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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
编辑:admin 时间:2008-6-10 10:54:00

    基层建设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能否安居乐业以及生活质量的提高。进入新世纪以来,传统的“大政府、小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正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基层社会建设和管理体制。

  1、修改和完善我国居委会组织法律法规。当前,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社会管理各个主体和部门的管理职责、权限及其法律关系。其中,特别应明确规定居委会在城乡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强化居委会的自治管理功能。

  2、制订统一的《非政府组织法》。制订非政府组织法,可以将那些新出现的基层社会组织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使他们能够良性有序、独立自律地发展,从而充分发挥其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应有作用。

  3、强化和完善我国现有的人民调解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目前,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存在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不高、强制力不够,法院与人民调解庭之间、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不够规范和清晰,对人民调解员的保障力度不足等问题。因此,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在化解和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中的作用,就应该制定专门的人民调解制度单行法规,并在立法上规定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4、切实提高社会管理队伍的执法水平。社会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必须以关爱人民群众为天职,必须合理合法地使用自由裁量权,关注并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作者:李建勇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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