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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与长三角合作与交流"策论座谈会综述
编辑:admin 时间:2007-3-28 10:20:00

  随着长三角区域合作的不断加强,江浙沪社科界近年来建立了“长三角区域合作研究”的工作机制:每年由三省市社科规划办联合立项一批课题,召开一次专题研讨会,出版一本论文集。为了给省委即将召开的“积极参与长三角合作与交流”工作座谈会提供服务,浙江省社科规划办以已经完成的一批2006年度长三角研究课题为基础,于2007年1月15日召开了有关专家、学者座谈会,就我省如何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合作与交流,推进浙江发展问题,进行了座谈,现将座谈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产业分工和产业布局
  浙江大学教授陈建军认为:随着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上海在本地区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增强。由于长三角区域发展规划的制定,要素跨行政区域流动的制度成本将进一步降低,进而加快产业集聚,长三角核心区与非核心区的差距会扩大,企业家资源会向中心城市集中。由此带来的产业空间结构的变化及其对区域经济的影响必须给与足够的重视。为此,建议我省:
  1、进一步加强与上海、江苏的区域经济合作。特别是鼓励浙江的企业和其他机构在上海设立研发中心、贸易中心、投资中心、物流中心等,把上海作为对外贸易和引进外部稀缺生产要素的平台,充分利用上海的优质资源、国际影响力和区域创新系统,构筑国际资源网络,为浙江的产业结构升级和区域创新能力的提升注入新的动力,使浙江由长三角的增长中心变为创新中心。要提高我省的创新能力,还必须促进杭州、宁波的国际化,加强多元文化的交流。
  2、推行产业结构调整“趋同求异”的策略。第一、应该积极利用区位优势,顺应长三角地区正在形成国际产业集聚的趋势,大力发展电子通讯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等区域特色产业,争取在其全球产业链和全球价值链上形成空间据点。第二、继续引导浙江民营企业发挥市场开拓能力强的优势,自主发展外向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依托上海提高设计水平、打造品牌,推进这些产业沿价值链升级。第三、是积极推进与苏沪的产业内水平分工和垂直分工。
  3、必须重视产业的空间结构演化的内在动力机制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制定积极的产业集聚政策和产业带发展政策。进一步推进城市圈的发展策略,强化杭州和宁波城市圈以及杭州湾产业带,强化其与上海的区域联系纽带,充分利用上海的国际国内影响力,增强这一地区的国内外显示度,以及对全国和全球要素和产业的集聚能力,和长三角北翼的国际产业集聚形成南北呼应态势,进而带动整个浙江经济的转型和发展。同时积极发展温台地区和金衢丽地区的外向型经济的产业集聚。必须承认,产业和要素的集聚必然造成空间结构的非均衡安排,我们追求的应该是人均收入在空间结构上的相对均衡。
  浙江树人大学郑吉昌教授建议制定长三角发展现代服务业的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服务业错位发展的思路。浙江应重点发展基于产业集群的服务业体系。
  二、整合港口资源
  宁波经济发展中心副主任杨明祥、浙江理工大学教授李植斌、浙江新湖集团董事长邹丽华特别强调了长三角港口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性。他们认为,世界第一流的深水港口群是长三角的最大优势之一,港兴城兴。宁波-舟山的深水港是浙江在长三角最具有优势的自然禀赋,吃水15米以上的巨轮只能停靠宁波—舟山港。浙江一定要充分利用好这一战略资源,珍惜稀缺的深水岸线资源。为此他们建议:
  一是积极整合省内的港口资源。进一步促进宁波-舟山港的一体化建设,制定港口管理条例,用法制化巩固一体化,整合海关关区,组建股份公司上市融资加大投入。明确省内中小港口的地位及其与大港的相互关系,完善规划,加强合作,不搞小而全,防止恶性竞争。整合方式应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参股控股的方式,政府通过优惠政策予以推动。争取在宁波建立石化油品交易所、铁矿砂交易所、保税港区和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更加充分地发挥其物流枢纽功能。
  二是在实现省内港口整合的基础上与上海港形成双枢纽的港口体系,并进一步和江苏的港口整合,形成干线港、支线港、喂给港三个层面的港口分工协作体系,建设世界上最大的港口群。
三是积极推动建立长三角港口体系的协调机构,加强政府间的合作,做好两省一市的港口规划和引导工作。
  四是设立港口企业商会或行业协会,形成行业自律机制。
  三、优化社会及法律环境
  浙江大学黄祖辉教授、省发改委研究所卓勇良研究员、省社科院杨建华研究员、万里学院易凌教授强调要通过社会创新即改进组织方式、管理方式、生活方式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特别是在体制机制方面要有实质性突破。
一是要建立法律法规协调机制,为加强区域合作与交流提供法制保障。长三角一体化最终取决于法律法规一体化。首先要避免两省一市间的立法冲突和政策冲突。建议建立地区间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互备案制度、通告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相互沟通。浙江可以首先建立长三角各省市地方法律法规数据库,作为推进法律法规一体化的第一步。其次是联合清理现有的阻碍区域合作的法规,进行修改和废止。再下一步是着手制定区域性统一法规,可以由一个省市牵头起草,成果共享,分头立法颁布;也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牵头,两省一市共同起草长三角区域合作条例、长三角开发条例等等。同时要明确规定哪些应由政府协调,哪些应由立法机构协调。
二是实现社会政策一体化,使要素在区域间无障碍流动。要逐步建立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方面的一体化运行机制,统一就业政策、人事政策、安全监督政策、医疗卫生制度、教育制度等等,实行国民待遇,消除行政垄断对竞争的扭曲,克服阻碍要素跨区域流动的制度性障碍。
  三是建议中央建立类似于“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的常设协调机构,主要解决两省一市的平台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包括政策和制度的协调,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以及其他跨省区的公共产品供给的协调,从而在制度上解决各地政府部门仅从自身利益出发考虑问题造成的公共产品缺陷。由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有些适用于全国的政策并不适用于类似长三角这样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有一个这样的常设协调机构有助于中央政府对制定对长三角的特殊政策,以提高政策的适用性。
  四、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嘉兴学院教授虞锡君认为:长三角四大生态系统(水生态、大气生态、土壤生态、生物多样性生态)中最薄弱的是水生态系统。建议对邻域实施双向补偿机制。对于其他环境污染的治理措施可以借鉴水污染的治理方法。
  1、对邻域实行双向补偿机制。当上游呈现水环境正外部性时应由下游补偿上游邻域,呈现水环境负外部性时应由上游补偿下游邻域。其补偿标准采用“水环境修复价格”即将被污染的水资源修复为合格的水资源所需要的成本价格。
  2、赋予太湖管理局考核权力,增加考核权重。污染会产生叠加效应,所以不能到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才查处。
  五、实施空间扩张战略,进一步拓展发展腹地
  一些专家建议比照泛珠江三角洲的“9+2”模式,建立长三角的“3+2”模式,即包括安徽和江西在内的“泛长三角区域发展模式”,以确立长三角地区的发展腹地。浙江大学陈建军教授认为,将杭宁发展带列入长三角区域规划,对促进浙江经济发展,扩展浙江经济发展的战略空间以及扩大整个长三角地区对中部地区的辐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杭宁发展带不但可以成为浙苏经济合作的平台,强化浙江与江苏、杭州与南京等的经济联系,发展两地的战略合作关系,而且可以通过这个地理条件和区位条件都很好的地区,拓展浙江的经济腹地。省委党校陆立军教授强调长三角应该包括温州和浙中城市群,浙中城市群要加快融合义乌-金华主轴线,积极接轨长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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