程办公室指导下,各项目组应积极开展项目成果宣传活动。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规使用项目补助经费的,省有关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与协作单位进行处罚处理,具体措施有: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终止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补助经费,直至取消项目资助资格、撤项等。受处理处罚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省文化研究工程项目。构成违纪的,有关部门应对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浙江省文化研究工程指导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